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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调取会计档案资料的程序
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办案部门往往需要调取被查人员所在单位或被查单位的会计档案资料,但由于多种原因,存在调取会计档案后长期存放、不及时归还等司法不规范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对此,河南省桐柏县检察院开展清查、退还调取的会计档案专项活动,出台相关规定,收到明显效果。
调取会计档案工作易出现四方面问题
程序不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据此,办案人员调取会计档案时应当向有关单位出示、留存能够证明其身份和行为性质的证明文件。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初查阶段,调取会计档案时“打白条”现象比较多见,而且只有办案人员签名,容易发生随意调取或扩大调取范围和数量的情况。而且有的办案人员调取会计档案只是出具便条,不开列清单;有的虽开列清单但所列内容不全、不清,不能说明情况。
针对性不足。调取会计档案时由于线索的不确定性较大,调查方向不明确,容易出现不加筛选地调取,给被调取单位使用会计资料带来工作不便。
保管、使用不善,存在丢失、损毁隐患。调取的会计档案一般由调取的办案人员负责保管、使用,没有专门场所存放、专人保管,没有建立查阅登记记录,且大多放在公共办公场所,存在丢失、损毁等隐患。
使用后长时间不退还。调取的会计档案有的没有及时查阅,有的在使用完毕后未退还原单位。如果调取会计档案的人员发生岗位变动,还存在移交衔接不当等问题。
出台规定规范细节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规范司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该院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及时清查、退还调取的会计档案,严格依法办案。该院组织反贪、反渎、控申、预防、刑事执行检察等部门清查以往调取的20余家被查人员所在单位会计档案,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退还或者继续使用调取的会计档案的意见,报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对拟退还的会计档案原则上由原承办人员经办,退还时做到有被调取会计档案的保管人、该单位有关领导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领导在场见证并签字认可。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会计档案的,调取手续应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则及时完善。
加强学习,提高依法办案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取会计档案工作。该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调取证据工作的意见(试行)》,规范了调取会计档案在内各类证据的工作。初查、侦查阶段调取会计档案要经过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禁止调取会计档案“打白条”;严格执行二人以上开展初查、侦查工作的规定,确保调取会计档案时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邀请被调取会计档案单位的主管机关派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见证并签字。
工作严谨、细致,对调取的会计档案按规定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办案人员应完整登记调取会计档案的时间、页数、册数,禁止办案人员图省事不开列清单,或者开列清单内容不全、不清、不能说明情况。办案人员应在初查、侦查工作中吃透案情,根据案情制定切实可行的初查、侦查计划,增强调取会计档案的针对性,避免调取会计档案时不加筛选的现象。
建立调取会计档案保管、使用制度。明确调取会计档案保管、使用责任,增强工作责任心和发生问题后的可问责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购置调取会计档案使用、保管专用箱(包、柜),确保会计档案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建立查阅登记记录,保证与无关人员绝对隔离;及时查阅调取的会计档案,根据案件需要使用法定的方式进行固定、入卷。确定不再使用后,按照规定及时退还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