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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社会规范化管理
[提要] 管理就是服务,完善社区规范化管理就是要通过制度机制的完善,保障服务更加规范、有序、合法、持续、优化。社区规范化管理的核心目的就是更好地为居民服务,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为社区居民安宁、幸福地生活创造有序、和谐的社区环境。为此,急需通过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制度机制,解决在社会变迁中社区出现的实际问题。
在社会系统中,作为中观层面的社区起着上承社会国家宏观层面,下接每个社会细胞家庭微观层面之承上启下作用。社区规范化管理体制机制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居民安居,依法治国的推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本文以维护轻度精神患者及相对人权益为例,阐述完善社区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措施。
所谓轻度精神疾患者,主要是指具有间歇性精神异常,但生活能够勉强自理的患者。例如:生活能够自理,但时常有妄想症,出现幻觉,常常疑神疑鬼的患者,这两种情况常常让人觉得没有达到必须住院治疗的程度,因而他们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在社区,但又常常做出不正常的扰乱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甚至侵犯邻居人身权的事情。因为精神轻度异常,其智力受到损害,因此不仅经常损害邻居等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容易导致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与重度的精神疾患者相比较,轻度精神疾患者更不容易被其亲属与社会重视,常常难以得到及时治疗和救济。因此,社区由于精神疾患者造成的问题,多是病情不是很严重,能够自理的轻度精神疾患者。例如:在调查中发现,一位老年精神异常患者,独居,日常生活能自理。但是,常常半夜用东西敲管道、砸地板;常出现幻觉,怀疑别人囚禁了他的孩子,因此经常不分时间大声喊他家子女的名字,敲邻居家门(其子已经工作);甚至时而伴有恶毒的侮辱性语言等。显然扰乱了邻居的正常生活,侵犯了邻居的安宁权、休息权、人格权等;同时患者本人也存在安全隐患,如冬天若把暖气管道敲裂,有被热水烫伤的风险;因为有时会有幻觉出现,有做饭忘记关火的危险等。而邻居一边同情其遭遇,一边寻找解决的途径。
可是,一是找不到其监护人;二是居委会和片警也束手无策,邻居不知道如何解决问题。因此,在陌生人化的社区环境下,通过完善制度机制、细化管理环节、创新社区管理等来保护当事人权益成为必然。本文试图通过调查研究与案例分析,分析这些精神患者的家庭与社区管理缺陷,寻求进一步完善社区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家庭、社区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精神患者和相邻居民合法权益的制度性路径与对策。
一、问题的共性及原因分析
当前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是生活能够自立。尽管他们精神出现一些异常,但他们没有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自己能够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
二是大多常与家人分离。这些人大多是经常性一个人生活,与家人经常处于分离状态,家人无法从生活与精神上予以照顾。由于他们能够自理,尽管家人也知道其具有精神疾患,但认为不需要经常陪伴与就医。例如:有一位患者因为精神有疾,因常扰乱同事正常工作,单位出面与其家人多次协商,才住院治疗,出院后效果不错,但不久再犯,不能正常工作,其生活范围基本在社区,而家人因为工作、上学等原因,不能经常性陪伴,且认为无需住院治疗。因此,当其因精神疾患损害他人利益,相对方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三是因为其精神轻度异常,其行为不仅时常给邻居造成精神权益损害,其自身权益也难以保障。经过调研发现,社区轻度精神异常患者影响和侵犯邻居等合法权益的现象已经不是个别现象,调查十个社区中,三个社区存在此现象;
四是一般这些轻度精神患者,由于家人对其病情的忽视,难以得到持续性的有效治疗,其健康权难以保障。
社区出现此种问题的原因有四个:
一是法律缺位:法律对轻度精神患者没有严格界定;对其亲属的监护与陪伴的权利义务责任,对社区管理者管理救助职责等,缺乏相应的明确法律权责规定。
二是家庭缺位:一些轻度精神疾患者,失去家庭经常性关照,不利于其精神康复;一些家属忽视对其进行必要治疗,使其病情难以得以控制。
三是家属经常性疏离,让相对人难以通过协商保护自己权益。四是社区管理缺位:一方面社区管理缺乏与时俱进的服务方式方法的创新,以有效落实其职责,如《城市街委会组织条例》规定其有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社区秩序、居民利益的责任和义务。但面对轻度精神患者新出现的问题,缺乏灵活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创新,而束手无策;另一方面社区缺乏整合社会力量的救助机制和措施,无法针对社区精神疾患者提供必要救助。
二、完善相关居民权益保护制度
相关居民主要指轻度精神疾患者和权益受到轻度精神患者行为影响和损害的相关居民。完善社区对相关居民权益保护制度性路径包括对轻度精神患者的制度性保护和对相关受害居民合法权益的制度性保护。
一是不断完善对轻度精神患者的制度性保护。例如: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婚姻和精神卫生法领域,要明确监护人对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轻度心理精神患者的监护义务和责任。同时,应赋予社区居委会对经常侵犯邻居生活安宁权的精神患者,据不同情况予以申请专业救助的职能和责任。建立社区定期走访、定期体检制度;
二是完善对相关受害居民合法权益的制度性保护。赋予居委会代表受害人寻求其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等。在民事诉讼中,赋予居委会作为受精神患者侵犯合法民事权益的多个居民的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克服居民各自为政和不利于居民权益及时维护的弊病,切实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社区自治互助制度。这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但由于社区陌生人化削弱了社区自治互助的功能。在建设现代化和谐社区实践中,需要回复和重建社区自治互助职能。例如:社区居委会指导居民自愿建立精神患者救助志愿者小组,定期与老弱独居、生活困难、疏离家庭与邻里而需要救助的居民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解决邻居个人因为恐惧心理,不敢单独与精神患者交谈交往,而使其越来越自我封闭,不利于精神状况改善的问题。从而及时了解其身体基本情况,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和与邻里纠纷,为其营造有利于其精神康复的社区环境,更好地维护居民个人和社区公共安全与利益;
四是加强社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随着时代和社区需要的变化与发展,社区工作人员结构也要随之调整,使社区管理服务人才逐步走向专业化。社区工作者应配备一定的与法律、心理和精神健康等相应的专业人才,以便更好地为社区居民和社区精神疾患者等特殊人员提供满意服务和帮助,解决居民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因此,应通过大学专业设置,办培训班等方式,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并充实到社区工作中来,才能担负起现代化社区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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