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规定

时间:2024-03-19 07:27:43 爱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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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规定1

  第一章总则

汽车客运站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加强我站客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正常的站车秩序,规范我站与参营业主的经营行为,发挥车站的窗口作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根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规定》,现结合我站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中心站实行全方位开放经营,为旅客和车方服务,坚持“旅客至一,信誉第一”的办站方针。

  第二章站务管理

  第三条参营必备条件

  凡在我站参营的单位和车辆必须经营管部门批准,符合从事客运要求,做到证件和手续齐全有效、车况良好、设备完整、车容整洁。

  (一)、所有参营车辆必须与车站签订进站应班(收费)协议,并缴纳信誉保证金和有关费用,由车站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售票、统一结算,实行有偿服务。参营单位和业户应自觉接受车站的监督、检查、管理。

  (二)、参营单位在每月底前必须将次月的运行计划报送车站,以利于车站经营管理,各单位应按本站安排的班次、发车时间和规定的运行线路运行。因故不能应班的应及时向车站报停该班,报停后不得私自找其他单位或业户的车辆顶班,否则不得结算当班营收,并按脱班处理。

  (三)、凡进站参营单位的车辆必须接受车站的例保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报班、应班。

  (四)、凡进站参营单位的应班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同时主动配合车站做好出站签单手续。

  第四条车辆调度

  (一)、参营单位、业户的车辆应按各自运行计划提前30分钟到站并准时应班。车站实行报班制,车到站后,应第二天九点以前班的,必须头天下午到调度室报班。不报班的,按脱班处理,造成的损失概由参营单位、业户负责。

  (二)、参运单位、业户应当天班的车辆必须在应班时间30分钟前到调度室报班。服从调度的安排,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发车库应班,不报班的视为脱班,并且车站有权对该班进行处理,安排其他车辆应班或顶班。

  (三)、增开新班次或长时间报停班次,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协议方能进站应班和报停班次,未经同意和允许不得擅自新增和长期报停班次,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参营单位、业户车辆的班次、时间、脱班、停班、顶班、压班(延班)一律由车站统一安排和考核;空缺班次的安班、顶班,由调度提出意见,站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应班车辆发生晚点、脱班、压班、顶班,责任损失按以下办法处理:

  1、晚点:班车在应班时间15分钟前未到站的视为晚点,晚点一次处罚一百元。

  2、脱班:班车在应班时间以前未到位的视为脱班,脱班按班车全程满员金额计算。

  3、压班:应班车站超过发车时间,如因车站手续原因,应关闭车门,驶离车库,不得影响下一次班车。无正当理由视为压班,压班按每五分钟五十元处理。

  4、顶班:班车发生脱班,车站有权视情况组织车辆顶班。顶班车辆到达对方站后,应到站报班,车站安排应班(不报班的,不计算返程营收)。顶班车营收按去程满载营收100%,返程按满载营收的80%计算。

  (六)、停班:停班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次班自动终止,不再恢复。班车因故无法应班,应申请停止应班。

  1、临时停班:由于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车方必须提前3小时通知车站报停,三天以上的,须书面申请,报停的.班次不允许自行找车顶班。

  2、加班车和末班车报停必须提前五小时通知车站,春运及法定假日和大型*期间,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允许报停,此期间强行停班按脱班加倍处理,一次处罚三百元。

  3、定线路始发班次月报停班不得超过5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班次处理。

  (七)、包车及加班车:参营单位及业主的应班车辆,不允许在本站私自组织包车和加班车。包车、加班车必须由车站统一安排、统一售票或办理包车等手续,所产生的营收按有关规定提取手续费。

  第五条上下旅客及行李

  (一)、所有车辆(包括进站配载车辆)必须进站上、下旅客及行李,服从管理。

  (二)、任何车辆不得在车站前后500米距离内上下旅客及行李,或把旅客叫出站外上车,车辆出站签单时,结算单人数与车辆实际装载人数必须一致。

  (三)、参营车辆应班不得悬挂与本车次不相符的路线牌和自制路线牌应班,以及车辆内外不得粘贴广告,否则取消该车次班车的应班资格。不得擅自提高运价和刹价载客。

  (四)、参营单位及业户的应班车辆,未到应班时间不允许提前在车站内上客。应第二天班的车辆不允许装载行李在本站停放过夜,否则,造成损失一概由参营单位、业户自行负责。

  (五)过路车进站配载应按规定办理进站手续,车站安排应班时间、统一补票。临时停车,应关闭车门不得悬挂线路牌,更不得擅自揽客上车。

  第三章车站秩序及安全管理

  第六条车站秩序

  参营车辆进站应班,应服从车场管理人员安排,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车站内严禁使用高音喇叭,出入站按先后秩序,限速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在站场内车辆超速造成损坏站务安全设施及其它意外伤害事故,由经营业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安全管理

