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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办案心得体会
当我们经过反思,有了新的启发时,心得体会是很好的记录方式,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要如何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刑事办案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刑事办案心得体会 1
律师办理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一般要经历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律师在每个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一样,因此律师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项也不一样。在这里谈一点自己的体会。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进行这些工作的前提,也是许多犯罪嫌疑人亲属在这个阶段聘请律师的初衷。“会见难”也是这个阶段众所周知的问题。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有明确的规定。侦查机关不太喜欢律师在这个阶段介入,作为承办律师要理解这一点。在与侦查机关打交道时既要保持应有的耐心和大度,又要坚持有理有节、据理力争。本人最近在承办山东省某市特大交通肇事案时,坚持以上原则就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主要是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提出辩护意见。
案件转到检察院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向检察院递交办案手续,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然后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阅看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承办律师应该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应根据案情确定是否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然后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我将自己这几年的经验教训做个总结:
一、 委托人的话不能不信,不能全信,律师不能被委托人的的对案情的描述左右自己的思维。
因为委托人见不到卷宗,除非已经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委托人也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案发当时委托人也未必在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是如何交代的,其他人是如何交代的,这些情况,委托人一概不知。而且基于亲情关系,委托人的描述往往搀杂了极其浓郁的感情色彩,难以客观公正。
二、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公安机关的案件不如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证据翔实细致,因此,办理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讯问笔录中的矛盾之处,办理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定性。
三、注意询问技巧,不要公然做出对抗法庭的举动。特别在很容易被认为是诱导性提问的情况下,在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的情况下,不要继续我行我素,不妨换个方式发问。比如你问被告人“案发当晚,你没有和王某某在一起,对么”,如果此时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你不妨这样继续进行你的发问,“案发当晚,你和王某某在一起了么”,经过刚才的抗议或制止,相信不需要多高的智商,被告一定会明白怎么回答了。
对于公诉人员的询问的内容,辩护人一般不要重复询问,因为公诉人询问的内容,一般都是不利于被告的,辩护人没有必要让被告再重复对其不利的话,强化法官对被告的不良印象。
四、律师尽量不要接触受害人,
也不要试图从办案机关的证人那里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因为即使他们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一旦案件出现反复,办案机关感觉到办案的压力,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一口咬定是律师诱导、教唆、逼迫的。一个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律师,还能指望他去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吗?
那么,是不是明知道存在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也无所作为呢?显然不是,可以申请办案机关去调取证据!
五、除非有切实的`把握,没有必要申请侦查机关的证人出庭做证。刚从事刑事辩护时,我也曾经申请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出庭做证,在有限的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做证的几个案件庭审过程中,也几乎没有什么收获。纠其原因,估计是公诉人为了稳妥,已经在证人出庭之前对证人进行了必要的辅导,证人已经掌握了如何应对律师的询问。
六、律师应该多了解些案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发布的案例和本地的判例。中国虽然没有判例法,但是最高法院的判例肯定会或多或少影响地方法院的法官对某些问题的认识。事先知道以前的的类
似案子法院如何判决,可以及时帮助律师调整辩护思路。
七、考虑到目前的司法环境,考虑到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职能,一般不要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免得打击律师的自信。如果坚信被告人无罪,最好将案件解决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我办理的案件中,那些被告在律师帮助下获得自由的案件中,没有一件是宣判无罪的,无一例外是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成功的。
当然,不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并不代表不可以做无罪的辩护,有时候,做为一种策略,也不妨做无罪的辩护,但是那样做的前提,是作为辩护策略使用,而且,这种情况一般多发生在多人犯罪的案件中。
八、如何对待当事人请客送礼疏通关系?如果当事人问到他认识某某领导或法官,是不是需要疏通关系,我一贯的做法是既不制止也不怂恿--------之所以不制止,是因为律师没有义务制止,当事人自己愿意疏通关系是他们自己的事,律师的职责只是依法为被告辩护。之所以不怂恿,是为了依法辩护并保护自己。
九、如何看待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证据一般难以取得,所以一般情况下律师不要附和被告关于刑讯逼供的说法。正确的做法是从其他方面着手,从能否形成证据链的角度做文章。
十、法庭辩论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法庭辩论阶段,无论案情多么简
单,律师对这样的案子多么有经验,一定要写辩护词,而且辩护词不能三言两语草草了事。拉长篇幅不是为了体现律师对案件的重视,而是为了达到浑水摸鱼的效果。宣读辩护词时适当掌握速度,特别对于多人犯罪的案件,适当快一点。辩护观点是用来打动法官的,不是说给公诉人听的。庭后提交给法庭,法官能接受辩护观点就是辩护最大的成功,至于公诉人,记不清你有几个辩点,正好省缺他们一一反驳。司法实践中,对于公诉人不反驳的辩护观点,法庭一般情况下都会采信。
曾有一种说法,刑事辩护是律师工作的精华,是最能体现律师风采的。但现在随着律师业务的发展,这种说法已有点过时,有很多律师也许一辈子不会承办一件刑事案件。而且现在有很多律师不愿意承办刑事案件,不喜欢办这种挣钱少风险大的案子。但我仍然醉心于刑事法庭上那种唇枪舌战、酣畅淋漓的辩论,喜欢办理刑事案。我想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承办每一起案件时都要谨慎,坚持依法办案,并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自己,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以上是自己的一点体会,希望与各位律师同仁共勉。
刑事办案心得体会 2
在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中,刑事办案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沉甸甸的责任与使命。作为一名参与其中的法律工作者,每一次深入案件、抽丝剥茧的过程,都是对人性、法律与正义的一次深刻探索与体悟。以下,是我在刑事办案过程中积累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敬畏法律,坚守正义
踏入刑事办案领域之初,我便深刻意识到,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温暖人心的力量源泉。它要求我们每一个办案人员,都必须怀揣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将公平正义作为最高追求。在面对复杂多变的案情时,我们需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确保每一个决定、每一步行动都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让正义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二、细致入微,严谨求实
刑事案件的办理,往往涉及大量繁琐的证据收集、分析工作。我深知,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我始终秉持着细致入微、严谨求实的态度,不放过任何一丝线索,不遗漏任何一个疑点。通过反复比对证据、深入调查走访,力求还原案件真相,为公正判决提供坚实的支撑。
三、以人为本,情理交融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在办案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注他们的心理变化和实际需求。同时,我也注重在法律框架内融入人文关怀,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案件的和谐解决。我相信,只有真正做到了情理交融,才能让法律的温度传递到每一个人的心间。
四、持续学习,提升能力
刑事法律领域日新月异,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层出不穷。作为一名刑事办案人员,我深知自己必须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我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同时,我也注重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总结教训,努力将所学知识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反思总结,追求卓越
每一次办案结束后,我都会认真反思自己的得失与不足,总结经验教训。我深知,只有不断反思、不断改进,才能在刑事办案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稳。我始终保持着对卓越的追求和向往,努力将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总之,刑事办案是一项充满挑战与机遇的工作。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继续秉持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对正义的执着追求、对细节的严谨态度、对人文的深切关怀以及对学习的无限热爱,不断前行在维护公平正义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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