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时间:2025-02-11 12:29:44 晓凤 保险 我要投稿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精选13篇)

  在当下社会,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协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精选13篇)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

  为了搞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原称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协保”人员就业,现就进一步完善“协保”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协保”适用对象

  “协保”适用对象:已签订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协议,进入中心的男性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岗人员。

  二、关于“协保”期限和社会保险

  “协保”期限一律到下岗人员退休日止,原“协保”人员协议期限未到退休日的,应改签到退休日止。

  “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16%、医疗保险6.5%、失业保险1%。社会保险费由“协保”人员原单位(中心)与“协保”人员协商承担。“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一次性缴纳至退休日止。

  用人单位使用“协保”人员的,可以免缴其社会保险费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

  本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后,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医疗保险办法的衔接另行规定。

  三、关于“协保”生活费补贴

  新办理“协保”人员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补贴。原“协保”人员的.生活费补贴应严格按规定申领。“协保”人员提出与原单位解除“协保”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可以按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关于“协保”额度申请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协保”额度实行总量控制、申请审批办法。对“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实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企业所属区县政府或控股(集团)公司签订缴费协议、统一进行结算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本市原“协保”人员和新办理“协保”人员均按本意见执行。原“协保”政策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2

  甲方:_________(企业名称)

  乙方:_________(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3、失业保险费缴纳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3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____]22号),现就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开展特殊援助的对象范围

  本意见中的协保人员是指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沪府办[____]32号)的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促进协保人员就业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协保优先”的原则,做好协保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一)开辟协保人员求职专区,发布针对协保人员的招聘与求职信息,促进其自主择业。有条件的区县要结合实际情况,专门开设协保人员职业指导室,配备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为其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二)对确实难以实现市场就业并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定期组织就业援助员开展调查摸底,并实施动态管理。凡符合“双困”人员认定条件的,要按照“双向”承诺的要求,确保在三个月内予以就业安置,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三、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

  (一)就业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就业补贴的协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者不足两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协保人员,单位必须已为其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确认手续);

  2、已经实现市场化就业(不包括在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万、千、百人就业项目中就业)。

  (二)就业补贴的申请

  大龄协保人员申请就业补贴的,应当持本人户口簿和《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补贴申请。

  大龄协保人员应当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申请表须经本人签字确认,并承诺其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大龄协保人员正在单位(含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就业的,由本人正确填写单位名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上海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实确认;如果正在从事灵活就业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做好相关劳动经历等信息的记录和维护。

  (三)就业补贴的审核

  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在其《劳动手册》上做好申请记录。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就业补贴的发放

  经审核给予享受就业补贴的大龄协保人员,应当在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告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银行存折。就业补贴通过银行发放。

  就业补贴实行当月申请,次月起按月发放。补贴期限从申请之月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因本人未及时申请而逾期的就业补贴,原则上不予补发。

  (五)停止享受就业补贴

  大龄协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就业补贴:

  1、与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3、安置进入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万、千、百人就业项目;

  4、领取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

  5、本人要求撤销就业补贴申请;

  6、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7、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

  8、出国定居;

  9、死亡。

  四、生活费补贴

  (一)生活费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生活费补贴的协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

  2、家庭生活困难。

  (二)生活费补贴的申请

  协保人员申请生活费补贴的,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属持协保人员户口簿、《劳动手册》及患大病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向与其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单位提出生活费补贴申请。协保人员应当提交填写完整的《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协保人员患大病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证明。

  协保人员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且鉴定结论在3年以内。

  (三)生活费补贴的审核

  单位在收到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行业所属企业须将审核后的材料上报到建立协保缴费专户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属企业须将材料上报到建立协保缴费专户的企业上级公司或者区县政府指定的经办部门。

  控股集团公司、企业上级公司或区县政府指定的经办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在其《劳动手册》上做好申请记录并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生活费补贴的发放

  经审核给予享受生活费补贴的协保人员,应当在控股集团公司、企业上级公司或区县政府指定的经办部门告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银行存折,生活费补贴通过银行发放。

  生活费补贴实行当月申请,次月起按月发放。补贴期限从申请之月开始,最长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当月。

  发放生活费补贴应单独造册,单独填写支付凭证。如果是以企业为单位支付,控股集团公司、企业上级公司或区县政府指定的经办部门应对所属企业的支付情况进行汇总。

  (五)停止享受生活费补贴

  协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生活费补贴:

  1、与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病愈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本人要求撤销生活费补贴;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5、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

  6、出国定居;

  7、死亡。

  (六)经费的核销

  1、控股集团公司、企业上级公司或区县政府指定的经办部门应当建立生活费补贴发放专户,并在将生活费补贴发放给协保人员后,凭生活费补贴核销申请表、发放情况汇总表、生活费补贴发放名册(含电子文档)、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及收据,到协保缴费专户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生活费补贴核销。

  2、协保人员原所在企业已与原所属行业(控股集团公司)脱离隶属关系的,如果新上级公司有协保缴费专户的,由新专户对应单位到其所在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核销生活费补贴;如果新上级公司无协保缴费专户的,原则上由原协保缴费专户对应单位到其所在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核销生活费补贴。

  3、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核销50%的生活费补贴费用。

  五、其他

  (一)协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二)按照本意见领取就业补贴或生活费补贴的协保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中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就[1998]7号)规定的生活费补贴。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4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个人原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缴费标准

  根据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乙方的社会保险基数为2460元,社保比例为39.5%,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为971.7元;大额医疗救助90元/年;档案管理费用120元/年。如期间潍坊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政策须对社会保金加以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另行计算费用;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款项缴纳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付给

