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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安全措施资料
当今社会,存在着一些比较危险的工作,比如说高空作业,对于这类的工作一定要慎重的对待,相关的安全措施一定要准备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不了解高空作业的防范措施。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高空作业安全措施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1、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挂在牢固处(高挂低用)。
2、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吊架、平台、脚手板、梯子、护栏、索具(钢丝绳、麻绳、化学纤维绳)等料具和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都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
3、高处施工作业前,应进行针对性的书面安全交底,要被交底人的签字,同时必须落实所有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4、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症、严重近视及患有其他不适应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均不得登高作业。
5、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6、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使用中发生损坏,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险情或隐患后,方准作业。
7、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体,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并不得超重,在脚手架上载荷不得大于270kg/m2。工具用毕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能任意乱扔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小型工具、配件用工具包盛装或使用吊篮吊装。
8、高处作业无法搭设严密的防护设施的,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牢固的物体上,并高挂低用,禁止低挂高用。
9、高处作业人员不准骑坐在脚手架的护栏、未安装牢固的管道、设备上和躺在平台、孔洞边缘上休息。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木桁架、挑梁,砌体及构架上行走或作业。
10、雨、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雪、霜、冰均应及时清除干净。暴风雪及沙尘暴后,应及时对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复完善,6级大风立即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11、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的,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斜道、梯子上下,严禁沿着绳索、立杆、井架或栏杆等攀登。
13、 移动脚手架的使用:
(1)使用脚手架时,应安放稳固,要有工作平台;
(2)脚手架上工作平台必须铺满铺板并安装挡脚板,铺板、挡脚板必须固定,护栏外须加设防护网;
(3)操作平台上不能堆放过多,过重的材料(不能超过栽荷),且材料堆放必须均匀、分散,要有足够的工作空间;
(4)检查脚手架的扣件是否完好、螺栓是否拧紧;
(5)严禁站在护栏上工作或坐在护栏上休息;
(6)必须佩带安全带并挂牢(可拴在护栏上);
(7)移动脚手架的轮子必须有制动装置(脚刹),使用时必须制动(即刹住脚刹);
(8)平台上有人时,严禁推动脚手架;
(9)严禁交叉作业;
(10)作业区域应用警示带围好、设置监护人,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14、 人字梯的使用:
(1) 使用前检查该梯子是否安全,即检查梯子的铆钉是否松动,焊接是否开裂;
(2) 用结实的绳索将两边拉住、拴紧、绷直;
(3) 梯子须安放稳固,使用材料需经人传递或用小桶吊放,严禁上下抛物;
(4) 使用梯子时至少两人一组,有专人扶梯;
(5) 严禁使用梯子最上面两格;
(6) 严禁背对梯子作业;
(7) 超过2米以上的作业,且安全带无挂点时,除扶梯人外,须再设置一名监护人;
(8) 严禁交叉作业;
(9)作业区域应用警示带围好、设置监护人,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扩展阅读
所谓的高空作业,是指距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因坠落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称之为高处坠落事故。(欧标2M,含2M。美标1.8M,含1.8M)加拿大安大略省,工作高度高于3米,雇主必须为员工配备坠落防护用品。加拿大劳工部规定2.4米以上必须配备坠落防护系统。
高空作业级别:
高空作业高度在2M至5M时,称一级高处作业。
高空作业高度在5M至15M时,称二级高处作业。
高空作业高度在15M至30M时,称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M以上,称特级高处作业。
高空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哪些?
1、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也不论专业或临时,均应采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3、高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4、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
5、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确保安全操作。
6、进行高空焊割时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7、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桶内,随用随取。用剩的焊条头,应装在铁盒内或找适当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后一同带下。
8、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上往高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等传递物件。特殊情况下,如果必须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应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9、高空作业所用小型机具(如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铁丝捆绑牢。
10、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应站在跳板的端头。同一跳板上站立作业人员不能超过2人。
11、高空作业区的沿口、洞孔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以防失足踏空。
12、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或其他杂物,地面人员应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3、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戏打闹。
高空坠物责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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