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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问题
请问一下,用人单位使用试用期合同和正式的劳动合同的做法合理吗?在网上看到,这样做对新员工不利,但是下边这段话我却不很理解:如果你在求职的企业必须要以《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剥离开的形式让你签约,那么《试用期合同》签了不如不签。因为如果你没有签订《试用期合同》,在法律上就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可以按有关的法律条款为自己维权。如果你签了,你就很可能掉入《试用期合同》的陷阱。因为你签字了,就等于自愿放弃权利了,到时候再用法律来维权就难了。为什么不签试用期合同,存在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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