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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
与美国等国家不同,我国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要窄得多。依照我国《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严禁从事以下行为:(1)代替客户管理账户。包括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进行证券买卖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4)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5)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其他便利;(6)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交易设施;等等。
简言之,在我国,证券经纪人不得介入客户具体的证券交易,更不得超越证券公司的授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投资服务。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证券经纪人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成熟的专业经纪人群体尚有待建立,许多投资者也缺乏完备的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为减少投资者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有必要在现阶段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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