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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读书笔记参考1200字
当细细品完一本名著后,你有什么总结呢?这时就有必须要写一篇读书笔记了!到底应如何写读书笔记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产权法》读书笔记参考1200字,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知识产权法》读书笔记参考 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是在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产生的,一直以来,知识产权的定义就和很多其他的定义一样是饱受争议的,各个角度各有不同,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它是一项民事权利,是一项私权,具有专业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知识产权在传统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还有我们经常遇到的版权。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指人的脑里,智力的创造物。
在我国,著作法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有:
1、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散文,论文,日记,文学,科学专著··这些用文字或是等同于文字的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是情感的形式。其中创作最普遍,我们同学遇到的情况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2、口述作品,也就是口头作品,即兴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
3、音乐,喜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这是在2001年著作法修改时新增建的一项。
5、摄影作品。还有电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等这几项也是在侵权事件中最常见的几类。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会受到著作法保护,这些就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还有一些理发、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还有我们现在最实用的一条,时事新闻,通常是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关于某一事件或是单纯的消息。对这些,各国的著作权法都不予以保护。这样规定的理由有两条:一是报道时事的目的.就在于让社会尽快了解,因而没有必要给与著作权保护;二是时事新闻只是单纯的反映某一客观事实的存在,无序付出多少创造性劳动,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应该注意的是,时事新闻不同于记者写作的的报道。时事新闻不收保护并不意味着报纸或是期刊登在的报道可以被任意转载。如果新闻工作者在事实的基础上,经过文学艺术加工,或是对事实进行了评论分析所形成的就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不是简单的“单纯事实消息”了。
其实,说到这儿,我们经常遇到的问题大家心里就应该是明白了很多,我们现在所撰写的大多数都是新闻评论,这一类作品是在专著权法保护的范畴之内。很多同学所说的投稿最后被我改成了其他人的名字最后发表,这些就是很明显的没有参与创作,为了谋取和人的名利,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就是一种属于侵犯他人署名权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和读者造成欺骗,我们完全有理由与他们进行申辩,使其承担侵权责任。还有这一种常见的侵权类型,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没有支付的这种情况是针对法定许可而规定的。
当然侵犯著作权是应当受到法律责任的。这种法律责任由轻到重分别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就是停止侵害,为了防止侵犯扩大;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同时,这本书在讲完了理论之后,每一章的后面都依附了几个一些曾经的著作权纠纷案,而且有很详细的分析与讲述,让人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中你能够更好的理解。
现在,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的便捷使得著作侵权事件发生的概率越来越大,作为未来的新闻人,我们应该好好的了解一下有关著作的法律,这对我们的以后的生活会有很大的影响!
《知识产权法》读书笔记参考 2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知识产权水平,全县中小学教师知识产权培训班在花垣教师进修学校举行。来自全县各乡镇学校的教师参加了培训。对于这次培训我有以下体会:
我们知道一个好的学习态度,对于取得好成绩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拿一个文凭,那么学习起来就会显得十分枯燥,而对于自己感兴趣的东西,学习就会是一件轻松、快乐的事情。我比较熟悉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在学习知识产权法的时候,将其与民法通则进行比较,发现其有不少相通相近的地方。知识产权的客体虽然是无形的,但他的财产关系处理上基本与普通财产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表,使用其作品;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有参加创作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其表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下列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了报道事实新闻;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少量引用他人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下列图形和文字不得用作商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带有民族歧视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注册适用先申请原则,即不管实际使用在先与否,商标专有使用权只授予先申请注册者;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申请,则适用先使用原则,即授予最先使用者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行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近来学习知识产权的时间和途径较之以前越来越多。不仅看书,而且浏览网站;不仅看中文,而且看英文;不仅和中国的同学、同事交流,而且和在国外留学的几个朋友也经常交流。这么长时间、多途径的学习,让我再次感受到了“知道的越多就发现自己越无知”。小小的知识产权,竟有如此多要学习的东西,就连著作权中的网络版权看似已经小到不行的门类,可还是有数不尽的学问在里面。此时又不禁再次佩服起古往今来那么多伟大的百科全书——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等等这些神一样的人物,同时又觉得自己无比渺小。而在颇感自己无力时,一块新大陆出现在我眼前——盘古知识产权网新浪等等门户网站里有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故谓之门户;而在知识产权界,我们有自己的门户——盘古知识产权网,其中包括了知识产权的一系列知识。我们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浩瀚的工程,不得不佩服有这种想法并将这想法付诸于实施的人们。在知识经济日趋竞争激烈的今天,知识产权门户可以说是门户中的门户,愿它茁壮成长,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知识产权巨人!
