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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的税费筹划文摘
企业除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对外投资外,还可能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如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国库券投资、企业债券投资、金融债券投资和其他债券的投资等。
企业进行债券或股票投资的目的是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获取比银行存款利息高的收益。而由于有公开的证券市场,当企业需要现金时,企业可以随时通过证券市场将持有的证券转换为现金。在企业进行证券投资决策时,不仅需要考虑各种证券投资的收益率的高低和风险的大小,而且还应当考虑税法对各种证券投资税收的规定,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根据(财税字[1995]第81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而购买除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外的其他债券获得的利息及资本利得,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获得的利息和资本利得应按规定纳税。
因此,企业在进行债券投资时,除考虑各种风险、能否随时变现等因素外,还应对收益进行比较。例如,财政部发行的3年期公债年利率为3%,某支3年期金融债券的年利率为4%,由于国债利息收益免征所得税,所以,该金融债券的税后收益率为4%×(1-33%)=2.68%,如果企业缴纳所得税,反不如国债的收益高,那么投资金融债券不如投资国债。但是,如果该企业前几年有待税前弥补的亏损,且马上要过税前弥补期,那么,由于取得的金融债券利息可首先用于税前弥补亏损,则应投资于金融债券。
根据(财税[2002]48)文的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国债价格和应计利息两部分组成。企业获取的所得也相应的由资本利得和国债利息收入两部分组成。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假如,某企业购入了某种3年期国债10000元,年利息为3%,企业持有1年后,由于该种公债的市场转让价为每万元公债卖出价10400元。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中列明,利息300元,净价10100元,资本利得100元,由于企业获得的资本利得要缴所得税,其实际税后获利率为[100×(1-33%)+300]/10000=3.67%,相当于投资于其他年利率或资本利得占投资额的比率为5.48%的债券。
在进行债券投资决策时,还应将利息的支付因素考虑在内。因为有的债券是每年支付利息,而有的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时的利率,是名义利率,而每年支付利息的债券利率是实际利率。在进行决策时,应将二者换算为统一的利率进行比较。由于这个问题对我们讨论的税收筹划的直接影响较间接,所以我们不再进行详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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