  三、甲方为乙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各个人承担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承担,在此期间甲乙双方不存在试剂劳动关系及其它任何经济纠纷。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

  乙方: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5

  甲方:

  乙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山东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7号、济南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8号)规定,对经济南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认定并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就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宜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鲁劳社***号、济劳社字***号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缓缴的.责任和义务。

  二、乙方因经营困难,申请缓缴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月社会保险费_____个月。

  三、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缴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不计收滞纳金。逾期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处理。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乙方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积极筹措资金补缴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如发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需要办理减员时,应办理个案补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减员个案补缴的,补缴缓缴期内及缓缴期前所欠社会保险费时养老保险不加系数、其它险种不再加收滞纳金。

  五、甲方在乙方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应连续计算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年限。

  六、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的,超过缓缴期限(遇法律明确的不可抗力除外)乙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甲方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置担保或抵押财物。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6

  单位名称: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个人____原因,挂靠在我公司,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签订本协议时,根据上海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五险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______元。乙方的社会保险每月需缴纳______元。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乙方按每一个月为一个周期,在甲方代缴前,提前__________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开始。

  三、乙方对向甲方的款项有异义,应在付款之日起下一个月的5日前向甲方提出,经核对后,进行多退少补,否则视为乙方确认扣款金额无误。

  四、甲方为乙方代缴的五险缴费基数为上海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和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全额承担,甲乙双方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五、在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险期间,预计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应当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甲方,收款人:______,收款人银行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为乙方代缴五险,无论甲方事先有无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索赔等任何权利,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支付给甲方费用后,由甲方提供相应款项收据给乙方;待甲方在一个会计年度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取职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个会计年度所代缴的社保信息。

  七、乙方如未按期支付五险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代缴社会保险。

  八、其他

  1、乙方不去甲方上班,不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乙方除因本协议目的而使用甲方名义外,不得对外代表甲方改造任何职务行为。

  2、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应向第三方主张侵权索赔,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伤待遇。

  3、在此代缴社会保险期间,乙方在此期间因代缴社会保险造成甲方处罚,涉及到经济问题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7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第三章诊疗项目服务管理

  三十三、乙方应严格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市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市物价部门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四个不同收费档次以及市卫生局《关于确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执行档次会议纪要》(2007年第三期)的有关规定,按所属同类档次收费。

  三十四、为参保人提供记账的诊疗项目为:符合《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4号)及物价收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证核准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十五、在签定本协议之后开展的属于社会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包括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门诊特检项目”),乙方应按《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及《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5号)的规定向甲方申请纳入社保记账范围。甲方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需求,采用谈判、购买等形式,选择技术好、信誉高、收费合理的医疗机构作为甲方选定项目的指定机构。未经甲方同意准入的不能记账,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三十六、门诊诊疗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门诊特检项目的原则,保证门诊特检项目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阳性率。

  乙方应充分利用参保人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做的一般检查及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乙方应按月妥善保存《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报告单》,按月向甲方报送《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月人次及月费用统计表》。

  三十七、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需核准的项目有:

  (1)社保药品目录内进口药品(单价)超过50(含50)元以上的;

  (2)医用材料(单件)、检查项目(单项)超过2000(含2000)元以上的;

  (3)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做整容整形手术或治疗的;

  (4)因伤情需要使用或安装各种支架、康复器具、扩张器等医用材料。

  三十八、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核准程序:

  (1)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00元以上),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记账偿付,未补办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后需作特殊检查、治疗的(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00元以上),先由医院主诊专科医生填写《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准单》,经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未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3)急诊抢救需要可先做特殊检查、治疗,但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未补办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三十九、乙方应结合本机构的医疗资源开展临床诊疗。住院期间参保人经医院同意在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各类检查、治疗(含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经乙方主诊医生填写检查、治疗申请单,写明病情需要,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回医院报销;乙方应在住院期间内按外送医疗机构的项目收费标准在医保系统内提交该诊疗项目并在项目后标明外送,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四十、乙方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规定,病历中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要有针对性,有医嘱和完整的病程记录及相对应的检查报告单、诊疗单。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应在病历中准确记录相关病情、使用种类及数量,并在病历中附上材料的条形码或标签。

  第四章药品管理第五章费用结算

  四十九、乙方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各类项目(包括普通门诊、门诊包干、门诊特病、门诊特检、普通住院、病种住院等)的记账比例记账。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各类已核准应支付费用总额的95%,其余5%根据《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深劳社规[2008]7号)和《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深劳社规[2008]26号)等办法年度进行总结算(年度总结算均以一个医保年度为结算单位)。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门诊的5%质量挂钩金,结合调剂金考核分值进行年终总结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当地社保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年度总结算。

  甲方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确保对乙方的应支付费用及时到账。

  五十、乙方应根据《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规定于次月10日前及时将核对无误的医疗费用数据报表报送甲方,申请费用结算。上报资料包括:社会保险医药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社会保险门诊和住院记账汇总及各单项报表等。乙方未按时报送资料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按时结算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材料,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乙方如需更改结算偿付资料(如: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单位等),应于申请费用结算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依据。因提供的结算偿付资料有误而影响费用结算的,由乙方负责。每月末,乙方可自行在网上医院打印医疗保险医药费用偿付结算表,并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上月医疗费用进行核对。

  五十一、对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按绑定参保人数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金额的95%与乙方按月定额结算。年度总结算时,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无严重违规行为、为参保人提供满意医疗服务,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低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按以下办法结算: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50%归乙方,5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以下,8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40%归乙方,6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80%以下,6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30%归乙方,

  7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60%以下的,100%结转下年使用。乙方克扣参保人待遇,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结算医院享受本条款结余有奖资格。

