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时间:2025-02-10 15:04:49 晓凤 宠物 我要投稿

(精品)小区宠物管理制度1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小区宠物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品)小区宠物管理制度15篇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1

  根据《北京市限养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xx宠物管理规定:

  1、本小区属重点限制养宠物地区,请勿养烈性或大型宠物;

  2、请勿携犬进入公共办公区域、会所、儿童游乐场、公共绿化带或其他公共场所;

  3、携宠物进入电梯时,请您抱好宠物,以免伤及他人;

  4、小型观赏犬出户时,请您系带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5、携宠物出户应根据北京市规定时间(在2时至次日7时之间)执行,宠物排泄的粪便,请您予以清除;并放入垃圾桶内;

  6、养宠物请勿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人生安全;

  7、宠物伤害他人时,宠物的主人应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进行诊治,负担其医疗费用,并赔偿受害人损失;

  8、请您为宠物定期注射疫苗;

  9、根据《北京市限养规定》,请您到本地区所辖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或逾期不注册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北京市重点限养区规定处理。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2

  为了给xx全体业主/使用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保证居民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公共秩序,使每位业主/使用人能够在xx愉快的生活、共同创造整洁、和谐的社会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凡是饲养宠物的业主(同住人),必须到物业办理宠物档案手续,备案存档;

  二、小区养任何宠物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不得在楼宇外墙上悬挂各种笼舍,不得污染环境,妨碍他人休息;

  三、业主/使用人所养犬类,必须获得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每年须定期到当地公安机关做养犬登记证年检;

  四、业主/使用人所养犬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到xx物业服务中心客服部进行登记备案;

  五、本小区提倡文明养犬,禁止无证养犬,禁养市公安机关命令禁止的大型犬、烈性犬;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如拒不处理,物业公司有权帮助处理,所产生的后果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七、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避免咬伤他人;

  八、不得携犬进入公共绿池、商业区、幼儿园、会所、办公区等场所;

  九、携犬出户时,应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避免发生意外;

  十、因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一、携犬出户时,应随身携带宠物便带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对拒不执行的,物业公司有权公布其养犬户主的房间号,张登版面;

  十二、养犬人饲养的犬侵扰他人休息时,物业公司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十三、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十四、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公司将不定期进行灭鼠药投放、虫害喷药等工作,请各宠物饲养人留意您的宠物安全,否则,造成宠物的死亡,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十五、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每位业主/使用人都有权指正、劝阻,或者向物业服务中心及有关行政部门举报,以便及时得到处理;

  十七、发生狂犬病等疫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向xx物业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划定疫点,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十八、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3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丹东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园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如经发现由饲养户自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关保洁费用(每次2元)。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4

  为有效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严格规范小区饲养宠物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内严禁饲养有危险性的宠物;

  2、饲养宠物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核准,签发饲养宠物许可证方可饲养;

  3、饲养犬类宠物必须遵守《深圳市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条例;

  4、饲养宠物住户须到管理处登记在册;

  5、住户饲养宠物原则上不得带到庭院内逗留,如携带犬类在区内活动必须为犬类宠物戴好防护罩,由成人牵领、看管;

  6、携带宠物在区内行走必须服从安全管理,并及时清理宠物排出的粪便;

  7、饲养宠物的'住户不得妨害他人工作、休息;

  8、如发生宠物咬伤人意外事件,饲养人必须立即送受伤人就治,并对此负完全责任;

  9、饲养宠物的住户对有病态、伤态及死亡的宠物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遗弃、放任;

  10、“遵守公德、爱护环境”,饲养宠物之住户自学应自觉遵守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5

  为美化、净化小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确保住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本小区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禽、家畜。

  2、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公用地方,不得妨碍和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不得污染环境。

  3、住户养犬,应遵照国家、西安市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检疫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并应持所获得相应证明到物业管理中心备案,本小区严禁无证养犬。

  4、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妥加看管。每日出户时间为19时至次日早上7时。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及时清除,不得损害公共环境卫生。

  5、小区重要道路、公共花园、活动场所内严禁遛犬。养犬者在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6、养犬人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像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7、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害人其它损失。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6

  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及宠物;

  二、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规定》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养犬人在购犬10日内,携犬、宠物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宠物登记表及承诺书,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严禁小区内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远离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及宠物,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严禁犬尿洒到他人的'财产上,若因此发生纠纷犬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及宠物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及宠物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误工费等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匀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主动积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及宠物,平息纠纷。

  十三、犬类咬人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直接咬死他人或咬伤后因狂犬病死亡的,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咬伤咬死家畜、农禽,犬主要负责赔偿。