因为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人士,但是通过知识产权培训学习的几个案子有了一些亲身的体会,我就是提一些我的看法和一些思考。首先我觉得应该在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包括或者是公司的知识产权方面,一个是证据的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涉及到网络。我国网络法律现在应该说还不是那么的齐备,国外的网络法律是比较完善的。比如说发表一个帖子一定要公正下来做充分的准备。第二个要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的律师来负责,专业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应该说是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个应该寻求网络,因为网络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可能要更多的涉及到网络的审判,可能不是事实的审判的问题。网民也是会提出他们自己的审判的观点,舆论和网友的力量是非常大的,他们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以虽然可能对判决不一定有利,但是我们还是推荐大家用网络的力量寻求网络意见领袖的支持,他们发言的重要性更大了,在法理上和娱乐上有帮助。 第四个在法律的举证的过程中间,我们一定要做到证据的充分,法律有可能在里面有一些,因为我们中国社会人情关系在里面,我们不能避免有一些模棱两可的事情,但是在法律上我们不能丝毫的退步和让步,包括证据的提供,所以我们一定要掌握这一点。第五个,最后一点就是说如果有不利的判决,我们一定要坚持上诉或者是二审,一定要坚决的推翻,因为不利的判决会对你未来的公司的运营,包括个人的声誉有很大的影响。得到了有利的判决以后要坚决的速战速决,中国现在就是这个执行问题上面也是面临一个困境,现在就是说毕竟我们还是有一个过程,法制化进程中间还有一个过程,所以他们会想出很多办法来让你执行不了,所以速战速决的办法最好,找到你的诉讼对象得主管方,主管人给他们施加压力最好。这个是不成熟的,但是我们觉得还是比较实用的。
对于知识产权,我以前只是在电视、广播、报纸中看过、听过,觉得与我们相距很远,可是通过知识产权培训后,觉得知识产权与我们每一个人生活都息息相关。认识它,学习它,我越来越发现它真的很重要。以前用别人的东西理直气壮,以为改个姓名就成为自己的作品,现在知道那是侵权,到电子市场买张光碟,现在知道那是盗版。并且知道如果人家追究就要负法律责任。
总之,通过本次培训班的学习,有效地提高了我县知识产权教育师资的能力和教学水平,对更好地在中小学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加强本县知识产权教育师资力量,加快知识产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具有极意义。
《知识产权法》读书笔记参考 3
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知识产权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参加网大学习一年多来的一些心得,供大家参考。
一、注意学习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理解
《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些概念是比较抽象的,如果死记硬背很难记住,所以学习方法就显然尤为重要,现实生活中、电视和报刊中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内容还是比较多的,在看得时候注意和自己的学习联系起来,寓教于乐,在理解的基础上再记忆就容易的多。比如我在报上看到的一个小故事:“可口可乐”公司的老板曾说,一旦可口可乐在全球的厂房、货物全部失于火灾,自己第二天就能用“可口可乐”商标作质押,贷出资金恢复生产。因为“可口可乐”的商标被评估值数百亿美元。这从侧面反应了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的巨大价值,体现了商标权在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让我理解了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分类。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制度: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权项制度、利用制度、保护制度、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除了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点外,还有自己的特点: 客体具有无形性、 内容具有双重性:(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著作权、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又分为两类:专利权和商标权。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关系将会在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展开,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像我们现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上学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所以说,跟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合理安排时间,抓住学习重点
由于是在职学习,用于学习的时间有限,所以我认为合理安排好学习时间是非常重要的。根据网大的安排,每门课程从拿到教材到考试,至少有三个月左右的学习时间,利用平时空余时间将教材和课件浏览一遍,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接下来认真地将练习题做一遍,不清楚的`地方再回过头去看看书,根据考试大纲将重要的知识点记一遍,并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者之间进行比较,加深影响。
比如:1、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保护不受期限限制,无限期保护;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公民作品: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或非法人单位作品:自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自申请之日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自申请之日起. 3、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三、 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
一个好的学习态度,对于取得好成绩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拿一个文凭,那么学习起来就会显得十分枯燥,而对于自己感兴趣的东西,学习就会是一件轻松、快乐的事情。我比较熟悉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在学习知识产权法的时候,将其与民法通则进行比较,发现其有不少相通相近的地方。知识产权的客体虽然是无形的,但他的财产关系处理上基本与普通财产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法》读书笔记参考 4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商标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其所有者专有的非物质性财产权,它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在市场营销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商家已不仅仅满足于传统商标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只有开展电子商务才能与国际接轨。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与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但电子商务活动毕竟与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互联网中域名的出现与使用带动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快速运行。域名与商标有着很多相似之处,所以,在网络上开展贸易活动自然会出现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以及在网页上利用他人商标、商号或者知名企业的企业名称为自己牟利的侵权行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使得一系列的网络商标侵权纵纷纷至沓来,商标被被侵权、被抢注事件不断发生。
一、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侵权
域名,是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域名的基本功能就是标识特定的计算机在网络上的位置,标识其所有者或网站的身份。