  (一)、参营车辆进站后,应服从指挥,在规定的下客区域下客,车未停稳不得打开车门上下旅客。按规定的区域停放整齐,车头朝向须一致,不得压线停车和停车不到位,否则,发生一切事故及损失均由驾驶员负责。

  (二)、参营车辆在站内停放,当驾驶员和乘务员需要离开车辆时,必须关好和锁好车门车窗,关好电、气、油路阀门,取下点火锁钥匙,车内物品自行妥善保管。否则发生损失车站概不负责,并由当事人赔偿第三方经济损失。

  (三)、车辆在站内停放时,不得乱扫、乱倒垃圾,不得在车站内修车、洗车和拖车,造成损失,概由车方负责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车辆在站内停放时,乘务员要负责指挥驾驶员停车、倒车,严禁在非应班区域上下旅客。凡在车场内发生任何事故的,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的原则,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五)、所有应班车驾驶员必须经我站审核合格后方可驾车参营,不得将车辆交予未经我站审核的人员驾驶。

  (六)、严禁带病车辆入站应班,严禁“三品”进站上车和参营车辆承运“三品”,严禁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在车站内发车,车辆例检时,要由驾驶员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对因首次例检不合格而进行二次例检任然不合格者,我站将予以违约处罚,并抄告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

  (七)、应班车辆应保持车容车貌征整洁,外观无破坏,否则不予例检、不予报班。不得在站内洗车和进行拆件修理。

  (八)、车辆出站时,驾驶员要主动下车签字,接受检查,车上装载必须符合规定,如有免票须提前告知(免票人员不得超过核载人数的10%),车上不能私藏小板凳,并对乘客进行安全承诺,不进行安全承诺的不得出站。

  (九)、进站应班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安全锤、三角木、防滑链等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责令现场整改、现场配置,因车方车辆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一律由该业主负责赔偿。

  (十)、参营车不接受例保检查,不到调度室报班或未经出站签单,私自装客和行车,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运行。

  (十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交通,辱骂、殴打旅客及服务人员,更不准打架斗殴,情节恶劣者交公安机关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二)、严禁在进、出通道发车区停放车辆(含夜间停放),随时保证通道畅通,不得影响站内交通秩序。

  (十三)、参营车辆应配合车站统一管理、统一售票,严禁降价争揽客源或因其他原因阻挠拒绝车站工作人员售票,严禁拒载、宰客、甩客现象发生。如引起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事件,车辆责任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所有参营车辆都应自觉遵守车站管理规定,配合车站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和调度,不得干扰调度室、售票室、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秩序,如造成损失概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处罚

  第八条凡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各项规定者,处100—1000元罚款,视情况可处停业整顿1—3天。

  第五章收费和计算及其他

  第九条参营费用的收取

  按进站协议签订的项目进行收取。

  第十条营收结算方式

  (一)、参营单位的车辆一律只对单位结算(私车除外),不对个人。

  (二)、本站采用“一式三联结算单”结算方式,以存查联和结算联对照,结少不结多。

  第十一条结算时间:车方单位、私营车均按月结算营收,过时作废。车方单位按规定时间结算,私营车每月月底结算。车站在扣除客运代理费、发班费、脱班、晚点、压班等各项款项后汇解车方单位和个人。

  (一)、结算地点:车管营收科。

  (二)、车站填写的结算联属有价证卷,参营单位和企业主应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破烂等一律不予补填,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其他

  (一)、本规定如有修改,另行通知。

  (二)、本规定从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汽车客运站安全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xx年第10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xx〕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站经营的营运客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包括乡、镇、苏木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机构应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配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并严格考核。

  第三章安全保障基础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三品”核查,报班、售票、检票、乘车、出站检查、站场消防、安保以及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遇有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要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以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与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营运客车在进站应班时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安全器材齐全有效,并保证提供符合要求的驾乘人员。对因运输经营者未能向汽车客运站提供合格营运客车和驾乘人员而导致误班、脱班运输的,运输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当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投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得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专款专用,并设立独立的帐户。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要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立档保存,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例检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新建、改建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将简易安检站列为建设项目,否则不予验收;已建成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简易安检站的建设,否则予以降级。简易安检站必须配备能够检测营运客车制动、轴重、侧滑和灯光的设备、厂房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查设备。三级以下(含三级)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安全例检地沟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含二级)汽车客运站的专职安全例检人员应不少于2名;三级汽车客运站的'专职安全例检人员应不少于1名;四级以下(含四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机构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由取得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和中级以上汽车修理工水平及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安全例检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企业组织的相关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及技术要求》(见附件1),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见附件2)做好记录。对例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排除,或督促营运客车进厂修理。凡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不得组织发车。