  十四、拒不执行本规定,并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养犬要实行圈养,携犬出户时,处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外,6时至19时严禁在小区遛犬,节假日全天禁止在小区遛犬。

  十六、对违反小区养犬规定,随意在小区遛犬、粪便不收装等现象,除对其批评罚款外,还要在小区进行公示。

  十七、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小区各项规定制度,本人将为了整个小区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承诺完全同意、赞成并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和各项小区管理规定,违反规定自愿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7

  1.凡在小区内养犬的.住户,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养犬管理办法办理养犬证;进行年检,并且到物业部办理登记。

  2.养犬人在办理养犬手续时,可以由物业部代为办理,也可自己到当地派出所前台办理。

  3.办理养犬证时,应携带住户证(租房协议)、养犬人身份证,办证费600元,年检费300元。代理办证时应出据保安部证明,养犬人身份证(护照)号,联系电话。

  4.物业公司依法对养犬人进行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管理,应当对违法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告制止。

  5.小区住户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准养烈性犬、大型犬。

  6.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7.携犬出户时,应当拴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带养犬证,应当避让行人。

  8.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9.不得进入小区的超市、健身娱乐场所。

  10.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叫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1.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12.当发生犬伤害园区其他住户人员时,养犬人应当负责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并且承担赔偿责任。

  13.在小区内不得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所等项经营活动。

  14.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时,物业公司可以进行调解,如果一方不接受调解,物业公司应当向公安部门反映,对于公安部门的处理决定,养犬人应当履行。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

  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市属各县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 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犬类展览;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独户居住。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 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

  (一)侦查、巡逻;

  (二)科研、医疗实验;

  (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

  (四)动物园观赏。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 申请犬类养殖的,必须具有专门场所和相应的安全、防疫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个人养犬,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公安部门批准。

  单位养犬,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报市公安部门批准。

  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须经当地区、县公安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须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批准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养犬的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在重点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每只犬登记费5000元,年度审验费1000元。

  一般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登记费、年度审验费,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检疫费的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登记所养的犬,因出售、赠予、走失、死亡的,养犬人、购犬人和受赠人应在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执行侦查巡逻任务和专业表演团体用犬演出的除外;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四)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五)持防疫证每年定期到指定的畜禽防疫单位为犬进行检疫和免疫。

  第十五条 从事犬类交易,必须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进行。

  第十六条 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逾期不履行年度审验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验手续,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指定市场以外进行犬类交易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犬伤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单位诊治和防疫,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应予拘留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的;

  (二)纵犬伤人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收集、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走失的和被没收的犬。

  第二十五条 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应及时受理和查处。对举报属实的,应给予罚款额10%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登记费、审验费和罚没款,应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xx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9

  为加强小区的宠物管理,保障业户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依据当地政府法律法规养犬规定例,特制定本小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

  1、本小区内禁止饲养猪、牛、羊、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2、饲养玩赏犬须持《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并在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物业服务中心对犬类不定期抽查,无证或证不齐全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请饲养人将犬带离小区,拒不配合者,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3、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佩束犬链,由成人牵领、看管,并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不得携犬进入游泳池区域。

  4、饲养鸟类需实行笼养,饲养者需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鸟粪、鸟食、羽毛影响他人及小区环境。

  饲养人对宠物应当妥善管理,宠物发生的一切行为及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饲养人承担。业户饲养宠物不得妨害他人,如有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劝阻无效者报请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10

  1、小区严禁饲养家禽、家畜。养犬应符合《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规定》。

  2、饲养宠物以不影响相邻业户的正常居住为前提,不得在小区公共场所饲养。

  3、业户携犬或其它动物出户时应由成年人牵领,并在物业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遛犬或其它动物。

  4、请宠物主人自觉清除宠物粪便。

  5、因饲养人或第三人过错致使犬或其它动物伤害他人的,饲养人或第三人应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被伤害人损失。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11

  廉租公寓内养犬容易引发许多事端,破坏绿化,污染环境,造成邻里纠纷,甚至诉诸法律,故不提倡养犬。如确实需要,请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为了维护各使用人的利益,我公司摘录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中部分条款结合本廉租公寓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管理办法,请各位使用人遵照执行:

  廉租公寓内严禁违章养犬,违章养犬者,物管公司有权将此犬送交杭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处理;

  (二)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必须凭市犬类主管部门发给《养犬许可证》及市兽医卫生防疫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至物管处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登记手续者,不予携带进入廉租公寓;

  (三)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它公共场所;

