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评审签约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2-06-29 14:35:33 签约违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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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评审签约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篇一:工程合同评审表

施工合同评审签约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工程合同评审表

  篇二:施工合同评审方法

  施工合同评审、签约应注意的事项

  施工合同评审是建筑施工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不存在一份“完美”的合同,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的可信性、可操作性、合法性和抗风险性进行严格审核,甚至苛刻的“挑刺”是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虽然无法预测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也不能把所有的风险挡在公司门外,但至少会让我们及时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不该发生的失误,为合同的履行奠定基础。

  一、对签订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考察。

  签约过程中,大家注意的重点是合同的内容,对施工企业而言,建设单位就是上帝,而忽视了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有时为了促成合作或碍于情面,往往是“走过场”,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主体缺陷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难以履行,达不到预期目的。因此应该重视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首先,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情况,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而被吊销执照,是否具有资金能力,注册资金的到位情况。其次,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从事合同业务的相关资质及目前的效力,特别是在特许行业和分包合同签订中更应注意。

  二、施工合同内容的审查是重点。

  首先,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是否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情况。

  其次,要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各评审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掌握的公司资源情况对合同各条款进行甄别,确认是否齐备,表述是否清楚可行,公司现有资质能否满足,并列明应注意事项。施工合同内容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施工范围界定与投标报价或合同价款是否一致及有无动态约定;

  2、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用户应该提供的设计文件、原始资料等接点规定是否清楚,能否影响工期;

  3、对用户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质量、安全等目标要求,能否满足及注意事项;

  4、价款、支付条件及方式、结算方式、公司能否满足及接受;

  5、索赔程序是否明确可行;

  6、合同是否采用格式合同及专用条款、补充条款,表述是否准确,不存歧义;

  7、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风险;

  8、识别出新的、不熟悉的、公司缺乏经验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验收标准及超出常规的特殊要求,并进行交底和指导履行;

  9、违约责任约定是否对等,如果有严厉的违约责任应明确提出注意事项等等。

  三、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

  多数情况下合同是由一方或者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些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进行必要的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质疑。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力的,而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签章。合同对方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自然人,则要求本人签名并加摁手印。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应当清晰、完整。

  2、合同附件。要审查附件的内容是否与主合同一致,并应给与足够重视,要加盖相应印章以确认内容

  3、签约时间和地点。合同落款处应当有签订的具体时间,并按要求填写签约地点,这关系到合同生效的时间、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纠纷解决方式等问题的确定,不可小视。

  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评审程序中各评审部门要给合同多挑刺,挑刺实际就是风险识别,察觉隐患,防止盲目签订合同,从而规避合同带来的风险。

  法律风险;经营成本风险;全面评审;防范经营风险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经过建筑市场的不断锤炼,建筑施工企业越来越重视施工合同的评审工作,尤其是法律评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狭义的施工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合同、合同体系中存在的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它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不合法条件以及合同签订之时存在重大风险的效力待定条款。广义的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是指凡是涉及工程承包范围、

  质量、工期、安全、保险等实质性内容,合同条款以及条款之间、合同质系中约定的有关质量、工期、价格、安全等方面对企业存在风险,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采取顶控措施的合同瑕疵。从对建设工程目前施工合同的管理实践来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明显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的现象越来越少,原先大家就垫资施工的合法性问题比较关注,但自从2004年9月29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后,关于“垫资”的合法性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垫资原则上有效。垫资合法化以后,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明显违法条款将更加少见但是,企业经营中的任何风险都可能将直接导致到诉讼、仲裁的发生,所以从广义的角度讲,经营中的任何漏洞与瑕疵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风险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评审的内容应当是什么法律专业评审与质量、成本等其它专业性评审如何实现对接笔者认为,企业法律人员在进行合同法律评审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法律人员的风险意识优势,对合同质量、成本等条款中潜在的相应风险及时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人员提醒沟通,为论述方便笔者此处定义为警示性评市。下面就这两个方面谈谈笔者的看法:

  1 合法性评审

  笔者认为,法律人员对于施工合同的评审,首先应当着手于合法性评审,要防范合同中的违法条款以及重大的效力待定条款,这是法律人员的主要职责,必须严格把关。主要应当从以下儿个方面入手:

