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及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2-06-28 13:53:05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关于财产清查及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财产清查的规定

关于财产清查及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年度报告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清查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

  2.应当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3.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三个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请册。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其余凭证、账是15年。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5年。

  月、季报3年。

  4.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财产清查及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相关文章:

财产清查会计分录题目07-10

会计档案管理04-28

财务与会计管理规定02-23

会计档案管理15篇04-28

会计档案管理(15篇)04-28

(优)财务与会计管理规定07-07

会计档案管理通用15篇06-16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01-17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职责01-02

会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