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金融理财法律规制的探究

时间:2022-06-26 01:15:45 法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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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理财法律规制的探究

  金融理财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性业务,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是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竞争的焦点。随着我国金融理财市场向着更深层次发展,对于相关的理财法律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从我国的金融领域经验出发,借鉴国外的金融理财的研究成果,改善我国的金融理财法律规制,促进金融理财活动迈向新的阶段。

浅析金融理财法律规制的探究

  一、金融理财概述

  (一)金融理财的概念

  金融理财是一种综合型的金融服务,通过专业理财人员对于客户财务的评估,明确理财的目标,并设计出科学合理的金融理财方案,金融理财的目的是结合客户的实际状况,实现财务上的自由,并为客户创造最大的利润空间。从投资的方向来所,金融理财的投资方向包括股票、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理财的关键是选择更好的投资方式,并降低理财的风险。

  (二)金融理财的特点

  金融理财是新兴的理财项目,其主要特点如下所不:金融理财把金融行业和理财结合在一起,是一种综合型的服务性项目,不仅包括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其本身也具备产品的属性;金融理财是通过专业机构操作的,专业人员通过在金融市场获取的信息,用客户的资金实现经济收益,客户只是把资金的投资权利委托给专业人员,并没有直接参与投资过程;金融理财是金融机构在我国的法律范围内进行操作,其金融产品的设计、资产管理、信息反馈、收益分配等内容都受到相关的机构监督。

  二、金融理财法律规制现状

  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理财方面的法律较多,同时各个法律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但是金融理财业务的规范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参与金融投资的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二者之间的金融理财活动也是民事活动的范畴,受到《民法通则》中各个法律条款的规范。同时两者之间签订的相关合作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障,其相关内容也受到《合同法》相关内容的约束,此外,根据不同的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同金融机构的金融理财活动也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当前我国的金融机构有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这此金融机构要遵守的法律各不相同。

  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机构所属的监管部门各不相同,其业务活动的监管内容也各不相同,对于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业务,其主要的监督权和管理权属于中国证监会,而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监督权属于银监会,此外保监会负责的监管部门是保险公司。由于金融机构对金融理财业务的不断重视,各机构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随着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规模的迅猛发展,以及在理财产品上的不断创新,各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和合作都在不断加强,出现了相互依存的局面。

  三、金融理财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理财合同缺乏统一规范要求

  在金融理财活动中,不同金融理财机构发布的理财产品不同,虽然彼此之间的竞争激励,但是它们之间有很强的取代性。由于彼此之间的监管标准不同,造成了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同时理财业务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在不同的监督部门和监督原则引导下,常常会出现同一问题规定产生矛盾,或者多个相关监管部门都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形。

  (二)法律规制的立法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的金融理财法律规制还没有达成一致,对于合同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对于实际操作过程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现象,各个监管部门只能通过出台相关的通知来解决彼此之间存在的争议由此产生的问题较多,例如:监管部门的立法等级较低,不同与其他的法律相适应,不能彻底的解决问题的根源,同时其立法的层级较低,在法院判决案件的时候,不能当作法庭上的证据出不,此外这些出台的法律规则的制定程序不严格,往往带有明显的利益倾向,在公正性上饱受怀疑。

  (三)立法缺乏前瞻性

  各个监管机构的立法内容没有足够的前瞻性,很多法律内容都是为了应付争议问题而出台的,虽然段时间内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在未来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更多的问题,这往往迫使监管机构再出台一些法律规定,这要极大的增加了立法的成本,甚至出现了法律条文之间的相互矛盾,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

  (四)金融理财市场的法制设施不完善

  由于相关法律规制的不完善,给理财活动带来了困难,例如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时,伴随财产的转移就需要交纳一定的税费,而金融机构把资金给委托人时也要收取税费,减少了委托人的收益。此外各类金融理财合同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因此无法确定损失的承担着,导致了诉讼案件的增加。

  四、对我国金融理财法律规制的建议

  鉴于我国金融理财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地立法手段,解决存在的问题,减少金融理财中出现的纠纷案件,保证金融市场和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加强金融理财方面的立法

  我国的立法机关要借鉴先进的经验,建立统一的法律规制,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通过借鉴已经解决的纠纷案件的经验,及时立法填补法律的漏洞和空白。首先要明确只有通过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理财,保证金融理财机构的经营合法性;其次要规范金融理财纠纷的审理尺度,避免在金融理财案件的审理中采用不同的法律标准,从而影响了判决的效果,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这就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完善金融理财案件审理规定,通过案件审理引导行业的投资行为;最后要各个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发挥各自的监管作用。

  (二)加强金融理财方面的监管

  首先是市场准人的监管,需要金融理财的委托人要具备良好的资质,尤其是理财经验和金融知识方面,同时对于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额度要求,并建立统一的最低合格者准人标准,解决金融理财市场的混乱的现象。此外对于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投资机构,要禁止其投资,避免给我国的金融市场带来混乱。对于受托人的准人资格要进行监管,引进先进的行业标准,对受托人进行资质评价,确定其金融理财能力、控制机制、财务能力等,提高市场的有序性。

  (三)信息披露的监管

  首先要健全信息披露体系,保证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信息真实有效,降低金融理财的风险性,增加委托人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理财宣传方面的规制,对于出现的带有虚假词语的宣传行为要进行严格处理,避免对委托人产生诱导作用,同时禁止在宣传的过程中带有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低毁。最后是加强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各个监管机构要制定详细信息披露制度,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金融理财正在飞速发展,但是我国目前关于金融理财合同的立法还极不完善,需要更高级别的立法机构统一规范,逐步立法,金融创新的顺利推进,呼唤着法学理论的突破和法律条文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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