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

时间:2022-07-02 12:07:10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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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

  工伤伤残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

  问:我叫刘X民,湖南桃源人。于2007年10月份入职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的一家电子厂,担任装配工。2008年12月14日,我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左手小指被冲压机冲掉了一截。后被中山市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间为六个月。现正在我公司协商工伤待遇。我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是1800多元/月(这是总薪,包含加班费、奖金等),我认为应按照1800元/月作为计算我的工伤伤残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但公司方面认为,只能按照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70元/月”来作用计算我的工伤伤残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我想问一下律师,关于这个问题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入职时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指劳动者一方)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70元/月”。入职时,我觉得工资太低,但单位保证说,实发工资确保有1800元以上,合同只约定底薪,于是我就签了。]

  回复:工伤伤残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各不相同,分别分析如下:一、三项工伤伤残待遇(含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月工资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六十一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指“本人工资”,所谓“本人工资”就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通俗点讲,就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含用人单位用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补贴等。你单位主张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70元/月来计算你的工伤伤残待遇是错误的。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是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何理解“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全国各地做法不一,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像你所在的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均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受伤前一月或者受伤当月的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补贴等不包括。如果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不健全,无法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指工资总额。因为你所在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70元/月,因此,你单位主张以770元/月来计算你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另一种做法是像深圳、福建厦门等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均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受伤前三月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月平均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津贴、加班费、补贴等。本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之所以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家庭不因受到工伤伤害而减少收入来源,降低生活水准,因此,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理解为受伤前三月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月平均劳动报酬总额,符合立法宗旨。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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