  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超过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甲方按调剂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予以乙方合理补偿,补偿比例按照调剂金拨付考核评分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超支率成反比例计算,但最高拨付率不超过90%:超支1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95%拨付;超支10%以上,2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85%拨付;超支20%以上,3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75%拨付;超支30%以上,4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65%拨付;超支40%以上,5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55%拨付;超支50%以上的,50%以内部分按上款补偿,超过5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五十二、慢性肾功能衰竭维持性血透治疗,参保人可在甲方选定的血透定点医疗机构中,任意选择其中一家医院做血透治疗。办理程序、结算标准和结算办法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维持性血透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7]27号)执行。少儿医保的大病门诊按《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五十三、甲方对乙方门诊特检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控制指标为参保人全年特检总费用(包括20%自付部分)与全年门(急)诊人次的比值(简称“门诊特检费用标准”)。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就诊4小时内所有的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经测算确定乙方门诊特检费用标准为人民币____元。

  甲方每月按门诊特检费用标准核算乙方门诊特检项目费用,超标准部分当月不予支付,以当月标准额中的记账部分(门诊特检费用标准×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医保记账/医保合计)作为应支付总额;当月未超标的,以实际记账费用作为应支付总额,每月支付应支付总额的95%。

  五十四、甲方对乙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偿付,采取按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偿付的方法(部分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采取按病种标准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包含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1)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之外疾病发生的费用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采取同类型、同级别医院标准一致的原则,计算近三年普通住院医保费用(特材、超3倍除外)平均值作为标准。

  (2)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每家医院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在该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2倍以上、病例数30例以上的,纳入病种结算。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人次÷医保住院总人次

  (3)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的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医保费用超过乙方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的,超出部分的

  90%,按服务项目结算,其余的10%纳入乙方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的计算范围。

  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过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部分90%的总和÷医保住院总人次

  (4)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血管内球囊七项可支付的特殊材料费用按月单独偿付,不纳入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和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进行总结算。

  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医保住院特材总费用÷医保住院总人次

  五十五、经测算确定乙方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为人民币____元,其中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____元,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元,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____元,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____元。

  乙方按病种结算的病种名称及费用支付标准(ICD-10疾病编码)详见附件。

  五十六、病种住院、普通住院人次费用是指: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内(含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即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各类项目,包括诊金、床位费、诊查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化验费、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等各项费用总和(以下简称“医保费用”),即总医疗费用减去个人超医保范围使用的现金自费部分。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和病种住院标准的实际住院人次数和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转往外地治疗的病人人次数。

  (3)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的转诊病人规定内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由乙方医保办审核同意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审核报销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项目),记入乙方当次的住院费用一并核算。

  五十七、乙方年度内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目录外自费的医疗费用,应控制在参保人住院医疗总费用的`%以内。

  五十八、经测算,核定乙方住门比标准为,其中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4小时内就诊发生的所有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

  所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娩住院人次不纳入住门比标准。

  五十九、医保住院人次核定:

  (1)月结算: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当月实际住院人次;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每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2)年度总结算: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全年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实际住院人次;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六十、医保住院费用核定:

  (1)月结算:

  每月普通住院、病种住院实际医保人次费用低于标准的,按当月实际住院医保记账费用支付;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标准费用时,按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支付。

  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医保记账/医保合计

  (2)年度总结算:

  年度实际住院医保总费用(含月结算时已扣减的超标准费用,下同)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的,按标准支付;低于标准的,年度总结算时,实际发生费用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9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50%;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40%;低于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的,支付节约部分的30%。

  [(全年支付住院人次×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全年实际医保费用]×(医保记账/医保合计)×50%、40%或30%

  六十一、具有市外转诊资格的乙方,应按双方协商由甲方核准转诊的疾病目录执行。由甲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负责核准报销,不记入乙方当月支付的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由乙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甲方核准报销,然后按以下办法与乙方结算:

  (1)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以内的,每一个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住院人次或一个病种住院人次。甲方将转诊人次及核准报销的费用记入乙方当月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2)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的,每一个市外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或病种住院人次费用。超出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病种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且在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分担90%,乙方分担10%。转诊人次和由甲方核准报销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甲方负担的90%费用后,记入乙方当年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年度总结算。

  六十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到结算医院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特指转诊目标医院)住院时予以刷卡记账;当需再次转诊到另一家定点医院,必须到结算医院再次办理定向转诊手续,才能在再转入的医院刷卡记账。

  经结算医院转出后,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过结算医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以上部分的10%,纳入结算医院农民工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总结算,但不重复支付。

  六十三、乙方为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甲方对其住院费用偿付标准,以当地医疗保险部门与该医院签订协议偿付标准为基准,结合地区差异适当调整。

  六十四、甲方对乙方少儿医疗保险住院费用采用单元结算方式。双方根据测算结果,经协商确定乙方年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为人民币____元。

  (1)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包括诊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和省增加的儿童用药、市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内项目和部分少儿适用诊疗项目、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千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和特材(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脏血管内球囊、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可支付部分费用(以下简称“少儿医保费用”),不包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项目费用、社会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及少儿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实际住院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和由医院转往外地治疗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

  (3)甲方对乙方的住院次均费用标准按月执行,年度总结算。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少儿医保费用超过乙方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结算。年度总结算办法参照本协议第六十条执行。

  六十五、工伤保险伤者住院记账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参保伤者住院结账单、费用明细清单、医疗发票、已核准的所有核准单(表)等有关资料,报所属社保部门审核并扣除违规数额后,将符合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规定的费用偿付给乙方,资料不齐致无法审核的费用甲方不予偿付。

