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时间:2024-03-27 10:15:21 偲颖 春节 我要投稿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精选16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使用上通知的情况与日俱增,法规性文件经有关部门制定以后,需要用通知的形式予以发布。那么,怎么去写通知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精选16篇)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责任

  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网格管理”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之中,在春节前组织各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等各环节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清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落实好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辖区内无违规销售、燃放行为发生。

  二、加大宣传引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持续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工作,采取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发布公众号、新闻广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让全市人民群众了解我市禁售禁燃禁放规定,深刻认识禁售禁放的必要性、紧迫性,遵守禁燃禁放规定,提高社会各界知晓度、配合度、支持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人民群众遵守禁售禁放规定的自觉性,继续在全市上下营造“不燃不放”烟花爆竹的社会氛围。

  三、注重源头防控

  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全面排查,集中整治,重点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巩固20xx年我市烟花爆竹全面禁燃禁放工作成效,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全域禁燃禁售要求。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部门要督促礼仪庆典公司、饭店、宾馆、酒店等业主落实本场所禁放管理职责,告知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禁放规定。公安机关要按照鞭炮声就是警情的'工作要求,对工作中发现、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举报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灵敏反应、迅速出警,第一时间做好取证工作,依法予以处罚,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四、严控重点时段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x月x日为禁燃禁放管控的重要时段,各县区、各部门要研究制定详细的重点时段禁燃禁放执勤值守和应急工作方案,县级政府要成立专班,落实网格化管理;市直各单位加强力量调配,组建督查队伍,严格落实定人、定岗、定责“三定”要求,充分依托技防、人防、物防、群防、联防的“五防”看防体系,不间断对人员密集场所、大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中村、乡镇农村等重点区域进行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处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保辖区内不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五、强化督导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落实管控责任,充分动员基层力量,深入到街道、村居宣传发动,严防严控,做到工作无死角,无遗漏。各级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组,推进落实我市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要求。春节期间,市环委办将组织人员利用蓝天卫士、高空瞭望等方式不间断地进行网上巡查,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县区进行暗访。对发现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有关县区和部门将进行通报,对造成安全事故,引发不利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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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2

  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控制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和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xx〕3号)相关要求,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20xx年在三亚中心区域内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范围:北至G98绕城高速,南至大海,西至崖州区G98高速公路、海南西环高铁和海南西环线铁路组成的闭合人口密集区域(崖州中心区域)及崖州湾科技城区域,东至海棠区椰林路(含西岛旅游区、蜈支洲岛旅游区)。

  二、禁止燃放时间:20xx年1月20日(除夕前一天)至20xx年2月6日(元宵节后一天),共18天。

  三、禁止燃放要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除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四、除市中心区域外,以下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七)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其他区域。

  五、禁放区域外烟花爆竹燃放品种要求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禁放工作部门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及空气环境监测的相关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xx年1月2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3

广大市民朋友们:

  元旦、春节将至,大家习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欢庆传统节日,营造喜庆气氛。然而,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容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还会严重污染空气,危害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为使我们的城市更加清洁、空气更加清新,保障大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向广大市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1.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养成采用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来欢度佳节的习惯。

  2.请向家人和亲朋好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3.积极劝阻、抵制和举报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举报电话:110)。

  4.请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要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以自己的行动带动和影响身边的人。

  做文明市民,不燃放烟花爆竹,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建设安全、健康、美丽英德作出自己的贡献,共同度过一个安全、祥和、喜庆、洁净的春节。

  恭祝全市人民:新年愉快、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英德市公安局

  20xx年12月31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4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城关地区青弋江、赵家河、纬三路、芜屯快速通道、永平路、南湖、罗保路、湾石路围合区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以及泊港的船只;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居民住宅小区。

  二、尊重传统民俗习惯,在农历除夕、春节、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节5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噪声扰民;公民在殡葬、婚庆等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各镇、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主动予以制止并配合主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沿途抛洒冥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查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87917(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88117(县市容局)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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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市烟花爆竹全域禁售禁放工作要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就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各县市区要对各类烟花爆竹存储、运输、销售、燃放行为实施拉网式排查,对重点场所、重点人员组织力量逐一排查,特别是对原取证的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经营单位要进行重点排查,切实查清全市烟花爆竹存量底数,并对排查问题登记造册,建好台账。

