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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合同纠纷问题的案例分析
【问题】:
(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余某经济补偿金,如需要应当如何支付?
(2)余某的理由是否都应当得到支持?
【案情】:
余某(男)2000年进入深圳某制衣厂工作,公司在余某进厂时仅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XX年6月,公司为余某参加了养老保险,2007年1月份,公司才为余某参加医疗保险。20XX年7月1日,余某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其理由为(1)公司没有在其入职之日起为其依法参险; (2)公司没有按照其实际工资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3)公司直至目前尚未其依法购买失业保险。
【案例分析】:
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依法参加工伤、医疗、养老、失业四险,女职工还多一生育保险。本案例中公司直至 20XX年1月1日之后,一直没有为余某参加失业保险,按照广东高院、中院《指导意见》的规定,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合法,但是经济补偿金只能要求支付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余某诉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三个理由中,仅有最后一个是会得到支持的,前两个一个是2008年之前的,一个是未足额为其缴纳,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都不会得到支持
【律师建议】:
建议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否则从20XX年开始,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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