  (四)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而需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它公共场所,则应束以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

  (五)犬类在道路、广场、绿化和其它公共场所便溺的,携犬者应当立刻即予清除;严禁随意引犬至户外公共绿地排泄粪便。

  (六)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等公共交通工具,管理员有权拒绝并向物管处备案;

  (七)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及经济处罚。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1、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2、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3、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4、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5、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

  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养犬户,经劝阻无效,任何住户、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12

  为美化净化花园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住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本规定。

  一、在辖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猫、狗、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二、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在外墙和防盗网外部挂放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三、养犬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辖区。

  四、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2.为犬只带防护口罩;

  3.系好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4.及时清除犬只排除的粪便。

  五、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会所及其他公共场所。

  六、住户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由饲养人承担。

  八、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埋在辖区内。

  九、管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上述规定,欢迎住户向市城管办、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物业管理公司举报无证养犬的违规行为。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13

  为美化住宅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小区居民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本规定。

  一、禁止饲养鸡、鹅、猪、猫、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二、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的地方,不得在外墙和防盗网外部挂入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污染环境。

  三、养犬须严格按照《养犬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小区。

  四、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2、为犬带防护口罩。

  3、佩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4、限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五、禁止携带犬进入餐厅、商店、康体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14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1.0所有养犬的用户必须取得《养犬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城管部门进行年审,定期到市兽医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疫苗;

  2.0用户不得饲养大型犬只,不得带犬只搭乘客用电梯,不得携带犬只到公共聚集的场所及儿童活动的场所。犬只对公共通道造成污染,饲养人员有清理的义务;

  3.0饲养鸟类、犬只的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咬伤他人,饲养人员有义务带受伤人去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并承担全部费用;

  4.0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5.0用户对饲养犬只人员的`不合理行为有向管理处或城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的权利,对合理的检举和投诉,管理处有义务进行处理并对向城管部门投诉的人员给予支持。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15

  为美化净化住宅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住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本规定。

  1、禁止饲养鸡、物、猪、猫、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2、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在外墙和防护、防盗网外部挂放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污染环境。

  3、养犬须严格按照珠海市有关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小区。

  4、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下列规定:

  (2)为犬只带防护口罩;

  (3)佩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4)即时清除犬只排除的粪便。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餐厅、商店、广场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入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6、住户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7、犬只咬伤人,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支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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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小区宠物管理制度1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小区宠物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品)小区宠物管理制度15篇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1

  根据《北京市限养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xx宠物管理规定:

  1、本小区属重点限制养宠物地区,请勿养烈性或大型宠物;

  2、请勿携犬进入公共办公区域、会所、儿童游乐场、公共绿化带或其他公共场所;

  3、携宠物进入电梯时,请您抱好宠物,以免伤及他人;

  4、小型观赏犬出户时,请您系带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5、携宠物出户应根据北京市规定时间(在2时至次日7时之间)执行,宠物排泄的粪便,请您予以清除;并放入垃圾桶内;

  6、养宠物请勿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人生安全;

  7、宠物伤害他人时,宠物的主人应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进行诊治,负担其医疗费用,并赔偿受害人损失;

  8、请您为宠物定期注射疫苗;

  9、根据《北京市限养规定》,请您到本地区所辖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或逾期不注册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北京市重点限养区规定处理。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2

  为了给xx全体业主/使用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保证居民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公共秩序,使每位业主/使用人能够在xx愉快的生活、共同创造整洁、和谐的社会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凡是饲养宠物的业主(同住人),必须到物业办理宠物档案手续,备案存档;

  二、小区养任何宠物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不得在楼宇外墙上悬挂各种笼舍,不得污染环境,妨碍他人休息;

  三、业主/使用人所养犬类,必须获得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每年须定期到当地公安机关做养犬登记证年检;

  四、业主/使用人所养犬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到xx物业服务中心客服部进行登记备案;

  五、本小区提倡文明养犬,禁止无证养犬,禁养市公安机关命令禁止的大型犬、烈性犬;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如拒不处理,物业公司有权帮助处理,所产生的后果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七、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避免咬伤他人;

  八、不得携犬进入公共绿池、商业区、幼儿园、会所、办公区等场所;

  九、携犬出户时,应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避免发生意外;

  十、因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一、携犬出户时,应随身携带宠物便带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对拒不执行的,物业公司有权公布其养犬户主的房间号,张登版面;

  十二、养犬人饲养的犬侵扰他人休息时,物业公司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十三、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十四、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公司将不定期进行灭鼠药投放、虫害喷药等工作,请各宠物饲养人留意您的宠物安全,否则,造成宠物的死亡,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十五、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每位业主/使用人都有权指正、劝阻,或者向物业服务中心及有关行政部门举报,以便及时得到处理;