  二、强化处置。各县市区排查收缴的烟花爆竹,在有效期内的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外销或返厂,已过有效期的、非法运输销售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组织销毁。

  三、严格执法。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组织全市异地过筛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存储、运输、销售、燃放行为,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细化措施。临近春节,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除夕、元宵等重点时段,紧紧围绕销售燃放重点人群,紧紧围绕农村、城乡结合部、陵园等燃放活动突出的重点部位,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严格分片包干,压实工作责任,把任务分解到村、社区,落实到人头,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多级联防联控网络,确保实现“零燃放”“零炮声”。

  五、严格问责。春节前,凡主动退回、消除隐患者,一律从宽处理,乃至不处罚。春节期间,凡被动被查者,对负有管理职责的,一律通报市纪委监委,依纪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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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6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关于降低大气和噪音污染的需求,预防和减少火灾,建设美丽孝感,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的良好秩序,经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市第五届人大会20xx年9月29日在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作出《关于批准在孝感城区由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孝感城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现就孝感城区"禁鞭"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时间。从20xx年12月1日零时起实施。

  二、"禁鞭"范围。

  (一)东至澴川路(包括临路临街所有商业门店、企事业单位、普通市民居所等,下同);

  (二)南至316国道复线;

  (三)西至澴河大堤;

  (四)北至长兴三路及其规划延伸线。

  三、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携带、邮寄和运输烟花爆竹。针对上述行为,市民都有制止和向公安"110"举报的权利。

  四、孝南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禁鞭工作。

  五、在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二、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纪律规范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纪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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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7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居民住宅小区;⑧经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园路、高新大道、东风路、金台大道、大庆路、行政大道、陈仓大道西环路口至东门十字的沿街区域。

  第二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除第一条规定区域外,市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婚丧嫁娶活动可以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环保等部门应大力宣传大面积、阶段性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大力倡导用更环保的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作为节日庆祝工具。

  第四条市区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条公安、安监、工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占道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环保、园林环卫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各镇政府(街办)、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严禁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

  第十二条各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告,分别划定县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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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8

  为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时段。

  除婚丧嫁娶,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早7点到晚12点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烟火燃放活动外,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管控。

  xx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燃放限制区域。以下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

  (四)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救助站点等单位;

  (六)军事区域、看守所、拘留所等及其周边;

  (七)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的山林、公园、绿地;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九)xx县城新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继续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

  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县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公安机关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进行查处。应急管理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

  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警示标志,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执法,严肃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

  五、倡导居民安全环保过年。

  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新闻、广播电视台、自媒体、公益广告以及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及燃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文明节俭过绿色春节,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深度报道,以案例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遵守规定,号召动员周边亲朋好友,共同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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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9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依法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要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供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本《通告》,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8日实施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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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0

  为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危害,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春节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禁放范围及时间

  经市政府决定,自2月15日起,市主城区东至东三环路(含),西至西三环路(含),南至南三环路(含),北至古城路(含)以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等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政府启动Ⅲ级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全市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工作内容

  (一)主城区四区住建局,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住建局,高新区房管处,负责组织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大禁放宣传力度,加强对辖区重点区域的巡查,同时对燃放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和制止。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责任服务区范围内向业主进行政策宣传,告知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充分认识到禁放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把工作做细做足,讲清道理,争取业主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引导业主到禁放区域以外燃放,确保工作严格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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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1

各镇(街道)(工)委、人民政府(街道办),矿山公园工委、管委会,县级各有关部门:

  当前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已进入新的阶段,根据《渭南市20xx-20xx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春节期间潼关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区域为:洪水沟以东,潼河以西,四知街以南,陇海铁路以北,以及《潼关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广大员干部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禁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自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引导好亲属、朋友及周边群众遵守规定,及时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单位要组织员干部逐一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

