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违约金
我知道根据劳动法32条,试用期离开应该不用缴纳违约金,但是现在公司说有一份什么人事代管合同中有约定,要我交5000元违约金,不然不放我档案,请问这合理么?
另外,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时候,公司方口头承诺来了就有新宿舍住,没有写入协议,但是和所有来的毕业生都是这么说的,实际情况是宿舍现在还没有盖好,我们由公司出钱住在宾馆,条件不如承诺中的,我是否可以依据这个,以公司违约为理由辞职?
我是今年来到公司的,还在试用期内,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约定年限5年,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试用期月工资1500(没有其他收入,扣了保险什么的只有1200多)。至于公司说的人事代管合同,好像是签过,不过3份都被收上去了,我手上没有,具体细节也不清楚,而且签订的时候公司一方没有签字或者盖章。这个合同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或者是否违反了合同法?金额是不是太大了啊?(听说不应该超过年收入的20%)
我在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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