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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面试题概述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只要有考核要求,就会有试题,试题是考核某种技能水平的标准。那么你知道什么样的试题才能有效帮助到我们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专利代理人面试题概述,欢迎阅读与收藏。
专利代理人面试题概述 篇1
通常所里招的说是代理人,其实际是代理人助理,或者是专利工程师,主要工作任务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一般规模小的所没有笔试,如果招的是没经验的人,也不会笔试。但是不排除个别所比较特殊。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也就是说,取得了资格证才能是专利代理人。你应该是还没有资格证吧
通常的笔试题目也不会有多大题量,最常见的就是给你一份技术交底书,让你写出其权利要求书来,有的也可能会考一些专利审查指南的基础知识。
1、 驳回给出公知的举证算引入新证据么?
答:最好再发一次通知书再驳回。
2、 当申请文件中声称解决的问题不止一个时,指R20.2缺必特应针对的声称解决的的问题
如何界定?
答:独权的技术方案仅需解决其中一个问题即可。
3、 公知常识的举证在检索报告中的填写都写A么?
答:不一定。非专利文献一般可填写为A,但专利文献作为公知常识的举证最好填为Y。
4、 初审后公布文本与申请文件的区别?申请文件的公布文本可否作为审查文本基础? 答:基本相同,可能有初审员依职权的非实质性修改和出版时引入的排版上的错误。
当公布文本与申请文件一致时,可作为审查基础;当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需以申请文件作为审查基础进行审查。
5、 对比文件申请日位于本申请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包含申请文件的优先权日当天吗? 答:包含。
6、 假定性评述写法怎么写?
答:参见规程P186。当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缺陷导致无法评价其新颖性或创造性时,如果审查员根据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技术方案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判断出申请人可能修改的技术方案,则可以针对该可能修改的.技术方案提出新颖性或创造性方面的审查意见。此时审查意见中可以采用“假定”、“假设”、“即使”等类似措辞,以明确告知申请人该审查意见是在假定权利要求的基础上作出的。
7、 PCT申请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进入国家阶段,如无优先权呢?
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3条中提及: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2条所称的优先权日,而专利合作条约第2条中指出,国际申请中不包含优先权要求的,指该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8、 申请人在同日提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需作出声明,该声明将在公布文本中体
现为“该发明已同日申请实用新型”或“该实用新型已同日申请发明”,如无该声明应怎么处理?
答:1)可能为E系统中未将声明写入公布文本中,可在E系统或与初审流程部联系确认是否存在声明。
2)经证实申请人确无声明者,需要求申请人通过修改规避重复授权的可能性,只要修改后的保护范围与实用新型的不完全相同,即可获得授权。若无法通过修改避免,则可用A9.1重复授权驳回发明申请。
9、 当独立权利要求中存在不清楚缺陷致使技术方案的理解不同,可通过说明书的实施例
(如附图)或从属权利要求反推进行技术方案的理解么?
答:不能。
10、 独权有创造性,用从权某个特征代替了独权中的特征,则该从权不一定有创造性。 讨论:从权是形式从属,实质独立。
11、 使用了驳回条款指出缺陷,不修改就一定可以驳回吗?例如:用A26.4指出权利
要求中用了“厚”“高温”,“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存在不清楚问题,申请人拒不修改,是否驳回?
答:用驳回条款指出的缺陷都是可以驳回的,不管缺陷的程度严重与否。
12、 修改文本中能否将说明书摘要记载的技术方案补入到权利要求中,这样的修改是否超范围?
讨论的看法:说明书摘要记载的技术方案补入权利要求属于修改超范围,因为说明书的摘要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其二,A33条规定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说明书摘要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包含在原申请的记载范围之内。
专利代理人面试题概述 篇2
1、 同族查询与引证被引证?
答:检索时,发现相关的对比文件,但时间不能用,可以用追踪检索。若该申请或其对比文件在不同国家有审查记录,则可在其同族有所体现,可以用多功能查询器的同族查询器查到。查到疑似可用的文件,可以查其引证与被引证,尤其是国际申请,有多个国家的审查记录,其引证文件是很丰富的。
2、 “锁定螺钉”中锁定作为功能限定,对主题有无限定作用?
答:无限定作用。因螺钉本身的功能即为锁定或固紧。
3、 审查流程中,PCT申请相关流程?
答:见下图(摘自课件PCT进入国家阶段的审查)。
4、 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文本的确定?
答:参见规程P362。
5、 PCT申请国家阶段实审时如怀疑超范围,应如何处理?
答:应先核对原文,核实是否是因为译文有误而导致的超范围。原文为中英文的`,直接核对;原文为其他语言,只需要基于中文译文判断是否超范围,后续由申请人进行意见陈述。原文指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
另,核对原文的情况有两种:
1)认为修改超范围;
2)认为译文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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