  三、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烟花爆竹销售实名制,禁止向城区居民销售烟花爆竹。

  四、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放管控责任如下:

  城关街道办负责城中村和背街小巷;

  住建局负责有物业管理的小区;

  疫情防控共建共驻单位负责无物业小区;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小区;

  市管局负责沿街商户;

  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石渣企业;

  黄金产业发展中心负责黄金选矿厂;

  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企业;

  物流港管委会负责物流港企业;

  城管局负责商砼站和建筑工地;

  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负责其他工业企业。

  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从即日起,立即开展烟花爆竹禁燃放的宣传工作,提升群众对禁燃放工作的知晓率,形成浓厚氛围。

  六、公安局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和打击。

  七、烟花爆竹禁燃放工作是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抓好落实。凡在春节期间,所在单位(包括下属单位)及监管领域出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纪委监委会同组织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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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2

  为确保广大市民欢度春节,市政府决定,2011年春节期间在市区继续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限定燃放时间。允许燃放时间为2011年1月26日(农历腊月二十三)、2月2日(除夕)至2月18日(农历正月十六)、3月6日(农历二月初二)的早7时至晚10时。除夕夜延长至次日凌晨1时,正月初一提前至凌晨5时。

  二、限定燃放区域及场所。严禁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内及楼房阳台燃放;严禁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燃放。

  三、限定销售、燃放品种。严禁销售、燃放两响炮、铁炮、拉炮、摔炮、砸炮、开天雷、礼花弹、土火箭、地老鼠等装药量大、敏感度高、危险性大的品种和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严禁在变电站等电力设施500米以内,燃放带降落伞或金属丝的高空礼花类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孔明灯。

  四、限定销售单位、时间。经所在地安监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点必须从我市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允许销售日期为2011年1月23日(农历腊月二十)至2月17日(农历正月十五)。

  五、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根据《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公告》,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不安全行为,积极举报违规违法行为。凡举报查实的,将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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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3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销售、燃放高峰即将到来,为规范我市烟花爆竹市场经营行为,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各个环节的安全和稳定,现就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经营行为,确保烟花爆竹销售安全

  各县(市)区安委会要严格按照《石家庄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暂行管理规定》(石安监管〔2013〕71号)文件精神,安排部署2015年度本辖区烟花爆竹销售点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对销售点的督导检查:一是对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做好进货和销售记录。严禁销售非法生产的土制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储存。二是严格制定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及搬运操作规程。三是销售场所及储存场所配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检查

  各县(市)区安委会要组织相关力量,对经营企业和销售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治理:一是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措施,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购买和承运未按要求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烟花爆竹产品。二是严格产品市场准入,净化市场环境。对市场检查发现的白皮炮、包装标识虚假的超标、非标烟花爆竹产品进行清理、封存,及时移送公安部门销毁,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三是规范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行为。严禁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零售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在销售场所试放烟花爆竹。四是严格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全市销售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凡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一律不允许销售,防止质量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市烟花爆竹市场。

  三、加强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安委会要结合《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烟花爆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石安监管〔2014〕60号)要求,狠抓落实,确保实效。要严格落实乡(镇)、村两级政府“打非治违”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并组织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开展“拉式”大检查,对废弃厂房、出租房、闲置房等可疑场所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重点加强对有生产烟花爆竹传统和出现过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安排专人实施重点管控,将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查出非法生产的,要彻底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的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对非法经营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及其生产原材料来源渠道,除恶务尽,持续加大对涉嫌犯罪非法违法行为的刑责追究力度。

  近日,市安委办将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对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销售点,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展开一次“地毯式”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请各县(市)区安委会迅速组织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对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销售点,进行一次彻底地排查隐患和整改工作,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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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4

各镇街(园区)大气办:

  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集中燃放时期,它不仅会对城市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危害,也会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会急剧增加空气中颗粒物(PM10、PM2.5)、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浓度,尤其是在不利气象条件下,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为有效控制燃放烟花爆竹对我市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镇街(园区)大气办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控,提前谋划,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周密部署安排。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的规定和市政府《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结合本镇街(园区)管控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公告。通过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严格监管手段等措施,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突出抓好对空气质量核心控制区、环境敏感区等重点区域的管控工作。

