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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青少年法律教育
关注媒体,我们会发现:一方面,青少年法律教育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除较为常见的宣讲式教育外,各地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青少年法律教育活动,如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模拟法庭进校园”、设立“义务法律辅导员”活动,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组织干警前往特教学校通过手语老师的翻译为学生讲解法律知识等。同时,司法系统对青少年再犯罪的预防作出多种尝试,如对未成年犯罪轻刑化、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等。而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和再犯率并未有明显降低,青少年犯罪的案件时常见诸媒体。这两种现象无疑是一个矛盾,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青少年法律教育之路应该怎么走?
一、青少年法律教育现状
(一)青少年法律教育以学校教育为主,教育方法简单、机械
有些学校没有专业法律教师,教师自身法治观念不强、法律知识了解不透,仅仅是照本宣科对学生灌输法律条文。有些学校虽然有专业的法律教师,但是学校对学生法律教育说起来重视,做起来不重视,法律教育课常常被主要科目占用而流于形式。
(二)相关部门开展的青少年法律教育活动活动式的多,有长期规划的少
社会各界对青少年法律教育越来越重视,尤其是公、检、法、司都采用多种方式在青少年间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理念。而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上述各部门都具有各自的工作职责,更多的精力花在预防青少年再犯罪上,基本上都没有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长期从事普通青少年的教育活动,所以出现接受法律教育的学生不均衡,有些学校的学生能够享受到这部分法律教育,有些学校的学生享受不到;同一学校的部分学生能够享受到这部分法律教育,而部分学生享受不到;在校生能够享受这部分的法律教育,非在校未成年人享受不到。同时,由于多部门开展青少年法律教育规划不足,有些地方还出现内容重复,不能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三)部分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缺失
一方面,由于家长自身素质的原因不能给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作用,不能对孩子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有些家长自身道德素质低,处理问题不理性、不客观,处理方式简单粗暴,未成年人在耳濡目染之下养成错误的思维习惯。有的家长在孩子在小处违反社会规范时或者在与孩子一起目睹其他人违反社会规范时,不能及时纠正、正确引导,致使小问题不断积累,最终变成大问题,很容易发展为未成年人对社会规范的无视,严重者,则发展成为目无法纪。另一方面,有些家长不能把孩子带在身边进行抚养、教育,出现未成年的大孩子照顾未成年的小孩子、年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未成年人等情况,同样容易出现家庭法律教育的缺失。
二、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
(一)法律教育最迫切的目的是预防青少年犯罪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问题之一。据了解,多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或者是对触犯法律的后果没有深刻的认识。当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流下悔恨的铁窗泪时,我们这些成年人最急迫要做的事情就是想办法预防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贝卡利亚说过:“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通过法律教育,使青少年了解法律知识,明白何事可为、何事不可为,如果做了不可为之事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那么在趋利避害本性的驱使下,那些企图犯罪的青少年就会三思而后行。
(二)法律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青少年守法意识,体会法律精神,享受守法带来的快乐
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目的并不是为了从小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也不是仅仅为了让未成年人了解法律条文规定,最重要的是向青少年传递法律观念、规则意识,使未成年人形成在法律的约束下尽情享受自由。我们曾经为美国两个发生车辆摩擦的人相互交换名片,等待交警到来后便各自去上班,由交警来处理事故的故事而感叹,其实这两个人的举动并不能表明他们对法律的规定有多么的熟悉,而是他们的内心有着一致的行为准则,引导他们用高效率、理性的方式来处理生活中的细节。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青少年法律教育中的应用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由于其全新的教育理念和强烈的社会实践性,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接受并运用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上。该教育方式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课程设置,归纳而言分别为“内设式诊所”、“外置式诊所”以及“模拟法律诊所”,前两种模式都都要求直接面对当事人,具有更多的不可预测因素,要求学员事先掌握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在青少年法律教育过程中实用性不强。第三种模式则是采用了法律诊所的教育方法,使学员在一个模拟的环境中学习相关技能和道德,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可以经过适当改良而运用于青少年法律教育。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应用于青少年法律教育的优势
首先,相对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学生主动参与到对案件的处理和应用,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培养学生的钻研精神和逻辑思维能力,增强学生的团队精神,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寓教于学、寓教于娱乐。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应用于青少年法律教育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1.对学生年龄段的要求。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性较强,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不适合小学低年级以下的学生参与,建议在小学高年级学生以及初、高中学生中开展。
2.对教师及教材的要求。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对教师和教材的要求比较高。由于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在教师的选择上,不仅要求教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有所了解,还要求教师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在短期内要培养一大批能够适应青少年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比较困难,笔者认为,可以以学校教师联合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教学的方式进行过渡,直到形成规模化的专业青少年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师。对学生进行小班式分组,一组十人到十五人,每组配备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指导老师,对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模拟实践情况进行指导。学校教师则主要负责学生的组织、管理等协调工作。而教材及模拟案例一方面要适应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另一方面又要贴近现实,比较难以平衡。在教材的制定上,建议由未成年人教育专家与法学专家共同参与,力求教材能够适应多方面的需求。
3.主要教育方式的选择。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更强调实践性,需要学生花费的时间较多,这与当今中小学生课业压力较大的现实将会产生一定的矛盾。为了不增加学生的负担,将现有的法律教育课改成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进行教学,同时,在寒暑假作业中增加一项类似内容的实践要求,在开学后进行统一考察。在课程的安排上,根据学生学习阶段的不同,分为小学高年级课程、初中课程以及高中课程,对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以及不同的考核办法。对小学高年级学生来说,笔者认为除了前面讲到的每组配备指导老师外,还可以尝试让家长一同参与该小组,作为小组成员参与学习实践。该阶段学生的考核以案例分析、模拟简单纠纷解决等方式为主,以模拟法庭形式为辅。对于初中学生来说,笔者认为每组配备一名专业指导老师对其专业知识进行跟踪指导,适当的时候选择合适的案例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理,考核方式以模拟法庭形式为主。对高中阶段的学生来说,不需要专门配备专业指导老师跟踪指导,只需要向学生提供指导老师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在组织模拟法庭的过程中,由学生自行在指导老师中选择一人或多人联系求教以完成任务。考核方式为模拟法庭的组织情况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