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标准

时间:2025-02-11 11:34:41 诗琳 其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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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低保标准

  以下是关于天津市低保的条件,城市低保的条件。凡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达不到117元的城市困难居民,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

  ⒈非生活、上学、工作等必须的原因,办入本旗县市非农业户口不满五年的;

  ⒉家中有固定电话,且月话费超过40元的;

  ⒊拥有汽车、非营运摩托车、贵重手饰、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宠物的;

  ⒋家庭月电费支出超过30元的;⒌进行餐饮、娱乐等高消费活动的;

  ⒍因家庭成员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⒎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超过30平米以上的(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殊困难的除外);

  ⒏新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⒐有出租营业性门点的;⒑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⒒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的;

  ⒓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配合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及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⒔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⒕经查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⒖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⒗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⒘有多名法定赡养人,且法定赡养人中有一户有赡养能力的;

  ⒙有法定抚养、扶养人且法定抚养人和扶养人有抚养、扶养能力的;

  ⒚人户分离的人员,享受户籍所在地低保待遇一年以上,仍在本旗县以外居住的;

  ⒛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84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5元。

  1. 城市低保补助标准继续实行补差救助。在原低保保障金额基础上月人均增发30元。

  2. 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继续实行分档救助。补助标准调整后,一档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480元提高到510元;二档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380元提高到400元;三档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330元提高到350元。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城市(农村)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委托书和相关佐证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个人申请在村委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同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3、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委会协助下组织村民代表对申请人进行听证民主评议(非必要时可省略),将听证民主评议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4、乡镇社会救助评审组评审,符合保障条件的,由乡镇报(网传)县民政局审批。

  5、县民政局审批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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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非生活、上学、工作等必须的原因,办入本旗县市非农业户口不满五年的;

  ⒉家中有固定电话,且月话费超过40元的;

  ⒊拥有汽车、非营运摩托车、贵重手饰、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宠物的;

  ⒋家庭月电费支出超过30元的;⒌进行餐饮、娱乐等高消费活动的;

  ⒍因家庭成员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⒎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超过30平米以上的(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殊困难的除外);

  ⒏新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⒐有出租营业性门点的;⒑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⒒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的;

  ⒓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配合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及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⒔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⒕经查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⒖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⒗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⒘有多名法定赡养人,且法定赡养人中有一户有赡养能力的;

  ⒙有法定抚养、扶养人且法定抚养人和扶养人有抚养、扶养能力的;

  ⒚人户分离的人员,享受户籍所在地低保待遇一年以上,仍在本旗县以外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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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84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5元。

  1. 城市低保补助标准继续实行补差救助。在原低保保障金额基础上月人均增发30元。

  2. 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继续实行分档救助。补助标准调整后,一档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480元提高到510元;二档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380元提高到400元;三档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330元提高到350元。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城市(农村)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委托书和相关佐证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个人申请在村委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同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3、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委会协助下组织村民代表对申请人进行听证民主评议(非必要时可省略),将听证民主评议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4、乡镇社会救助评审组评审,符合保障条件的,由乡镇报(网传)县民政局审批。

  5、县民政局审批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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