  二、有效组织防控。统筹本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力量,强化联防联控,加强执法巡查频次和力度,对违规燃放行为“听到一起、调查一起、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管控工作。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销售渠道,加强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户的'排查梳理,做好源头管控。节日期间,若预测有大气污染过程、或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时,应结合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前采取扩大禁燃区域范围、临时限制性禁燃、加大洒水频次、强化巡查力度等措施,有效减轻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影响。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横幅、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手段,加大对烟花爆竹管控法规、燃放的危害性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宣传力度,倡导文明、环保、安全过节,积极引导公众理性、自觉、主动减少燃放,提倡购买和燃放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建立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全民互相监督,自觉遵守的良好氛围,提升防控成效,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安心祥和的春节。

  各镇街大气办要落实好烟花爆竹管控任务,保证任务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市大气办将对镇街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导。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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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5

各乡镇(场)、县直单位:

  随着20xx年临近,各地针对烟花爆竹燃放作出新规定,根据目前的.。通知来看,一些地区规定20xx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并非空穴来风。比如:北京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区、车站、机场、变电设施、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地区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可能有的农民不知道,其实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空气污染,燃放鞭炮噪声达到135分贝就会超过人的听觉范围,高强度噪音也会对人造成一定危害。

  由此可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不能燃放烟花爆竹,那么春节除夕就不是很热闹了。毕竟欣赏美丽的烟火可以愉悦心情,也能给商家带来利润,但是燃放烟花爆竹会污染环境,那就是燃放烟花爆竹后垃圾会增加,满地都是纸屑、烟尘,严重影响环境卫生。

  通知人:

  时间: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6

  为坚决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和有关规定,有效防范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春节期间,光明新区将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除没收其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城管执法、安监、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将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民可直接向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光明公安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光明交通运输局投诉举报。

  对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按每宗10000元的标准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对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按每100公斤500元的标准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不满100公斤的按100公斤标准奖励),最高奖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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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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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精选16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使用上通知的情况与日俱增,法规性文件经有关部门制定以后,需要用通知的形式予以发布。那么,怎么去写通知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精选16篇)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责任

  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网格管理”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之中,在春节前组织各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等各环节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清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落实好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辖区内无违规销售、燃放行为发生。

  二、加大宣传引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持续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工作,采取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发布公众号、新闻广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让全市人民群众了解我市禁售禁燃禁放规定,深刻认识禁售禁放的必要性、紧迫性,遵守禁燃禁放规定,提高社会各界知晓度、配合度、支持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人民群众遵守禁售禁放规定的自觉性,继续在全市上下营造“不燃不放”烟花爆竹的社会氛围。

  三、注重源头防控

  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全面排查,集中整治,重点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巩固20xx年我市烟花爆竹全面禁燃禁放工作成效,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全域禁燃禁售要求。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部门要督促礼仪庆典公司、饭店、宾馆、酒店等业主落实本场所禁放管理职责,告知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禁放规定。公安机关要按照鞭炮声就是警情的'工作要求,对工作中发现、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举报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灵敏反应、迅速出警,第一时间做好取证工作,依法予以处罚,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四、严控重点时段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x月x日为禁燃禁放管控的重要时段,各县区、各部门要研究制定详细的重点时段禁燃禁放执勤值守和应急工作方案,县级政府要成立专班,落实网格化管理;市直各单位加强力量调配,组建督查队伍,严格落实定人、定岗、定责“三定”要求,充分依托技防、人防、物防、群防、联防的“五防”看防体系,不间断对人员密集场所、大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中村、乡镇农村等重点区域进行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处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保辖区内不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五、强化督导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落实管控责任,充分动员基层力量,深入到街道、村居宣传发动,严防严控,做到工作无死角,无遗漏。各级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组,推进落实我市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要求。春节期间,市环委办将组织人员利用蓝天卫士、高空瞭望等方式不间断地进行网上巡查,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县区进行暗访。对发现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有关县区和部门将进行通报,对造成安全事故,引发不利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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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2

