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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能否约定试用期?
王某2006年4月应聘到A公司工作,为了自己以后跳槽方便,王某主动与单位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王某出具一份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后王某与A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3个月后如果考核合格,可以成为正式员工。试用期不到一个月,公司发现王某根本不具备当初招录其所要求的符合该岗位的条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认为其与A公司的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因为从一开始,其与公司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因此,即使是有这样的一个试用期的约定存在,也是无效的。没有试用期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他的理由就是不成立的,因此提起了劳动仲裁。该案件该如何判定?案例分析:【事实劳动关系能否约定试用期?】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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