  第十六条从汽车客运站发班的营运客车应按规定自觉参加安全例检。每辆营运客车每天第一次发班前必须进行一次人工检查安全例检,对安全例检合格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见附件3),当日运行2个以上班次的营运客车可凭当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办理报班手续。同时每辆营运客车每月至少要经过简易安检站2次以上设备检测。在人工检查安全例检发现营运客车存在异常情况下,应立即使用简易安检站进行设备检测。如营运客车始发地无汽车客运站,则由终点地汽车客运站负责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否则返程不予报班。

  第十七条《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自治区内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和《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至少要保存三个月。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要按规定定期检定、校准安全检查的仪器设备,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要在安全例检场所安装监控设备,适时记录客车每次安全例检的全过程。

  第五章三品检查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要严格遵守“三品”检查及危险品查堵操作规程,严禁“三品”进站上车。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在候车室入口处应设置“三品”检查岗,查堵“三品”。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配备行包安检仪,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引导旅客受检,三级、四级汽车客运站由安检人员负责“三品”检查,必要时安检人员可以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造册登记,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经营者要严把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储、运输等环节,加强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行李包裹、托运货物的检查工作,进一步防止“三品”流入运输渠道。

  第六章报班

  第二十三条应班营运客车报班前,必须进行安全例检,车辆调度员要对营运客车的《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承运人责任险以及GPS运行情况进行查验,在确认齐全有效后,填写营运客车应班登记表并签发路单,方可对营运客车安排发车。在出现气候恶劣等不宜行车的情况时,不得安排发车。

  第二十四条汽车客运站要严格进站报班制度,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持《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和相关证件,到汽车客运站调度室报班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

  第二十五条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章售票、检票、乘车

  第二十六条汽车客运站要按照道路运输证核定座位数减去驾驶员、乘务员座位数后为旅客售票、检票的核定载客数,不得超员售票、检票。

  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执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严禁营运客车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在售票窗口明显处,应张贴“携带免票儿童的旅客要向售票员申报”一条,避免超员售票。

  第二十八条发车前,验票员要认真清点营运客车载客人数,验票完毕后应如实填写路单和检票单,并签字发车。

  第八章出站检查

  第二十九条发车时要有专人指挥,顺序发车,维护好发车秩序。

  第三十条在应班车出站时,出站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检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经驾驶员、出站安全检查人员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行。

  第九章站场消防、安保

  第三十一条各汽车客运站要合理制定站场消防、安保工作制度。停车场、发车位区域设置要合理,并安排专人现场调度指挥,疏导营运客车进出站场停车、发车,保障旅客上下车通道安全畅通。

  第三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有防火、防盗、防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对站内应班车辆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第十章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各岗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不合格营运客车,应填写《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见附件4),同时填写《整改通知书》(见附件5),通知驾驶员或运输经营者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营运客车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和《整改通知书》由汽车客运站自制。

  第三十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汽车客运站执行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要立即纠正。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检查、不按规定记录登记和规范签字的汽车客运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汽车客运站安全规定3

  (一)安全例会制度

  一、车站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度召开12—14次安全专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和车站各班组组长、安全专职人员参加的安全例会。

  二、遇紧急情况应临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三、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文件、会议指示精神。

  2、总结本单位近期内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措施,研究布置下步安全工作。

  3、研究和处理安全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4、对发生一般以上的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

  5、安全工作例会必须建立会议纪录。

  (二)站内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站内现场管理,配备专职现场安全管理员,对站内所有车辆进行统一指挥。

  2、统一划分停车区域,严禁车辆乱放乱摆,统一售票,定时发车的长途客班,车辆按指定库位进库,短途流水发班的'车辆,按线路划分停车、上客区域。

  3、车站广播室要适时宣传“旅客乘车须知”,站务员在发车前除及时向旅客宣传安全乘车注意事项外,还必须绕车一周排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指挥驾驶员发车。

  4、加强“三禁品”的查堵力度,严禁“三禁品”进站上车。

  5、严禁始发站超载,凭票乘车,如驾驶员要求多装,站务员有权制止。

  6、加强门卫管理,严禁车站内的车库、车坪、站门口摆设摊点和围车叫卖。

  7、创造良好候车环境,保持站内清洁卫生。

  (三)三禁品检查管理制度

  1、车站内“三禁品”检查工作由车站负责,车站必须悬挂严禁携带三品乘车的大型条幅和禁运物品图。车站广播室要反复宣传携带“三品”乘车的危害和有关处罚规定。

  2、查验“三品”工作要定岗、定人、定点和流动检查相结合,春运时必须人人开包检查。“三品”检查工作必须实行责任签章制度,站内由车站主管安全的领导负责把关,谁签章,谁负责,站外路途由司乘人员负责。

  3、凡查出的“三品”必须统一造册登记,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讲情索回,经车站广播室宣传仍携带“三品”乘车的旅客除没收“三品”外,还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张家界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车站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车站安全领导小组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第四条车站站长是本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下列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车站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2、火灾安全事故;

  3、其它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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