  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控制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和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xx〕3号)相关要求,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20xx年在三亚中心区域内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范围:北至G98绕城高速,南至大海,西至崖州区G98高速公路、海南西环高铁和海南西环线铁路组成的闭合人口密集区域(崖州中心区域)及崖州湾科技城区域,东至海棠区椰林路(含西岛旅游区、蜈支洲岛旅游区)。

  二、禁止燃放时间:20xx年1月20日(除夕前一天)至20xx年2月6日(元宵节后一天),共18天。

  三、禁止燃放要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除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四、除市中心区域外,以下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七)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其他区域。

  五、禁放区域外烟花爆竹燃放品种要求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禁放工作部门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及空气环境监测的相关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xx年1月2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3

广大市民朋友们:

  元旦、春节将至,大家习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欢庆传统节日,营造喜庆气氛。然而,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容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还会严重污染空气,危害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为使我们的城市更加清洁、空气更加清新,保障大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向广大市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1.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养成采用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来欢度佳节的习惯。

  2.请向家人和亲朋好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3.积极劝阻、抵制和举报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举报电话:110)。

  4.请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要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以自己的行动带动和影响身边的人。

  做文明市民,不燃放烟花爆竹,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建设安全、健康、美丽英德作出自己的贡献,共同度过一个安全、祥和、喜庆、洁净的春节。

  恭祝全市人民:新年愉快、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英德市公安局

  20xx年12月31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4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城关地区青弋江、赵家河、纬三路、芜屯快速通道、永平路、南湖、罗保路、湾石路围合区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以及泊港的船只;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居民住宅小区。

  二、尊重传统民俗习惯,在农历除夕、春节、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节5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噪声扰民;公民在殡葬、婚庆等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各镇、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主动予以制止并配合主管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沿途抛洒冥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查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87917(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88117(县市容局)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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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市烟花爆竹全域禁售禁放工作要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就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各县市区要对各类烟花爆竹存储、运输、销售、燃放行为实施拉网式排查,对重点场所、重点人员组织力量逐一排查,特别是对原取证的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经营单位要进行重点排查,切实查清全市烟花爆竹存量底数,并对排查问题登记造册,建好台账。

  二、强化处置。各县市区排查收缴的烟花爆竹,在有效期内的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外销或返厂,已过有效期的、非法运输销售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组织销毁。

  三、严格执法。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组织全市异地过筛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存储、运输、销售、燃放行为,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细化措施。临近春节,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除夕、元宵等重点时段,紧紧围绕销售燃放重点人群,紧紧围绕农村、城乡结合部、陵园等燃放活动突出的重点部位,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严格分片包干,压实工作责任,把任务分解到村、社区,落实到人头,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多级联防联控网络,确保实现“零燃放”“零炮声”。

  五、严格问责。春节前,凡主动退回、消除隐患者,一律从宽处理,乃至不处罚。春节期间,凡被动被查者,对负有管理职责的,一律通报市纪委监委,依纪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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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6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关于降低大气和噪音污染的需求,预防和减少火灾,建设美丽孝感,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的良好秩序,经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市第五届人大会20xx年9月29日在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作出《关于批准在孝感城区由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孝感城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现就孝感城区"禁鞭"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时间。从20xx年12月1日零时起实施。

  二、"禁鞭"范围。

  (一)东至澴川路(包括临路临街所有商业门店、企事业单位、普通市民居所等,下同);

  (二)南至316国道复线;

  (三)西至澴河大堤;

  (四)北至长兴三路及其规划延伸线。

  三、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携带、邮寄和运输烟花爆竹。针对上述行为,市民都有制止和向公安"110"举报的权利。

  四、孝南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禁鞭工作。

  五、在孝感城区"禁鞭"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二、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纪律规范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纪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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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7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居民住宅小区;⑧经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园路、高新大道、东风路、金台大道、大庆路、行政大道、陈仓大道西环路口至东门十字的沿街区域。

  第二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除第一条规定区域外,市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婚丧嫁娶活动可以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环保等部门应大力宣传大面积、阶段性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大力倡导用更环保的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作为节日庆祝工具。