  1.1对合同主体以及合同对象的评审

  作为处于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人地位的施工企业,合同主体的评审,包括对业主主体资格的评审与对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下级次合同主体资格的评审两个方面。对于业主主体资格的评审,主要是对业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评审,防止与“空壳”公司的交易现象。而作为总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最关键的应当是对项目本身合法性的评审。考察工程项目的合法性,首先要从行政许可的角度入手,一项合法的建设工程必须“四证”齐全,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对来讲,这些行政许可的评审较为容易,可以在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证。而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行政被许可人的对应问题,是比较复杂的,经常出现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建设工程的行政被许可人不一致的现象。主要是建设中位为了规避市场风险,就某工程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在法律上真正的建设单位与项目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是股权投资关系。在出现施工合同的主体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当审慎决策。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合同主体的评审主要应当为资质、履约能力、业绩等方面。而分包商、材料商等单位对于施工合同的评审,主要应当侧重于总承包商的履约能力、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合作情况、总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项目的合法性的评市也应当作为最重要的评审要素。因为我国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分类资质管理制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工程的合同无效,总承包合同无效,可能将直接影响到分包合同的有效性

  1.2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由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往来文件、合同书等各种形式的文件组成。对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评审,是对同一合同中这些不同组成文件、或者同一文件中不同条款的评审。在对合同进行法律评审时第一关必须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它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发现并消除这些无效条款。其次要预防和尽量减少效力待定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总承包单位相对于业主,分包单位相对于总承包单位,依次顺延,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合同的签订之初,留置过多的效力待定条款将是非常不利的。第三,主要的或者说合同评审的大量工作就是要审查合同文件相互之间的关联性,防门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与歧义。由于一个施工项目的承建一般要经过市场跟踪—招投标—中标—谈判—合同签订,在各阶段长期形成的文件以及参与人员的更迭及水平的参差不起,合同组成文件之间极易出现矛盾再有,需要对合同文件矛盾进行解释的情形往往发生于合同争议之时,双方当事人由于利益等各方面原因很难达成意思的一致。

  1.3合同体系的设置

  施工合同的体系,主要是指“总承包合同一分包、材料采购合同一专业分包一劳务分包合同”之间权利义务的链接关系。这个多重合同关系应当以工程的施工运营为主线,各种合同间的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是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权利网络图与义务网络图的方式进行分析,防范权利的过多给予与义务的完全传递。总体来讲,合同体系的设置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所有参建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如何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合同体系的设置是非常重要的前置环节。

  2 合同的警示性评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合同关系的综合性及专业性。首先,施工合同集买卖、租赁、设计、劳动、委托、技术等各种常见有名合同以及其它无名合同与一体,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施工中的涉外经济合同越来越多。其次,一个工程涉及水、暖、电、通风等各种不同的技术专业,各专业中又有各自的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环境等不同方面的管理。作为法律人员来讲,绝对不能要求他对合同的各方面都做出评审,但是法律人员与其它专业人员相比,有一个显著突出的特点就是风险意识强。法律人员在立足于合同合法性评审的同时,为了保证企业的利益,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应当充分发挥其风险意识强的特点,将其运用到合同的其他方面的评审。因为,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成熟,建设单位越来越重视合同的管理,借助市场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将施工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尽可能的事先向施工单位转嫁,建设单位一般会设置质量、工期、造价、保险等等方面的“一揽子”风险条款,并且这些条款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不进行仔细的分析,很难发现它对施工单位造成的影响。由于其它专业人员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的局限性,在编制合同经济、技术文件时常会出现遗漏,所以法律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这些合同条件,应当进行汇总,向其它专业人员提出警示性的意见,请他们在编制经济、技术等文件时予以充分考虑。笔者认为,理想的合同评市模式是:第一,法律人员对合同的合法性评审应当与质量、

  造价等评市审处于同一序列;第二,对于合同的其它方面的评审,首先应当由法律人员提出警示提醒意见,然后由专业人员与法律人员对所有的警示性意见进行逐一核对消项,以保证各专业人员对合同中各种隐藏性的“一揽子”风险的关注,确保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笔者认为,只有这样法律人员才能逐渐成长为企业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够真正的做到法律事务的管理紧密为主业服务的目的,法律事务人员在企业中地位才能够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

  篇三:工程合同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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