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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度过试用期 职场新人小心误入陷阱
去年7月,大学刚毕业的小黄和一家公司签订了用人合同。合同书上说明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3年的用工合同,并没有说明在试用期间对她还有一个考核。今年1月,小黄试用期满,公司却说她没有通过公司的试用期考核,不予录用,让小黄直接回家。小黄觉得很委屈,找公司的人理论,对方也给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只是让她走人。
用人单位:有些事情没必要说破
面对求职者在这方面遭受的委屈,用人单位自有一套说法。他们认为有些事情没必要非得说破。
在一家人才市场上,笔者曾就试用期的问题,与一家招聘单位的负责人做了交流。他说,他们公司在劳动者试用期间会制定出一些具体的标准,劳动者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后才能算通过试用期考核,但这些标准一般都只是业务上的。至于其他能力上的要求,比如像待人接物、为人处事、品行性格等,主观性比较强,没办法制定统一的标准。但这方面的考核又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在这些方面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即便你在业务上很优秀,试用期满后,公司照样会跟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位负责人说,这方面的事情主观性比较强,不好直接说出来,我们也不想把它说破,最好是大家心照不宣就行了。
劳动法: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咨询了郑州某律师事务所的方律师。方律师告诉笔者,这种问题在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上相当普遍,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劳动者讲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方律师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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