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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和报告的异同点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请示和报告的异同点,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请示和报告都是上行公文,常常被混淆使用,但实际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两类文种。
一是行文目的、用途不同。这是两类文种最基本的区别。请示旨在请求上级批准、指示,需要上级审批,重在呈请;报告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询问,一般不需上级答复,重在呈报。
二是呈量时间不同。请示需要事前行文,不能“先斩后奏”;报告一般在事后或者工作进行过程中行文。这正如平常工作中所说的“事前要请示,事后要报告”。
三是主送机关不同。请示一般只主送一个直接上级机关。不宜多头、多级主送,以免因责任不明、或者互相推诿影响到办文效率和质量。即是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单位上报请示,也应根据内容分别写明主送、抄送机关,以根据主次分清承办责任,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而报告有时可多级多头主送,如情况紧急需要上级领导机关尽快知道的灾情、疫情等等。
四是受文机关处理方式不同。请示均属承办件,收文机关必须及时处理,明确作答,限期批复;报告多属阅知件,除需批转的建议报告外,收文机关对其它报告都不可作答复。如果把请示误写为报告,就可能因不同处理方式而误时误事。
五是涉及内容不同。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指示,凡是下级机关、单位无权处理、无力解决以及按规定应经上级机关批准认定的问题,均可写为请示。由此可将请示分为请求指示的请示、请求批准的请示和请求批转的请示等三类。其中第一类多涉及法规政策上、认识上的问题,第二类多涉及人事、财务、机构等等方面的具体事项。而报告按其内容可分为向上级汇报工作的工作报告、反映情况的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的建议报告、答复上级询问的答复报告、报送文件、材料或物品的报送报告。
六是写作重点不同。请示和报告虽然都要陈述、汇报情况,但报告的重点就在汇报工作情况,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而请示中陈述情况只是作为请示原因,即使反映情况所占篇幅再大,其重点仍在请示事项。
七是文面结构形式不同。请示多采用篇段合一式、三段式或总分条文式结构,篇幅一般较短。报告常用总分条文式、分部式或贯通式(多段式)结构,篇幅一般较长。
请示和报告的区分
“请示”和“报告”是党政机关使用频率极高的两种公文,但长期以来,在使用实践过程中,“请示”与“报告”被错用的情况较为普遍,要么不加区别,“请示”、“报告”合二为一,以“请示报告”不伦不类的面目出现;要么张冠李戴,该用“请示”时用“报告”,该用“报告”时用“请示”,造成混用错用,不懂得区别。这些都不符合《办法》、《条例》中的规定。
造成请示与报告与不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的原因是:一是理解上有偏差,没有正确理解请示与报告的真正含义,经常分不开请示与报告的界限,分不清到底应该是请示还是报告。二是拟写人员思想不够重视,没有意识到请示与报告必须分开的重要性,认为总是请示问题报忧不报喜,不如混合起来既请示了问题又汇报了情况。三是领导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等等。
请示与报告不分,往往为上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带来不便,还轻易使上级机关错批、漏批文件,甚至有时延误事情的处理,严重影响公文质量。正确地报送请示与报告,可以使上级机关了解把握情况,便于及时指导,增强上下级机关之间的交流。
总之,请示与报告虽均属上行文,有一些相同的特性,但两者的行文目的和要求却不相同,区别也是明显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一)相同点辨析
请示与报告的共同点主要在于:
1、文种源流相同
“报告”和“请示”起源相同,可谓同根同源。如前文所述,最早可追溯到古代“上书”,秦始皇改“书”为“奏”,成为臣下上书于君王的专用文书。西汉时的“疏”、“状”,魏晋时的“启”,宋代以后的“申状”、“呈状”等,都属于这一类文书。官府之间,下对上先后使用过“牒”、“呈”、“申状”、“呈状”、“禀”等文种。民国时期,仍沿用“呈”,这种“呈”涵盖了当时的上行文书,包括“报告”与“请示”。民国时期已出现“报告”,但使用不普遍,主要是军事机关下对上的报告。1931年11月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有一种称之为“报告书”的公文。这种报告书包含了报告和请示两个文种。到抗战初期,在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编写的《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论与实际》中,报告被正式定为上行公文的一个文种名称;请示也作为上行公文的一个文种名称,报告和请示分开了。1951年9月政务院公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中,又只有报告而无请示,并规定报告是“对上级陈述或请示事项用”的。报告和请示又合在一起。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在《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中,除了报告又有请示,并明确地指出:“报告和请示必须分开使用。报告中不能写请示事项,但请示可以反映情况,陈述意见,说明理由,以便上级处理”。这个文件把“报告”定为下级对上级的通用公文名称,规定“工作报告、工作经验、工作反映、检讨?均包括在内”。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在《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中将“报告”和“请示”明确分开,作为两种公文文种。
