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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北京编制教师试用期辞职,违约金赔付案件分析
我是2006年毕业生,8月份开始工作。与海淀区教委签订5年,试用期一年。规定违约每年赔偿7500元。但于学校还未签正式合同。工作几月发觉学校的教育理念很陈旧,限制了我的发展,想离职。
这种情况我不知道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赔多少?教委给我解决了北京市户口,人事档案委托人才市场管理。辞职后户口和档案又怎么办?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如果双方同意约定试用期,不同的合同期限应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第3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需附加任何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中约定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但在本案中,该老师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而是教师人事纠纷,所以不适用劳动法。按本纠纷情况教师应与教委协商变更任职学校,或者在原任职学校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任职学校,在此种情况下,因教师还是在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因此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若离开教育系统,不再从事教育教学任务,那么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离职后户口不会发生变化,档案可以转到人才进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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