有人认为,既然域名抢注问题如此严重,那就应该着力保护商标权,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自然延伸到域名注册领域。这种想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有点过于偏激,域名权与商标权之间有着重要不同。商标权不能自然延伸到域名权上来。首先,域名与商标的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而域名从技术层面上说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的,是网络中计算机的地址。之所以会产生同商标类似的作用,是因为域名指向的计算机往往是企业展示和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场所”,使访问者自然而然地将域名与其所展示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其次,两者虽然都具有标识性,但其标识性的基础是不同的。商标的标识性来源于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商标必须有一定的区别能力,便于识别而不至于与同类商品上其它厂商的商品产生混淆。因为商标的区别能力取决于人的感官上的判断,所以如果两个商标即使有区别,但容易使人产生混淆,则不被认为具有显著性。而域名是由计算机系统识别的,计算机对非常相似的域名也可以精确的区分开来,绝不会出现“混淆”的情况。因此域名的唯一性即可保障他的标识性,而不需具有显著性。再次,两者都具有排他性,但排他性基础不同。商标只有在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中以及注册的地域范围内才具有排他性 (相对排他性)。 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可使用同样的商标在注册的地域范围外即使是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使用同样的商标(一般是以国界为注册的地域范围)。这个特征实际上导致了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域名“基于因特网本身的要求及其提供的技术可能性,对申请注册的域名均实行‘全球统一’的冲突性检索”,并且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后申请的如果和已存在的域名相同,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获得注册的。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决定了它的绝对排他性。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和商标的相对排他性导致了多个商标权人可能与同一域名发生冲突。换言之,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法商品或服务分类制度的差别以及各成体系的注册登记制度奠定了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或然性。
后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已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此种情形是否构成侵权?即商标权人是否可以利用其商标权而阻止非商标权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域名?笔者认为域名和商标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商标权人并没有将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专有权。商标权人已注册某一商标并不表示其有权直接将其商标在互联网上作为域名使用。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必然地直接延伸到域名领域。
目前也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法或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去进行域名注册就必然构成违法或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1)注册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2)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但是,如果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注册商标相区别,则不能认定为侵权。
由此可见,此司法解释规定,判定侵权,起决定作用的是使用商标的行为在消费者的消费选择过程中产生的实际影响或是对商标所有人商标显著性造成的实际损害。由此笔者可以得出结论,善意注册域名不侵权。这种情况下,域名申请人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非出于故意或恶意,其注册域名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用以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非以对域名进行出售营利及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只要注册人是在“非恶意”的情形下按程序申请注册并使用该域名且并未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影响,也并未对商标权人的商标造成实际损害,就不应当认定为侵权。但驰名商标是例外,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驰名商标比一般商标的保护更有力一些。对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导致“误认为”的商品或服务上在网络空间,驰名商标同样也受到了特殊保护。从目前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了域名领域,因为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一般经济实力强,多进行多元化、集团化经营,产品往往涉及许多领域,甚至多种领域之间毫不相干。如果注册的域名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很容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其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有联系,从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使驰名商标的特征、知名度和广告宣传价值削弱。许多国家专门制定反淡化法律制度来规制这种域名抢注行为,不允许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注册如果域名申请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申请注册为域名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妨碍权利人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利,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价值这种情况则构成恶意抢注,一般认定为侵权。
根据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及我国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构成域名的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形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以使用为目的,将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商标权人的
商品或服务的混淆,搭乘便车,诱导公众进入自己的网站,或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 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借商标权人的商标扩大自己的影响。
2、将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后,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诋毁、贬损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事损害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域名注册后不使用而囤积域名,目的是阻止相关权利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会影响其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当然并不是所有不使用行为都具有恶意,例如域名持有人为了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相近似域名造成混淆而注册域名的,就不能认定为恶意。
4、注册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后并不使用目的是“待价而沽”,通过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向商标权人收取巨额赎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即通常所说的 “域名倒卖”, 其实质是一种网上敲诈行为。
5、其他恶意的情形。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 (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 搭便车” 的嫌疑。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门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信息及相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司的网页订票或咨询。微软公司为在互联网上拓展新的商机,开设了一个名为“ 西雅图人行道” 的网站,专门提供与西雅图城市有关的各种服务,并且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允许,就在自己的网页上设计了一个以票务专家公司商标为图案的链接图标指针,通过该指针,用户可绕过票务公司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订票页面 (即所谓的“纵深链接”) ,享受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票务专家公司诉称微软的行为是“ 电子形式的剽窃”,其是绕过该公司的主页的“纵深