  十七、发生狂犬病等疫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向xx物业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划定疫点,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十八、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3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丹东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园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如经发现由饲养户自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关保洁费用(每次2元)。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4

  为有效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严格规范小区饲养宠物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内严禁饲养有危险性的宠物;

  2、饲养宠物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核准,签发饲养宠物许可证方可饲养;

  3、饲养犬类宠物必须遵守《深圳市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条例;

  4、饲养宠物住户须到管理处登记在册;

  5、住户饲养宠物原则上不得带到庭院内逗留,如携带犬类在区内活动必须为犬类宠物戴好防护罩,由成人牵领、看管;

  6、携带宠物在区内行走必须服从安全管理,并及时清理宠物排出的粪便;

  7、饲养宠物的'住户不得妨害他人工作、休息;

  8、如发生宠物咬伤人意外事件,饲养人必须立即送受伤人就治,并对此负完全责任;

  9、饲养宠物的住户对有病态、伤态及死亡的宠物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遗弃、放任;

  10、“遵守公德、爱护环境”,饲养宠物之住户自学应自觉遵守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5

  为美化、净化小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确保住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本小区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禽、家畜。

  2、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公用地方,不得妨碍和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不得污染环境。

  3、住户养犬,应遵照国家、西安市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检疫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并应持所获得相应证明到物业管理中心备案,本小区严禁无证养犬。

  4、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妥加看管。每日出户时间为19时至次日早上7时。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及时清除,不得损害公共环境卫生。

  5、小区重要道路、公共花园、活动场所内严禁遛犬。养犬者在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6、养犬人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像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7、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害人其它损失。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6

  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及宠物;

  二、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规定》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养犬人在购犬10日内,携犬、宠物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宠物登记表及承诺书,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严禁小区内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远离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及宠物,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严禁犬尿洒到他人的'财产上,若因此发生纠纷犬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及宠物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及宠物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误工费等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匀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主动积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及宠物,平息纠纷。

  十三、犬类咬人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直接咬死他人或咬伤后因狂犬病死亡的,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咬伤咬死家畜、农禽,犬主要负责赔偿。

  十四、拒不执行本规定,并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养犬要实行圈养,携犬出户时,处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外,6时至19时严禁在小区遛犬,节假日全天禁止在小区遛犬。

  十六、对违反小区养犬规定,随意在小区遛犬、粪便不收装等现象,除对其批评罚款外,还要在小区进行公示。

  十七、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小区各项规定制度,本人将为了整个小区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承诺完全同意、赞成并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和各项小区管理规定,违反规定自愿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7

  1.凡在小区内养犬的.住户,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养犬管理办法办理养犬证;进行年检,并且到物业部办理登记。

  2.养犬人在办理养犬手续时,可以由物业部代为办理,也可自己到当地派出所前台办理。

  3.办理养犬证时,应携带住户证(租房协议)、养犬人身份证,办证费600元,年检费300元。代理办证时应出据保安部证明,养犬人身份证(护照)号,联系电话。

  4.物业公司依法对养犬人进行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管理,应当对违法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告制止。

  5.小区住户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准养烈性犬、大型犬。

  6.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7.携犬出户时,应当拴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带养犬证,应当避让行人。

  8.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9.不得进入小区的超市、健身娱乐场所。

  10.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叫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1.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12.当发生犬伤害园区其他住户人员时,养犬人应当负责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并且承担赔偿责任。

  13.在小区内不得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所等项经营活动。

  14.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时,物业公司可以进行调解,如果一方不接受调解,物业公司应当向公安部门反映,对于公安部门的处理决定,养犬人应当履行。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

  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市属各县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 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犬类展览;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独户居住。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 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

  (一)侦查、巡逻;

  (二)科研、医疗实验;

  (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

  (四)动物园观赏。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 申请犬类养殖的,必须具有专门场所和相应的安全、防疫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个人养犬,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公安部门批准。

  单位养犬,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报市公安部门批准。

  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须经当地区、县公安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须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批准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养犬的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在重点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每只犬登记费5000元,年度审验费1000元。

  一般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登记费、年度审验费,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检疫费的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登记所养的犬,因出售、赠予、走失、死亡的,养犬人、购犬人和受赠人应在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执行侦查巡逻任务和专业表演团体用犬演出的除外;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四)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五)持防疫证每年定期到指定的畜禽防疫单位为犬进行检疫和免疫。