  第四条市区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条公安、安监、工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占道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环保、园林环卫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各镇政府(街办)、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严禁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

  第十二条各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告,分别划定县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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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8

  为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时段。

  除婚丧嫁娶,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早7点到晚12点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烟火燃放活动外,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管控。

  xx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燃放限制区域。以下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

  (四)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救助站点等单位;

  (六)军事区域、看守所、拘留所等及其周边;

  (七)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的山林、公园、绿地;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九)xx县城新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继续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

  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县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公安机关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进行查处。应急管理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

  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警示标志,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执法,严肃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

  五、倡导居民安全环保过年。

  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新闻、广播电视台、自媒体、公益广告以及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及燃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文明节俭过绿色春节,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深度报道,以案例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遵守规定,号召动员周边亲朋好友,共同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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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9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依法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要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供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本《通告》,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8日实施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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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0

  为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危害,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春节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禁放范围及时间

  经市政府决定,自2月15日起,市主城区东至东三环路(含),西至西三环路(含),南至南三环路(含),北至古城路(含)以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等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政府启动Ⅲ级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全市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工作内容

  (一)主城区四区住建局,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住建局,高新区房管处,负责组织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大禁放宣传力度,加强对辖区重点区域的巡查,同时对燃放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和制止。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责任服务区范围内向业主进行政策宣传,告知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充分认识到禁放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把工作做细做足,讲清道理,争取业主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引导业主到禁放区域以外燃放,确保工作严格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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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1

各镇(街道)(工)委、人民政府(街道办),矿山公园工委、管委会,县级各有关部门:

  当前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已进入新的阶段,根据《渭南市20xx-20xx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春节期间潼关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区域为:洪水沟以东,潼河以西,四知街以南,陇海铁路以北,以及《潼关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广大员干部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禁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自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引导好亲属、朋友及周边群众遵守规定,及时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单位要组织员干部逐一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

  三、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烟花爆竹销售实名制,禁止向城区居民销售烟花爆竹。

  四、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放管控责任如下:

  城关街道办负责城中村和背街小巷;

  住建局负责有物业管理的小区;

  疫情防控共建共驻单位负责无物业小区;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小区;

  市管局负责沿街商户;

  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石渣企业;

  黄金产业发展中心负责黄金选矿厂;

  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企业;

  物流港管委会负责物流港企业;

  城管局负责商砼站和建筑工地;

  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负责其他工业企业。

  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从即日起,立即开展烟花爆竹禁燃放的宣传工作,提升群众对禁燃放工作的知晓率,形成浓厚氛围。

  六、公安局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和打击。

  七、烟花爆竹禁燃放工作是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抓好落实。凡在春节期间,所在单位(包括下属单位)及监管领域出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纪委监委会同组织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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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2

  为确保广大市民欢度春节,市政府决定,2011年春节期间在市区继续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限定燃放时间。允许燃放时间为2011年1月26日(农历腊月二十三)、2月2日(除夕)至2月18日(农历正月十六)、3月6日(农历二月初二)的早7时至晚10时。除夕夜延长至次日凌晨1时,正月初一提前至凌晨5时。

  二、限定燃放区域及场所。严禁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内及楼房阳台燃放;严禁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燃放。

  三、限定销售、燃放品种。严禁销售、燃放两响炮、铁炮、拉炮、摔炮、砸炮、开天雷、礼花弹、土火箭、地老鼠等装药量大、敏感度高、危险性大的品种和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严禁在变电站等电力设施500米以内,燃放带降落伞或金属丝的高空礼花类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孔明灯。

  四、限定销售单位、时间。经所在地安监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点必须从我市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允许销售日期为2011年1月23日(农历腊月二十)至2月17日(农历正月十五)。

  五、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根据《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公告》,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不安全行为,积极举报违规违法行为。凡举报查实的,将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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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3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销售、燃放高峰即将到来,为规范我市烟花爆竹市场经营行为,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各个环节的安全和稳定,现就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经营行为,确保烟花爆竹销售安全

