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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资新规定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工资水平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也受到了广泛关注。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企业职工工资新规定,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1〕18号)确定的今年粮油价格调整后,将“企业单位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均提高六元”的原则,现将调整后的企业工资标准印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从 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制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表及劳薪字(1990)11号文印发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十级以上设副级)”同时停止执行。
二、新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是在原劳人薪(1985)31号文制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及劳薪字(1990)11号文对十级以上各级加设副级的标准基础上,每个等级增加六元工资额制定的。企业实行新的工资标准的办法仍按劳人薪(1985)31号文和劳薪字(1990)1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新调整的工资标准后,企业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调整为:大学本科毕业生七十二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大专毕业生六十七元;中专毕业生五十八元;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八十四元。上述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其所在单位可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合理确定其定级工资,一般应在不高于本人见习期临时工资一级内掌握。
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工作后,如一时难以明确职务,其临时工资调整为:博士生一百零三元;硕士生九十六元。待他们明确职务后再按其所任职务正式确定工资。
其他有关涉及职工工资日常支付的问题,如职工病事假工资、计件工资单价计算等,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可按照本通知精神,调整国营小型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标准,并报劳动部备案。纺织企业岗位工资标准、民航企业空勤人员工资标准、交通航运企业船员工资标准,按国发〔1991〕18号文确定的原则相应进行调整,分别由纺织部、民航局、交通部制定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劳动部批准后执行。
五、实行新的企业工资标准,是配合价格调整、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各企业要正确处理调整工资标准与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关系。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将这次增加标准工资的资金用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保证调整企业工资标准工作顺利实施。
什么是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能用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吗?
不可以。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北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13.91元、每月不低于242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6.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2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最低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
不包含。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工资应当在什么时间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可否代扣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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