  六十六、每年1月,甲方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各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为基础,扣除上年度已经预付的金额后,对乙方医疗费用实行预付,进行差额结算。

  六十七、乙方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各项条款造成的违规费用及违约金,甲方可在偿付给乙方的医保费用中扣除。如当月偿付费用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则由乙方将违约金一次性返还。

  第六章社会保险监督管理

  第七章争议处理

  八十二、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附则

  八十三、本协议有效期自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的形式进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十四、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劳动能力鉴定事宜按补充协议的规定执行。

  八十五、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地址变更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按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执业许可证执业期届满未继续申领的,本协议自乙方执业许可证届满日期起自动失效。

  八十六、本协议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六十一条不适用于少儿医疗保险和统筹医疗保险。

  八十七、本协议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第二十五、第二十七、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五十九、第六十、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三、第六十四、第六十六、第七十三、第八十条不适用于工伤保险。

  八十八、本协议第十七、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七、第五十一、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五、第七十三条不适用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八十九、协议签订之后,国家、省、市发布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统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甲方、乙方应遵照执行。

  本市新实施的规定,与本协议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九十、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8

  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因乙方个人原因,于____________年6月25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缴费标准

  根据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乙方的社会保险基数为2460元,社保比例为39.5%,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为971.7元;大额医疗救助90元/年;档案管理费用120元/年。如期间潍坊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政策须对社会保金加以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另行计算费用;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款项缴纳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付给

  三、甲方为乙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各个人承担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承担,在此期间甲乙双方不存在试剂劳动关系及其它任何经济纠纷。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9

  甲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现乙方由于个人原因委托甲方为其代缴社会保险,经双方友好协商如下:

  1、乙方全额承担甲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公司和个人费用。

  2、乙方除支付社会保险全额费用外,20____年5月1日至20____年6月30日每月需额外支付甲方100元服务费,服务费跟随每年社保基数调整时间及比例作相应的'调整,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3、乙方每月15日之前将当月社会保险费用及服务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银行信息: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账号:_________,如当月20号之前乙方仍未支付费用给甲方,甲方有权于当月25日前停缴乙方当月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相关影响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乙方委托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每年6月国家统一调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7月起按照新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如乙方需要变更缴费基数,则在6月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按协议约定执行;

  5、甲方在收到乙方费用后,应按时为乙方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求相应权利;

  6、甲方与乙方仅为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关系,双方无任何劳动关系,如发生任何劳动纠纷与甲方无关,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甲方代缴社会保险期间,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除工伤保险事项以外的相关社会保险事项,例如乙方生育所产生的生育保险事项;

  8、乙方自行处理个人人事档案存放与甲方无关;

  9、乙方除社保事项外不得盖印甲方公章,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10、甲方仅负责乙放社会保险事项,乙方个人所得税自行解决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11、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

  12、本协议周期自签订日期起有效期为一年,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单方终止协议,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10

  甲方(单位):_________

  乙方(个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代缴社会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劳动关系为下列第______种情形:

  1、双方并不存在任何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劳务派遣等关系;

  2、双方劳动关系已于_____年___月__日解除/终止,双方对此无争议。

  二、根据乙方的请求,甲方同意为乙方代缴下列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社会保险的缴纳险种与基数为:_________,由甲方确定或按最低标准缴纳_________。

  2、住房公积金:无需缴纳。

  3、代缴期间:_____年___月(含该月)起。

  三、乙方应在社会保险缴纳之前将社会保险的全部费用(含个人部分与单位部分)全部支付给甲方。

  具体支付时间与方式为:

  _____年___月__日之前支付社保费用_____元(对应社保期间:_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_月__日);

  _____年___月__日之前支付社保费用_____元(对应社保期间:_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_月__日);

  依此类推。

  如上述社保费用与实际社保费用费用不一致,以实际社保费费用为准。

  四、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终止社会保险的缴纳。

  终止缴纳后,如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仍有剩余,则甲方应退还乙方;如乙方未足额支付甲方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则乙方应补足差额。

  五、乙方确认:

  乙方与甲方(包括甲方的`关联单位、分支机构)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如因代缴社会保险导致任何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均不得向国家机关就社保问题对甲方进行投诉,不得向甲方就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待遇问题进行任何索赔或投诉。

  否则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11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因乙方个人原因,于____________年6月25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缴费标准

  根据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乙方的社会保险基数为2460元,社保比例为39.5%,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为971.7元;大额医疗救助90元/年;档案管理费用120元/年。如期间潍坊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政策须对社会保金加以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另行计算费用;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款项缴纳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付给

  三、甲方为乙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各个人承担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承担,在此期间甲乙双方不存在试剂劳动关系及其它任何经济纠纷。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12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个人原因,于2015年6月25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缴费标准

  根据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乙方的社会保险基数为2460元,社保比例为39.5%,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为971.7元;大额医疗救助90元/年;档案管理费用120元/年。如期间潍坊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政策须对社会保金加以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另行计算费用;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款项缴纳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付给

  三、甲方为乙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各个人承担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承担,在此期间甲乙双方不存在试剂劳动关系及其它任何经济纠纷。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乙方: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13

  甲方:___

  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个人原因,于____年6月25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缴费标准

  根据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乙方的社会保险基数为2460元,社保比例为39.5%,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为971.7元;大额医疗救助90元/年;档案管理费用120元/年。如期间潍坊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政策须对社会保金加以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另行计算费用;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款项缴纳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付给

  三、甲方为乙方代缴的社会保险

  费用为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各个人承担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承担,在此期间甲乙双方不存在试剂劳动关系及其它任何经济纠纷。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乙方:

