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兆性流产保胎是否发放病假工资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2-07-11 21:05:56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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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兆性流产保胎是否发放病假工资的法律规定

我在广州市的,我于今年3月8日在医院(生育保险定点三级甲等医院)检查出怀孕,但是有先兆性流产征兆,需要进行保胎治疗并且在家卧床养胎,医生开了一个月(3月8日到4月8日)的病假单。我向单位请病假,单位批了我的病假。

关于先兆性流产保胎是否发放病假工资的法律规定

3月底我再去检查,发现仍旧有先兆性流产征兆,医生说需要卧床保胎,再次开了一个月(4月5日至5月5日)的病假单。

我在病假期满之前再次向公司请假时,公司说需要社保局指定的医院和医生进行鉴定后才能批病假,我问她是哪家医院,她让我自己咨询社保局。我只有打12333说明情况并咨询医院地址,12333告诉我说社保局不会特别指定医院和医生做鉴定,只要是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公司都必须批病假的。我又打电话和公司说明了这一情况,并且说明我就医的医院是医保定点的三甲医院,按照12333的说法,这个病假单是被承认的。公司说让相关同事去确认一下,政策如何规定就如何处理,并且同意我5月份上班后把病假单带回公司。

之后关于病假方面的问题单位没有和我有任何的联系。5月7日我回来上班后,公司让我把正本病假单、病历、缴费单带来,说需要给相关部门鉴定一下。次日,我就把相关资料带来,并复印给到公司。之后,公司和我商谈调换工作岗位和病假工资的事宜,公司说3、4月可以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并且调换岗位也不降低我原来的工资。5月公司发4月份的工资,3、4月份都按照病假计算的,但是低于广州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80%的没有补足,并且我3月份上班1号到7号的工资没有发给我,我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说重新计算一下再答复我。

6月收到5月份工资,发现公司仍旧没有把之前少发的部分补发给我。我再次向公司提出来,但是这次公司又反口说3月份的病假她同意,漏发的部分会重新发给我,但是4月份的病假她不同意,要按照事假来算。

公司说按照《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的第七条,“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议,须经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认可。但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须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各级劳动鉴会(小组,下同)或劳动人事部门有权向医疗单位提出复查,医疗单位应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地做出复查结论。”

她说4月份的病假超过一个月,如果我住院的话就算病假,但是我没有住院就不算病假。并且说要算病假的话,需要第二家医院出具鉴定书才能算。当初向公司表明我咨询12333的结果是我就的医生育保险定点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是可以的,向公司说明后公司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公司当初和我联系要求说要第二家医院开具病假单,我当时也可以去另外一家医院检查并开具病假单。而且我回来上班后公司也同意说3、4月份按照病假计算,并且也发了病假工资给我,只是漏发了部分工资。

但是现在我要求公司补足漏发的工资给我时,公司又说不算病假,还说我什么“你怎么对我,我就怎么对你”,反正规定说超过15天需要公司批准,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不算,公司不批准就不算病假。

请问:

1)《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的第七条.是否适用于怀孕女职工先兆性流产需要保胎治疗的情况?

2)我向公司要求补发漏发的工资给我,这样有错吗?

3)公司这样反复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公司按照事假不发工资是否合法?

4)4月份的病假是否必须按照病假工资计算?

5)我查询到《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说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这个广州市是否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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