  第十五条 从事犬类交易,必须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进行。

  第十六条 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逾期不履行年度审验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验手续,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指定市场以外进行犬类交易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犬伤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单位诊治和防疫,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应予拘留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的;

  (二)纵犬伤人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收集、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走失的和被没收的犬。

  第二十五条 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应及时受理和查处。对举报属实的,应给予罚款额10%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登记费、审验费和罚没款,应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xx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9

  为加强小区的宠物管理,保障业户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依据当地政府法律法规养犬规定例,特制定本小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

  1、本小区内禁止饲养猪、牛、羊、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2、饲养玩赏犬须持《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并在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物业服务中心对犬类不定期抽查,无证或证不齐全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请饲养人将犬带离小区,拒不配合者,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3、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佩束犬链,由成人牵领、看管,并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不得携犬进入游泳池区域。

  4、饲养鸟类需实行笼养,饲养者需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鸟粪、鸟食、羽毛影响他人及小区环境。

  饲养人对宠物应当妥善管理,宠物发生的一切行为及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饲养人承担。业户饲养宠物不得妨害他人,如有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劝阻无效者报请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10

  1、小区严禁饲养家禽、家畜。养犬应符合《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规定》。

  2、饲养宠物以不影响相邻业户的正常居住为前提,不得在小区公共场所饲养。

  3、业户携犬或其它动物出户时应由成年人牵领,并在物业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遛犬或其它动物。

  4、请宠物主人自觉清除宠物粪便。

  5、因饲养人或第三人过错致使犬或其它动物伤害他人的,饲养人或第三人应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被伤害人损失。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11

  廉租公寓内养犬容易引发许多事端,破坏绿化,污染环境,造成邻里纠纷,甚至诉诸法律,故不提倡养犬。如确实需要,请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为了维护各使用人的利益,我公司摘录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中部分条款结合本廉租公寓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管理办法,请各位使用人遵照执行:

  廉租公寓内严禁违章养犬,违章养犬者,物管公司有权将此犬送交杭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处理;

  (二)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必须凭市犬类主管部门发给《养犬许可证》及市兽医卫生防疫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至物管处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登记手续者,不予携带进入廉租公寓;

  (三)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它公共场所;

  (四)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而需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它公共场所,则应束以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

  (五)犬类在道路、广场、绿化和其它公共场所便溺的,携犬者应当立刻即予清除;严禁随意引犬至户外公共绿地排泄粪便。

  (六)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等公共交通工具,管理员有权拒绝并向物管处备案;

  (七)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及经济处罚。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1、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2、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3、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4、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5、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

  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养犬户,经劝阻无效,任何住户、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12

  为美化净化花园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住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本规定。

  一、在辖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猫、狗、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二、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在外墙和防盗网外部挂放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三、养犬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辖区。

  四、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2.为犬只带防护口罩;

  3.系好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4.及时清除犬只排除的粪便。

  五、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会所及其他公共场所。

  六、住户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由饲养人承担。

  八、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埋在辖区内。

  九、管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上述规定,欢迎住户向市城管办、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物业管理公司举报无证养犬的违规行为。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13

  为美化住宅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小区居民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本规定。

  一、禁止饲养鸡、鹅、猪、猫、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二、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的地方,不得在外墙和防盗网外部挂入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污染环境。

  三、养犬须严格按照《养犬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小区。

  四、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2、为犬带防护口罩。

  3、佩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4、限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五、禁止携带犬进入餐厅、商店、康体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14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1.0所有养犬的用户必须取得《养犬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城管部门进行年审,定期到市兽医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疫苗;

  2.0用户不得饲养大型犬只,不得带犬只搭乘客用电梯,不得携带犬只到公共聚集的场所及儿童活动的场所。犬只对公共通道造成污染,饲养人员有清理的义务;

  3.0饲养鸟类、犬只的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咬伤他人,饲养人员有义务带受伤人去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并承担全部费用;

  4.0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5.0用户对饲养犬只人员的`不合理行为有向管理处或城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的权利,对合理的检举和投诉,管理处有义务进行处理并对向城管部门投诉的人员给予支持。

  小区宠物管理制度 15

  为美化净化住宅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住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本规定。

  1、禁止饲养鸡、物、猪、猫、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2、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在外墙和防护、防盗网外部挂放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污染环境。

  3、养犬须严格按照珠海市有关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小区。

  4、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下列规定:

  (2)为犬只带防护口罩;

  (3)佩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4)即时清除犬只排除的粪便。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餐厅、商店、广场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入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6、住户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7、犬只咬伤人,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支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