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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省审改办《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事项的函》(闽审改办〔2016〕21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省住建厅委托下放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做好承接工作。
一、委托下放部分注册审批事项
(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福建省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业务委托下放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并作为即办件随到随办,加盖各设区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委托下放后我厅不再受理福建省二级建造师的增项注册申请。
(二)涉及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下列情形,原需至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现一并下放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办理:
1、变更注册时已超过注册有效期,但原聘用单位不愿为其办理延续注册的;
2、注册未满一年,聘用单位破产、或已注销工商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需变更或注销注册的;
3、注册未满一年,年龄超过65周岁、或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注销注册的。
二、有关要求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建设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并承接好省住建厅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保障行政服务窗口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