  日期:____年12月______日期:____年12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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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精选13篇)

  在当下社会,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协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精选13篇)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

  为了搞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原称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协保”人员就业,现就进一步完善“协保”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协保”适用对象

  “协保”适用对象:已签订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协议,进入中心的男性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岗人员。

  二、关于“协保”期限和社会保险

  “协保”期限一律到下岗人员退休日止,原“协保”人员协议期限未到退休日的,应改签到退休日止。

  “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16%、医疗保险6.5%、失业保险1%。社会保险费由“协保”人员原单位(中心)与“协保”人员协商承担。“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一次性缴纳至退休日止。

  用人单位使用“协保”人员的,可以免缴其社会保险费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

  本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后,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医疗保险办法的衔接另行规定。

  三、关于“协保”生活费补贴

  新办理“协保”人员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补贴。原“协保”人员的.生活费补贴应严格按规定申领。“协保”人员提出与原单位解除“协保”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可以按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关于“协保”额度申请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协保”额度实行总量控制、申请审批办法。对“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实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企业所属区县政府或控股(集团)公司签订缴费协议、统一进行结算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本市原“协保”人员和新办理“协保”人员均按本意见执行。原“协保”政策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2

  甲方:_________(企业名称)

  乙方:_________(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3、失业保险费缴纳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3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____]22号),现就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开展特殊援助的对象范围

  本意见中的协保人员是指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沪府办[____]32号)的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促进协保人员就业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协保优先”的原则,做好协保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一)开辟协保人员求职专区,发布针对协保人员的招聘与求职信息,促进其自主择业。有条件的区县要结合实际情况,专门开设协保人员职业指导室,配备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为其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二)对确实难以实现市场就业并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定期组织就业援助员开展调查摸底,并实施动态管理。凡符合“双困”人员认定条件的,要按照“双向”承诺的要求,确保在三个月内予以就业安置,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三、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

  (一)就业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就业补贴的协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者不足两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协保人员,单位必须已为其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确认手续);

  2、已经实现市场化就业(不包括在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万、千、百人就业项目中就业)。

  (二)就业补贴的申请

  大龄协保人员申请就业补贴的,应当持本人户口簿和《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补贴申请。

  大龄协保人员应当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申请表须经本人签字确认,并承诺其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大龄协保人员正在单位(含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就业的,由本人正确填写单位名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上海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实确认;如果正在从事灵活就业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做好相关劳动经历等信息的记录和维护。

  (三)就业补贴的审核

  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在其《劳动手册》上做好申请记录。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就业补贴的发放

  经审核给予享受就业补贴的大龄协保人员,应当在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告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银行存折。就业补贴通过银行发放。

  就业补贴实行当月申请,次月起按月发放。补贴期限从申请之月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因本人未及时申请而逾期的就业补贴,原则上不予补发。

  (五)停止享受就业补贴

  大龄协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就业补贴:

  1、与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3、安置进入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万、千、百人就业项目;

  4、领取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

  5、本人要求撤销就业补贴申请;

  6、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7、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

  8、出国定居;

  9、死亡。

  四、生活费补贴

  (一)生活费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生活费补贴的协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

  2、家庭生活困难。

  (二)生活费补贴的申请

  协保人员申请生活费补贴的,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属持协保人员户口簿、《劳动手册》及患大病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向与其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单位提出生活费补贴申请。协保人员应当提交填写完整的《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协保人员患大病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证明。

  协保人员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且鉴定结论在3年以内。

  (三)生活费补贴的审核

  单位在收到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行业所属企业须将审核后的材料上报到建立协保缴费专户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属企业须将材料上报到建立协保缴费专户的企业上级公司或者区县政府指定的经办部门。

  控股集团公司、企业上级公司或区县政府指定的经办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在其《劳动手册》上做好申请记录并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生活费补贴的发放

  经审核给予享受生活费补贴的协保人员,应当在控股集团公司、企业上级公司或区县政府指定的经办部门告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银行存折,生活费补贴通过银行发放。

  生活费补贴实行当月申请,次月起按月发放。补贴期限从申请之月开始,最长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当月。

  发放生活费补贴应单独造册,单独填写支付凭证。如果是以企业为单位支付,控股集团公司、企业上级公司或区县政府指定的经办部门应对所属企业的支付情况进行汇总。

  (五)停止享受生活费补贴

  协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生活费补贴:

  1、与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病愈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本人要求撤销生活费补贴;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5、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

  6、出国定居;

  7、死亡。

  (六)经费的核销

  1、控股集团公司、企业上级公司或区县政府指定的经办部门应当建立生活费补贴发放专户,并在将生活费补贴发放给协保人员后,凭生活费补贴核销申请表、发放情况汇总表、生活费补贴发放名册(含电子文档)、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及收据,到协保缴费专户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生活费补贴核销。

  2、协保人员原所在企业已与原所属行业(控股集团公司)脱离隶属关系的,如果新上级公司有协保缴费专户的,由新专户对应单位到其所在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核销生活费补贴;如果新上级公司无协保缴费专户的,原则上由原协保缴费专户对应单位到其所在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核销生活费补贴。

  3、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核销50%的生活费补贴费用。

  五、其他

  (一)协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二)按照本意见领取就业补贴或生活费补贴的协保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中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就[1998]7号)规定的生活费补贴。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4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个人原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缴费标准

  根据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乙方的社会保险基数为2460元,社保比例为39.5%,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为971.7元;大额医疗救助90元/年;档案管理费用120元/年。如期间潍坊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政策须对社会保金加以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另行计算费用;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款项缴纳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付给

