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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深圳市工伤赔偿中工资的定义?
我从2006.09.22至2008.07.30期间在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工作,期间2007.01.15那天因工负伤,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并于2007年底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九级伤残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结算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2300多元。
然而,在我今年7月30日离职以后,本应由公司赔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本人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结算本人工资时,公司却将我从入职起2009.9.22至工伤发生之日2007.01.15期间,3个多月的工资之和除以12个月,这样算来月平均工资就相当低,不足深圳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不足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算。”这样计算就只按深圳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700多元计算,远远低于我的月平均工资。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中提到:“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未详细说明工作不足12个月时,工资如何结算。
像富士康这样计算我的月平均工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作为一名离职职工(并且现在不在深圳),我该如何处理,我应该向哪些部门投诉,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恳请法律、工伤处理方面的人士能够给予帮助,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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