链接” 使之大为恼火。所以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链接标志,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这种“隐形”的商标侵权纠纷的特征是某个网站将他人的商标埋置于自己的网页的源代码中,这样虽然用户不能在该网页上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标,但是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的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著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做链接标志,以吸引浏览者的点击,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五)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除了以上几种形式,在网络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检索、电子邮件账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特点
(一)商标侵权形式复杂多样化
信息网络技术在上世纪的萌芽阶段到今天的蓬勃发展过程中,给开展电子商务的商家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润,与此同时,也给相对滞后的知识产权法交付了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那就是使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立法得跟得上信息网络技术的脚步,来对电子商务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交付这项任务的原因无外乎在网络环境中,未经允许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为自己牟取利益的手段与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传统商标立法无法确定有效的解决当前这些问题。目前较为突出的是侵权形式有域名抢注、在网络广告、网页中使用他人商标或商标中的特别符号而引发的几种商标侵权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运转,电子商务也会在二十一世纪中期迈向一个新的台阶,因此,将会出现更多新的、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侵权的形式。
(二)商标侵权的隐蔽性增强
笔者在前文中明确指出现今网络环境下的几类商标侵权形式,从第二类的链接上商标侵权、第三类的“隐形商标”侵权中,我们可以得出这些在网络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无论从其手段还是目的而言如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如有,这种作法又会带来多大的`利益等等都是极具隐蔽性的,认定非常困难,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传统商标权的地域性特征日趋淡化
众所周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商标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只能依照特定国家法律在特定的区域内才能获得保护,其效力仅限于一国境内,并与一国的商标权相互独立存在,即如果某商标未在一国注册,就不能在该国获得保护,进而可能影响该企业在该国开展海外商务活动。尽管保护商标权的国际条约的修订己经使其地域性呈减弱趋势,但互联网的出现仍给商标权的地域性则带来了实质性的打击。正是由于传统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才会发生我国大量知名商标被其他国家的一些公司注册为其域名,由此限制了我国知名企业在这些国家开展贸易往来活动,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于发展成为一个世界强国也会有较强的冲击。由于技术性的要求,域名一旦注册成功,在全球性的因特
网上都是有效的,该效力是以技术措施的保障为基础的。由于互联网的国际性和开放性,商标一经在网上使用,传播速度十分迅速,在为商家打开市场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使得商标被他人盗用或滥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也因此日趋淡化。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保护策略
第一、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首先,针对域名的抢注问题。域名注册的主管单位在接到新域名注册申请时,应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其次,针对域名争议的案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下面三种途径解决:首先、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特定称谓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其次、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可以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再次、双方达成妥协,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执行。最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可以明确推定适用。域名侵权往往和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系,所以域名纠纷往往会和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发生联系,从而转化为商标权案或不正当竞争案。可以推定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二、对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法律法规“真空”状态。其中非法行为应符合前文所分析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有侵害行为,这种行为既包含作为方式也包含不作为方式。其次要有损害结果,即加害行为造成商标所有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灭失,造成商标的淡化和商标价值的降低,最终将损害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再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最后要有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相对的短期
内对现有的涉及电子商务中网页链接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可以借鉴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的解决方法 ,通过明确推定适用《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特别是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具体说来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其中民事责任参照《民法通则》应包括: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可参照《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侵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刑事责任方面,因为我国并没有具体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所以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假冒、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以及产品”的相关规定,对已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商标犯罪行为特征的商标侵权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性,时空和地域的限制逐渐被打破。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基本上都从早期的各行其是发展到后来的求同存异,再发展到今天的全面趋同。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标权,必须协调各国的相关立法,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参与商标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制订和修改。
第四、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此规定,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依据“使用原则”,不同于非驰名商标的“注册原则”、“先申请原则”,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了未注册的商标,并且根据是否注册,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
结语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经济意味着我们要用法律制度来解决市场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商标法》作为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核心法律,对于维持市场经济的运行以及有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很大的意义和作用。但由于现行商标
法的滞后性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不相协调,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对其修改、完善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在提高全民商标意识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进行修缮,建立一个结构合理的商标权保护体系,形成全面的网络商标权保护机制,全方位的实现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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