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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小编精心为你整理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希望对你有所借鉴作用哟。
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密国税稽公告[20xx]3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北京荣盛品国商贸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执法文书无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北京市密云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xx年一月十二日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密国税稽告〔20xx〕2号
北京荣盛品国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4年6月30日17号记帐凭证,记载购进库存商品煤应付账款17831000.00元(金额15240170.95、税额2590829.05元),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进项税额2590829.05元;2014年7月31日25号记帐凭证,记载购进库存商品煤应付账款1169000.00元(金额999145.30、税额169854.70元),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进项税额169854.70元。合计金额16239316.25元,税额2760683.75元。
通过核查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购进货物名称煤,与涉案企业徐州金帝豪商贸有限公司开出的货物名称标准黄金不符。对你公司取得徐州金帝豪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7份专用发票进行真伪鉴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果,该系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伪造而成。
对上述取得已证实虚开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鉴定为伪造的.发票,涉及金额16239316.25元,税额2760683.75元。按现行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应调增计税所得额16239316.25元。增值税不得抵扣,应补缴增值税2760683.75元。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增值税2760683.75元,按偷税处理,处一倍罚款2760683.7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非法取得发票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北京xxx稽查局
二〇xx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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