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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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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标准分三步调整
国家提出从去年10月起把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1%降低到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分八个基准费率档次,实行浮动费率。当时广州市工伤保险的平均费率已经为0.62%,低于国家降费率的目标。
而日前,广州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发布《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3号)(简称《通知》),分三个阶段再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第一阶段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总体降低20%)。费率降低后,总体费率从0.62%下降到0.49%,第二阶段是在2016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从三个档次调整为八个档次,制定出台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据初步测算,新办法出台后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将总体降低约20%,与第一阶段降低的标准保持一致。第三阶段是在 2016年底前,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之前多缴的工伤保险费可追溯抵扣
第一阶段将广州市现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总体下调20%,即将本市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分别下调为0.4%、0.8%、1.2%。
参保单位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超过新标准的部分,从《通知》印发后当月新核定缴费台帐应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予以抵扣。
全市参保单位每年可省钱1.99亿元
据测算,《通知》实施后,全市参保单位每月可减轻工伤保险缴费负担约1660万元,每年约1.99亿元。当期基金结余率从35%下降至15%,当期基金仍可结余约1.5亿元/年。
广州市人社局表示,《通知》实施后,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当期结余部分,扣除储备金后已达到“收支平衡”的目标,可确保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据统计,2014年工伤保险基金当期结余3.92亿元,滚存结余39.43亿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15%建立储备金,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10%,向省级储备金上解5%。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延伸阅读:
广州:建筑业工人纳入工伤保险
今后,广州建筑业工人不管有没有固定用人单位,都可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按项目参保。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否则将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
21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市民可在今年10月1日之前向该局提出建议和意见。
怎么参保?可按单位参保也可按项目参保
长期以来,因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分包制等劳动关系特点使得工人的各种保障制度欠缺,建筑劳务公司为节约成本不愿为工人直接购买工伤保险、部门监管难等因素,使得建筑工人工伤参保率较低,而这也为日后的工伤纠纷埋下隐患。
意见稿明确,广州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也就是说,在广州市工商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都在意见稿范围内。
按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建筑职工),也应当按建设项目参加广州工伤保险。
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将实行市级统筹,纳入全市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基金统筹使用,分别核算。
然而,由于建筑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参保率低,往往在发生工伤后无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意见稿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其全部建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和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等信息资料,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在建立合同关系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按建设项目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项目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施工承包单位应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地税部门审核参保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以及金额等建筑施工合同基本信息后,按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并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怎么缴费?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缴费
本次意见稿特意对建筑单位依法参保给出了“紧箍咒”。建设单位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交地税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也就是说,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否则将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
建筑单位怎么缴费?按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建设单位还需要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划拨给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
已开始施工但尚未竣工、工程概算已获得批复的建设项目,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概算单列的'社保费专项中列支,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意见稿强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根据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适当调整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即根据参保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综合情况,对该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市新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施浮动管理。
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保险对象涵盖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全部建筑职工,但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对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意见稿明确,从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按剩余工期核定。
怎么落实?事故发生1年内可追溯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工伤之后,工伤认定往往颇为复杂,导致不少建筑工人失去保障的机会。
意见稿要求,建筑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在第1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建筑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即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参保建筑职工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而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为待遇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关待遇的计发基数。
对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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