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一些问题

时间:2022-07-13 23:50:07 试用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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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的一些问题

最近几个朋友都问哦关于试用期的一些问题,哦把这些问题做了一个整理,一并解释一下吧:

面试、试用、转正,是开始一份新的工作的必经三步。 试用期是一个过渡: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对试用人员的思想品质、工作能力、是否胜任招聘岗位工作等方面的考察期;对劳动者来说,是对用人单位能否兑现招工时的承诺,能否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是否有兴趣长期从事本岗位工作的选择期(有点象试婚 )。

关于试用期,经常出现的几种不规范现象有:

1、合同期不包括试用期

现在不少单位招聘人员,试用期过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包括试用期。也就是说试用期间,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仅仅有一份简单的《试用期协议》。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者自入职始就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限应包括试用期。换言之试用期内也必须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各地的劳动社会保障局都有统一规范制定的《劳动合同书》的样本,其中就有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条款。(《劳动合同书》的样本在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都可以查到。)

2、试用期过长或者随意延长试用期

哦见过有的单位竟然可以规定一年的试用期。然而实际上《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1996年原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制定了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延长试用期限,尤其不能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的上限范围。

另外需要注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约定,不同意的也可以不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试用期的约定有上限没有下限。试用期满,用人单位没有事先通知说解除劳动关系的,视为自动转正。

3、试用期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只要双方建立起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也就是说,自入职起,单位就有义务为你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如不办理,员工可以到当地社保机关提出申诉,届时所有保险补缴费用将全部由单位承担,另外,社保局可能还会根据情节严重承担,对用人单位实行一定的处罚。

此外,试用期内,单位应当提供的一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同样也不应该有任何折扣。

4、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员工

一些人一直存在着这样的观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对试用期的错误理解。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选择的一个考察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根据本人的适应情况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有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有的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但随意延长试用期,而且随意辞退费用较低的试用期员工,实行轮换办法。因此,对于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就有“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样一个限制。

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

5、二次试用

离开一个单位一段时间后,又重新返回,继续从事原工作的,一般不实行试用期。源自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再就业的职工,仍从事原工种(岗位)的,一般不实行试用期。”

哦现在能想到的也就是这几方面的问题,不知有无遗漏 。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希望能帮Miniyoyo解决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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