2、行文方向相同
从行文关系看,报告与请示均属于报请类的上行文,即都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行文,因此在措辞口吻等方面都十分接近。《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条例》规定,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条例》规定,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显然,这些规定表明,报告和请示皆属于党政机关法定公文中最为典型的上行文。
3、结构模式相同
请示和报告的结构模式大致相同。它们都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等部分组成,正文均由开头(缘由,即报告缘由或请示缘由)、主体(事项,即报告事项或请示事项)、结尾(即报告结语或请示结语)三部分组成。从公文的表达方式看,都用叙述为主、叙议结合的表达方式。
4、行为特点相同
请示和报告的写作行为都具有主动性、及时性、如实性的特点。报告中除了答复报告外,其它的报告和请示都是主动行文。一般情况下,只要可能,制发报告应力求及时、迅速,否则就会延误问题解决的时机,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同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汇报。无论是成绩还是失误,都应该全面、
真实地反映,不能只报喜不报忧,也不能夸大和虚构。上报的公文应该在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单位情况的基础上撰写。
请示是针对本单位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求得上级机关指示、批准的公文,如能够及时制发,就会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向上级机关请示时,要如实反映遇到的问题、困难,不要为了让上级领导批准而虚构情况或夸大困难,也不要因为没能认真调查而片面地摆情况,提问题。
(三)相异点辨析
请示与报告虽有相同之处却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只有严格地将两者区分开来,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地使用。因此,必须明确请示与报告的区别,其不同之处有以下几点:
1、目的用途不同
请示是请求性公文,请示的行文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批准某项工作或者解决某个问题。请示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或批准某些事项,一般说来,凡遇到本机关单位权限范围内无法决定的重大事项,如机构设置、人事安排、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项目安排等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或克服不了的困难等。待上级明确审批意见后再开展或结束工作,因而,在请示中可以明确提出务必予以答复的要求。
而报告是陈述性公文,其行文目的是为了让上级机关掌握本单位的情况,了解本单位的工作状况及要求,使上级领导能及时给予支持,为上级机关处理问题,布置工作,或作出某一决策提供依据。“下情上达”是制发报告的目的。报告是沟通上下级机关纵向联系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下级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工作制度。报告不能请求指示或批准,所以不带请示事项,更不能要求务必复文,主要起一种备案作用。
报告可以用于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陈述本部门,本单位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批示的情况,反映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上级机关制定方针、政策或者作出决策、发指示提供依据;也可以用来向上级机关陈述意见,提出建议,如针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带有普遍意义或倾向性的问题,提示解决的途径,为上级机关当好参谋;还可以用于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使上级机关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准确、有效地指导工作。
2、行文时间不同
请示必须事前行文,得到批准、指示、批示后方能行动,不能“先斩后奏”或“边斩边奏”,不允许未经上级批示或批准,就擅自做出处理或决定。否则,即属越权行为,处理或决定的事项就属无效。比如某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打算购置一台复印机。必须事前行文,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得到批准后方可购买;未经批准,即便有钱也不行。而报告则有所不同,它可以事中行文——如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进行当中的例行报告;还可以事后行文——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某方面重要情况等。总之,报告的写作时间比较灵活,不像请示那样必须事前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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