  三、甲方为乙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各个人承担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承担,在此期间甲乙双方不存在试剂劳动关系及其它任何经济纠纷。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

  乙方: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5

  甲方:

  乙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山东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7号、济南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8号)规定,对经济南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认定并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就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宜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鲁劳社***号、济劳社字***号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缓缴的.责任和义务。

  二、乙方因经营困难,申请缓缴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月社会保险费_____个月。

  三、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缴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不计收滞纳金。逾期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处理。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乙方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积极筹措资金补缴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如发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需要办理减员时,应办理个案补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减员个案补缴的,补缴缓缴期内及缓缴期前所欠社会保险费时养老保险不加系数、其它险种不再加收滞纳金。

  五、甲方在乙方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应连续计算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年限。

  六、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的,超过缓缴期限(遇法律明确的不可抗力除外)乙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甲方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置担保或抵押财物。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6

  单位名称: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个人____原因,挂靠在我公司,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签订本协议时,根据上海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五险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______元。乙方的社会保险每月需缴纳______元。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乙方按每一个月为一个周期,在甲方代缴前,提前__________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开始。

  三、乙方对向甲方的款项有异义,应在付款之日起下一个月的5日前向甲方提出,经核对后,进行多退少补,否则视为乙方确认扣款金额无误。

  四、甲方为乙方代缴的五险缴费基数为上海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和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全额承担,甲乙双方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五、在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险期间,预计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应当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甲方,收款人:______,收款人银行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为乙方代缴五险,无论甲方事先有无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索赔等任何权利,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支付给甲方费用后,由甲方提供相应款项收据给乙方;待甲方在一个会计年度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取职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个会计年度所代缴的社保信息。

  七、乙方如未按期支付五险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代缴社会保险。

  八、其他

  1、乙方不去甲方上班,不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乙方除因本协议目的而使用甲方名义外,不得对外代表甲方改造任何职务行为。

  2、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应向第三方主张侵权索赔,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伤待遇。

  3、在此代缴社会保险期间,乙方在此期间因代缴社会保险造成甲方处罚,涉及到经济问题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7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第三章诊疗项目服务管理

  三十三、乙方应严格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市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市物价部门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四个不同收费档次以及市卫生局《关于确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执行档次会议纪要》(2007年第三期)的有关规定,按所属同类档次收费。

  三十四、为参保人提供记账的诊疗项目为:符合《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4号)及物价收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证核准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十五、在签定本协议之后开展的属于社会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包括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门诊特检项目”),乙方应按《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及《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5号)的规定向甲方申请纳入社保记账范围。甲方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需求,采用谈判、购买等形式,选择技术好、信誉高、收费合理的医疗机构作为甲方选定项目的指定机构。未经甲方同意准入的不能记账,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三十六、门诊诊疗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门诊特检项目的原则,保证门诊特检项目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阳性率。

  乙方应充分利用参保人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做的一般检查及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乙方应按月妥善保存《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报告单》,按月向甲方报送《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月人次及月费用统计表》。

  三十七、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需核准的项目有:

  (1)社保药品目录内进口药品(单价)超过50(含50)元以上的;

  (2)医用材料(单件)、检查项目(单项)超过2000(含2000)元以上的;

  (3)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做整容整形手术或治疗的;

  (4)因伤情需要使用或安装各种支架、康复器具、扩张器等医用材料。

  三十八、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核准程序:

  (1)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00元以上),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记账偿付,未补办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后需作特殊检查、治疗的(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00元以上),先由医院主诊专科医生填写《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准单》,经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未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3)急诊抢救需要可先做特殊检查、治疗,但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未补办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三十九、乙方应结合本机构的医疗资源开展临床诊疗。住院期间参保人经医院同意在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各类检查、治疗(含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经乙方主诊医生填写检查、治疗申请单,写明病情需要,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回医院报销;乙方应在住院期间内按外送医疗机构的项目收费标准在医保系统内提交该诊疗项目并在项目后标明外送,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四十、乙方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规定,病历中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要有针对性,有医嘱和完整的病程记录及相对应的检查报告单、诊疗单。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应在病历中准确记录相关病情、使用种类及数量,并在病历中附上材料的条形码或标签。

  第四章药品管理第五章费用结算

  四十九、乙方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各类项目(包括普通门诊、门诊包干、门诊特病、门诊特检、普通住院、病种住院等)的记账比例记账。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各类已核准应支付费用总额的95%,其余5%根据《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深劳社规[2008]7号)和《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深劳社规[2008]26号)等办法年度进行总结算(年度总结算均以一个医保年度为结算单位)。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门诊的5%质量挂钩金,结合调剂金考核分值进行年终总结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当地社保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年度总结算。

  甲方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确保对乙方的应支付费用及时到账。

  五十、乙方应根据《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规定于次月10日前及时将核对无误的医疗费用数据报表报送甲方,申请费用结算。上报资料包括:社会保险医药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社会保险门诊和住院记账汇总及各单项报表等。乙方未按时报送资料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按时结算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材料,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乙方如需更改结算偿付资料(如: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单位等),应于申请费用结算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依据。因提供的结算偿付资料有误而影响费用结算的,由乙方负责。每月末,乙方可自行在网上医院打印医疗保险医药费用偿付结算表,并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上月医疗费用进行核对。

  五十一、对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按绑定参保人数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金额的95%与乙方按月定额结算。年度总结算时,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无严重违规行为、为参保人提供满意医疗服务,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低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按以下办法结算: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50%归乙方,5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以下,8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40%归乙方,6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80%以下,6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30%归乙方,

  7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60%以下的,100%结转下年使用。乙方克扣参保人待遇,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结算医院享受本条款结余有奖资格。

