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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河南农合二次报销拿什么去
下面带来有关河南农合二次报销拿什么去的内容。
篇一:河南新农合新规定
河南新农合住院报销上限提至15万元
核心提示
对于我省近8000万参合农民来说,这绝对是个好消息。24日,省卫生厅召开会议,公布了2012年的《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新补偿方案规定,2012年1月1日起,住院报销上限直接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0%,重大疾病也有了新的补偿标准。
省卫生厅副厅长秦省说,新农合补偿标准再次提高的目的,就是利用经济杠杆,把一些患常见病多发病的病人留在基层,进而合理分流病人。
【分段补偿】
乡卫生院看病可报90%
会议上,秦省说,新农合的报销比例再次提高,而报销的门槛也有所降低。越到基层,报销比例越高。
其中,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提高到90%;县级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起付线为400元,报销比例提高至80%;市级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起付线为700元,报销比例提高为70%;市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70%;省级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65%;省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65%。
一个人一年内,住院两次或两次以上,怎么算?秦省说,第二次报销时,起付线降50%,比如在县级医院看病,第二次再算起付线时,即按照400元的一半200元来算。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此外,在中医院住院的,报销起付线降低100元,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
【重大疾病】
住院花费超6万元报销80%
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病人来说,现有的报销政策还是有点杯水车薪。对此,新补偿方案特意把重大疾病首次纳入保障对象。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处长王耀平说,2012年1月1日后,如果一个参合患者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6万元,那么,省卫生厅会将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10万元的参合患者,则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
比如,一农民患病,在省级一家三级医院花了62000元,如所花费用均符合新农合政策,那么,他出院时,可报销:(62000-2000)×80%=48000元。此外,新补偿方案再次提高了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补偿;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等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补偿。
【补偿封顶线】
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如果病人转到外省的医疗机构看病,怎么办?
王耀平说,根据新补偿方案,省外医院的起付线一律为2000元,补偿比例为65%。现实情况是,因为各省的新农合报销目录不太一致,那么整个算下来,病人的实际补偿比例有时会很低。
对此,新补偿方案规定,参合人员经转诊至省外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5%给予保底补偿,而这个补偿比例在2011年时为25%~30%。
和往常一样,报销额有一个封顶线,目前病人住院累计报销金额的封顶线为10万元,而从2012年起,这个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5万元。
【门诊统筹】
在乡、村医疗机构门诊看病也可报销
从2010年起,我省新农合开始选择一些地方试点,实行门诊统筹,参合农民只要是去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看病,虽然是门诊,也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报销。目前,这个政策已推行到全省。
新补偿方案规定,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可将参合人员个人缴费资金的30~50元纳入门诊家庭账户,并从新农合基金中人均安排40~60元作为门诊统筹资金。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就医,首先扣减家庭账户余额,家庭账户余额扣减为零后,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补偿,年度个人门诊统筹封顶线为70元,可在家庭成员内调剂使用。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就医的费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补偿,年度个人门诊统筹封顶线为100元,可在家庭成员内调剂使用。
“新农合补偿标准再次提高的目的,就是利用经济杠杆,把一些患常见病多发病的病人留在基层,进而合理分流病人。”秦省说,乡、县、市的报销比例基本都有所提高,而起付线或没变或降低,越到基层优惠越大,但是省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没变,而起付线反而上涨了,“比如省三级医疗机构,以前起付线为1500元,现在升为2000元,报销比例依然为65%。”
篇二:重大疾病二次报销
(记者张敏敏 刘海奎)今天下午,记者从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从3月31日起全面建立并启动实施后,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今年仍按原政策执行。也就是说,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原新农合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政策单独进行补偿。但从明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表示,考虑到去年山东已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为搞好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制度平稳过渡,2014年,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原新农合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进行补偿。因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20类重大疾病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今年仍按原山东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3〕2号)规定执行。20类重大疾病具体病种的确定,仍按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2〕6号)规定执行。
韩金峰强调,20类重大疾病中,血友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须由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其他13类疾病须由基本医疗保险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重大疾病患者须到具备诊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诊疗标准参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制定的临床路径执行。
为进一步增强大病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那么,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又有怎样的变化呢韩金峰说,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统一招标,由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2014年,继续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承办全省居民大病保险。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责淄博、东营、济宁、威海、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9个市的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工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责其余8个市的承办工作。各统筹地区于2014年4月底前将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80%拨付至相应的商业保险机构,剩余的20%,经省人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和计生委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情况评估审计后,视评估审计情况于年底前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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