  各县(市)区安委会要严格按照《石家庄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暂行管理规定》(石安监管〔2013〕71号)文件精神,安排部署2015年度本辖区烟花爆竹销售点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对销售点的督导检查:一是对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做好进货和销售记录。严禁销售非法生产的土制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储存。二是严格制定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及搬运操作规程。三是销售场所及储存场所配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检查

  各县(市)区安委会要组织相关力量,对经营企业和销售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治理:一是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措施,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购买和承运未按要求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烟花爆竹产品。二是严格产品市场准入,净化市场环境。对市场检查发现的白皮炮、包装标识虚假的超标、非标烟花爆竹产品进行清理、封存,及时移送公安部门销毁,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三是规范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行为。严禁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零售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在销售场所试放烟花爆竹。四是严格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全市销售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凡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一律不允许销售,防止质量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市烟花爆竹市场。

  三、加强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安委会要结合《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烟花爆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石安监管〔2014〕60号)要求,狠抓落实,确保实效。要严格落实乡(镇)、村两级政府“打非治违”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并组织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开展“拉式”大检查,对废弃厂房、出租房、闲置房等可疑场所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重点加强对有生产烟花爆竹传统和出现过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安排专人实施重点管控,将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查出非法生产的,要彻底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的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对非法经营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及其生产原材料来源渠道,除恶务尽,持续加大对涉嫌犯罪非法违法行为的刑责追究力度。

  近日,市安委办将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对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销售点,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展开一次“地毯式”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请各县(市)区安委会迅速组织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对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销售点,进行一次彻底地排查隐患和整改工作,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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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4

各镇街(园区)大气办:

  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集中燃放时期,它不仅会对城市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危害,也会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会急剧增加空气中颗粒物(PM10、PM2.5)、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浓度,尤其是在不利气象条件下,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为有效控制燃放烟花爆竹对我市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镇街(园区)大气办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控,提前谋划,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周密部署安排。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的规定和市政府《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结合本镇街(园区)管控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公告。通过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严格监管手段等措施,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突出抓好对空气质量核心控制区、环境敏感区等重点区域的管控工作。

  二、有效组织防控。统筹本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力量,强化联防联控,加强执法巡查频次和力度,对违规燃放行为“听到一起、调查一起、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管控工作。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销售渠道,加强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户的'排查梳理,做好源头管控。节日期间,若预测有大气污染过程、或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时,应结合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前采取扩大禁燃区域范围、临时限制性禁燃、加大洒水频次、强化巡查力度等措施,有效减轻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影响。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横幅、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手段,加大对烟花爆竹管控法规、燃放的危害性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宣传力度,倡导文明、环保、安全过节,积极引导公众理性、自觉、主动减少燃放,提倡购买和燃放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建立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全民互相监督,自觉遵守的良好氛围,提升防控成效,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安心祥和的春节。

  各镇街大气办要落实好烟花爆竹管控任务,保证任务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市大气办将对镇街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导。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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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5

各乡镇(场)、县直单位:

  随着20xx年临近,各地针对烟花爆竹燃放作出新规定,根据目前的.。通知来看,一些地区规定20xx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并非空穴来风。比如:北京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区、车站、机场、变电设施、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地区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可能有的农民不知道,其实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空气污染,燃放鞭炮噪声达到135分贝就会超过人的听觉范围,高强度噪音也会对人造成一定危害。

  由此可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不能燃放烟花爆竹,那么春节除夕就不是很热闹了。毕竟欣赏美丽的烟火可以愉悦心情,也能给商家带来利润,但是燃放烟花爆竹会污染环境,那就是燃放烟花爆竹后垃圾会增加,满地都是纸屑、烟尘,严重影响环境卫生。

  通知人:

  时间: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通知 16

  为坚决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和有关规定,有效防范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春节期间,光明新区将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除没收其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城管执法、安监、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将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民可直接向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光明公安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光明交通运输局投诉举报。

  对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按每宗10000元的标准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对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按每100公斤500元的标准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不满100公斤的按100公斤标准奖励),最高奖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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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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