  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超过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甲方按调剂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予以乙方合理补偿,补偿比例按照调剂金拨付考核评分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超支率成反比例计算,但最高拨付率不超过90%:超支1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95%拨付;超支10%以上,2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85%拨付;超支20%以上,3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75%拨付;超支30%以上,4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65%拨付;超支40%以上,5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55%拨付;超支50%以上的,50%以内部分按上款补偿,超过5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五十二、慢性肾功能衰竭维持性血透治疗,参保人可在甲方选定的血透定点医疗机构中,任意选择其中一家医院做血透治疗。办理程序、结算标准和结算办法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维持性血透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7]27号)执行。少儿医保的大病门诊按《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五十三、甲方对乙方门诊特检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控制指标为参保人全年特检总费用(包括20%自付部分)与全年门(急)诊人次的比值(简称“门诊特检费用标准”)。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就诊4小时内所有的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经测算确定乙方门诊特检费用标准为人民币____元。

  甲方每月按门诊特检费用标准核算乙方门诊特检项目费用,超标准部分当月不予支付,以当月标准额中的记账部分(门诊特检费用标准×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医保记账/医保合计)作为应支付总额;当月未超标的,以实际记账费用作为应支付总额,每月支付应支付总额的95%。

  五十四、甲方对乙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偿付,采取按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偿付的方法(部分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采取按病种标准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包含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1)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之外疾病发生的费用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采取同类型、同级别医院标准一致的原则,计算近三年普通住院医保费用(特材、超3倍除外)平均值作为标准。

  (2)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每家医院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在该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2倍以上、病例数30例以上的,纳入病种结算。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人次÷医保住院总人次

  (3)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的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医保费用超过乙方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的,超出部分的

  90%,按服务项目结算,其余的10%纳入乙方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的计算范围。

  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过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部分90%的总和÷医保住院总人次

  (4)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血管内球囊七项可支付的特殊材料费用按月单独偿付,不纳入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和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进行总结算。

  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医保住院特材总费用÷医保住院总人次

  五十五、经测算确定乙方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为人民币____元,其中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____元,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元,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____元,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____元。

  乙方按病种结算的病种名称及费用支付标准(ICD-10疾病编码)详见附件。

  五十六、病种住院、普通住院人次费用是指: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内(含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即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各类项目,包括诊金、床位费、诊查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化验费、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等各项费用总和(以下简称“医保费用”),即总医疗费用减去个人超医保范围使用的现金自费部分。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和病种住院标准的实际住院人次数和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转往外地治疗的病人人次数。

  (3)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的转诊病人规定内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由乙方医保办审核同意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审核报销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项目),记入乙方当次的住院费用一并核算。

  五十七、乙方年度内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目录外自费的医疗费用,应控制在参保人住院医疗总费用的`%以内。

  五十八、经测算,核定乙方住门比标准为,其中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4小时内就诊发生的所有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

  所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娩住院人次不纳入住门比标准。

  五十九、医保住院人次核定:

  (1)月结算: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当月实际住院人次;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每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2)年度总结算: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全年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实际住院人次;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六十、医保住院费用核定:

  (1)月结算:

  每月普通住院、病种住院实际医保人次费用低于标准的,按当月实际住院医保记账费用支付;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标准费用时,按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支付。

  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医保记账/医保合计

  (2)年度总结算:

  年度实际住院医保总费用(含月结算时已扣减的超标准费用,下同)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的,按标准支付;低于标准的,年度总结算时,实际发生费用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9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50%;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40%;低于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的,支付节约部分的30%。

  [(全年支付住院人次×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全年实际医保费用]×(医保记账/医保合计)×50%、40%或30%

  六十一、具有市外转诊资格的乙方,应按双方协商由甲方核准转诊的疾病目录执行。由甲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负责核准报销,不记入乙方当月支付的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由乙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甲方核准报销,然后按以下办法与乙方结算:

  (1)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以内的,每一个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住院人次或一个病种住院人次。甲方将转诊人次及核准报销的费用记入乙方当月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2)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的,每一个市外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或病种住院人次费用。超出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病种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且在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分担90%,乙方分担10%。转诊人次和由甲方核准报销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甲方负担的90%费用后,记入乙方当年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年度总结算。

  六十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到结算医院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特指转诊目标医院)住院时予以刷卡记账;当需再次转诊到另一家定点医院,必须到结算医院再次办理定向转诊手续,才能在再转入的医院刷卡记账。

  经结算医院转出后,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过结算医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以上部分的10%,纳入结算医院农民工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总结算,但不重复支付。

  六十三、乙方为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甲方对其住院费用偿付标准,以当地医疗保险部门与该医院签订协议偿付标准为基准,结合地区差异适当调整。

  六十四、甲方对乙方少儿医疗保险住院费用采用单元结算方式。双方根据测算结果,经协商确定乙方年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为人民币____元。

  (1)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包括诊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和省增加的儿童用药、市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内项目和部分少儿适用诊疗项目、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千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和特材(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脏血管内球囊、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可支付部分费用(以下简称“少儿医保费用”),不包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项目费用、社会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及少儿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实际住院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和由医院转往外地治疗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

  (3)甲方对乙方的住院次均费用标准按月执行,年度总结算。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少儿医保费用超过乙方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结算。年度总结算办法参照本协议第六十条执行。

  六十五、工伤保险伤者住院记账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参保伤者住院结账单、费用明细清单、医疗发票、已核准的所有核准单(表)等有关资料,报所属社保部门审核并扣除违规数额后,将符合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规定的费用偿付给乙方,资料不齐致无法审核的费用甲方不予偿付。

