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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清查及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财产清查的规定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年度报告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清查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
2.应当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3.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三个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请册。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其余凭证、账是15年。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5年。
月、季报3年。
4.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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