  六十六、每年1月,甲方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各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为基础,扣除上年度已经预付的金额后,对乙方医疗费用实行预付,进行差额结算。

  六十七、乙方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各项条款造成的违规费用及违约金,甲方可在偿付给乙方的医保费用中扣除。如当月偿付费用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则由乙方将违约金一次性返还。

  第六章社会保险监督管理

  第七章争议处理

  八十二、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附则

  八十三、本协议有效期自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的形式进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十四、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劳动能力鉴定事宜按补充协议的规定执行。

  八十五、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地址变更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按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执业许可证执业期届满未继续申领的,本协议自乙方执业许可证届满日期起自动失效。

  八十六、本协议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六十一条不适用于少儿医疗保险和统筹医疗保险。

  八十七、本协议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第二十五、第二十七、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五十九、第六十、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三、第六十四、第六十六、第七十三、第八十条不适用于工伤保险。

  八十八、本协议第十七、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七、第五十一、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五、第七十三条不适用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八十九、协议签订之后,国家、省、市发布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统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甲方、乙方应遵照执行。

  本市新实施的规定,与本协议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九十、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8

  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因乙方个人原因,于____________年6月25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缴费标准

  根据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乙方的社会保险基数为2460元,社保比例为39.5%,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为971.7元;大额医疗救助90元/年;档案管理费用120元/年。如期间潍坊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政策须对社会保金加以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另行计算费用;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款项缴纳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付给

  三、甲方为乙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各个人承担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承担,在此期间甲乙双方不存在试剂劳动关系及其它任何经济纠纷。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9

  甲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现乙方由于个人原因委托甲方为其代缴社会保险,经双方友好协商如下:

  1、乙方全额承担甲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公司和个人费用。

  2、乙方除支付社会保险全额费用外,20____年5月1日至20____年6月30日每月需额外支付甲方100元服务费,服务费跟随每年社保基数调整时间及比例作相应的'调整,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3、乙方每月15日之前将当月社会保险费用及服务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银行信息: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账号:_________,如当月20号之前乙方仍未支付费用给甲方,甲方有权于当月25日前停缴乙方当月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相关影响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乙方委托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每年6月国家统一调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7月起按照新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如乙方需要变更缴费基数,则在6月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按协议约定执行;

  5、甲方在收到乙方费用后,应按时为乙方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求相应权利;

  6、甲方与乙方仅为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关系,双方无任何劳动关系,如发生任何劳动纠纷与甲方无关,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甲方代缴社会保险期间,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除工伤保险事项以外的相关社会保险事项,例如乙方生育所产生的生育保险事项;

  8、乙方自行处理个人人事档案存放与甲方无关;

  9、乙方除社保事项外不得盖印甲方公章,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10、甲方仅负责乙放社会保险事项,乙方个人所得税自行解决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11、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

  12、本协议周期自签订日期起有效期为一年,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单方终止协议,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10

  甲方(单位):_________

  乙方(个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代缴社会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劳动关系为下列第______种情形:

  1、双方并不存在任何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劳务派遣等关系;

  2、双方劳动关系已于_____年___月__日解除/终止,双方对此无争议。

  二、根据乙方的请求,甲方同意为乙方代缴下列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社会保险的缴纳险种与基数为:_________,由甲方确定或按最低标准缴纳_________。

  2、住房公积金:无需缴纳。

  3、代缴期间:_____年___月(含该月)起。

  三、乙方应在社会保险缴纳之前将社会保险的全部费用(含个人部分与单位部分)全部支付给甲方。

  具体支付时间与方式为:

  _____年___月__日之前支付社保费用_____元(对应社保期间:_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_月__日);

  _____年___月__日之前支付社保费用_____元(对应社保期间:_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_月__日);

  依此类推。

  如上述社保费用与实际社保费用费用不一致,以实际社保费费用为准。

  四、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终止社会保险的缴纳。

  终止缴纳后,如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仍有剩余,则甲方应退还乙方;如乙方未足额支付甲方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则乙方应补足差额。

  五、乙方确认:

  乙方与甲方(包括甲方的`关联单位、分支机构)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如因代缴社会保险导致任何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均不得向国家机关就社保问题对甲方进行投诉,不得向甲方就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待遇问题进行任何索赔或投诉。

  否则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11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因乙方个人原因,于____________年6月25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缴费标准

  根据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乙方的社会保险基数为2460元,社保比例为39.5%,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为971.7元;大额医疗救助90元/年;档案管理费用120元/年。如期间潍坊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政策须对社会保金加以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另行计算费用;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款项缴纳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付给

  三、甲方为乙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各个人承担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承担,在此期间甲乙双方不存在试剂劳动关系及其它任何经济纠纷。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12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个人原因,于2015年6月25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缴费标准

  根据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乙方的社会保险基数为2460元,社保比例为39.5%,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为971.7元;大额医疗救助90元/年;档案管理费用120元/年。如期间潍坊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政策须对社会保金加以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另行计算费用;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款项缴纳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付给

  三、甲方为乙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各个人承担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承担,在此期间甲乙双方不存在试剂劳动关系及其它任何经济纠纷。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乙方: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13

  甲方:___

  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个人原因,于____年6月25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缴费标准

  根据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乙方的社会保险基数为2460元,社保比例为39.5%,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为971.7元;大额医疗救助90元/年;档案管理费用120元/年。如期间潍坊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政策须对社会保金加以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另行计算费用;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款项缴纳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付给

  三、甲方为乙方代缴的社会保险

  费用为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各个人承担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承担,在此期间甲乙双方不存在试剂劳动关系及其它任何经济纠纷。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乙方:

  日期:____年12月______日期:____年12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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