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程序及税务处理

时间:2022-07-03 19:31:35 税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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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程序及税务处理

  公司清算的程序和税务结算

  公司在清算期间是依然存续的,只是不能进行经营活动,清算组成立的之日开始接管公司,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始进行清算程序。接下来小编将详细介绍有关公司清算的程序的问题。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最终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过程。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以上是365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清算的程序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关于解散与清算

  解散与清算

  第九十八条 《条例》所称解散与清算包括下列情形:

  (一) 外资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自行解散:

  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 中国银监会批准外国银行、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关闭在中国境内分行或者责令上述银行关闭其在中国境内分行;

  (三) 中国银监会撤销外资法人机构;

  (四) 外资法人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九十九条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自行解散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资料,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至中国银监会审批,同时逐级抄送上级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一) 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 出资各方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同意该机构自行解散的确认函;

  (四)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银监会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其申请的决定。

  第一百条 外国银行、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资料,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至中国银监会审批,同时逐级抄送上级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一) 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三) 外国银行应提交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四)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银监会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其申请的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自中国银监会批准外资法人机构自行解散、外国银行、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关闭在中国境内分行或者责令其关闭在中国境内分行的决定生效之日起,被批准自行解散、关闭或责令关闭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交回金融许可证,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组成员包括行长(总经理)、会计主管、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其他人员。外资法人机构清算组还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董事长。清算组成员应报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同意。

  第一百零三条清算组应书面通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

  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哪些情形下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呢?强制清算的管辖又归谁呢?对强制清算程序您知道多少呢?请阅读以下文章了解。

  一、哪些情形下债权人或股东可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包括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等情形),债权人或股东可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

  二、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3、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三、强制清算的申请书与证据

  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四、法院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

  1、召开听证会:对于强制清算申请,法院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受理。

  2、书面审查: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五、法院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与驳回

  1、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2、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3、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4、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5、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

  七、法院对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指定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

  2、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

  3、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4、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强制清偿的问题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浏览!

  破产企业的员工该怎么办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破产程序的启动使得公司法人的消灭,但是企业员工还能拿到自己的薪资吗?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据《破产法》40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 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 或者有破产申请一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据《破产法》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清偿顺序总结: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破产企业的员工的工资在破产程序启动以后变成了破产债权,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365小编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破产是一件不幸的事,在破产中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清偿,但是因为破产的公司都是资不抵债的,所以在清偿债务的时候就有先后顺序,那么这些顺序是怎么样的呢?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

  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 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 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对外投资的清算

  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

  (一)、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

  (二)、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1。 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

  2。 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3。 该项投资的现状,

  4。 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三)、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一般而言,企业的股权投资有与他人合资设立新公司和设立独资子公司二种方式,对前者,应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其他股东投资的情况和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由于股权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不能采取一般的变卖或拍卖的形式,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对于后者,除了对其的登记注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推荐阅读:

  对子公司的资产是否和如何并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决定。

  对外债权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一是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一)、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理的程序和步骤。

  由清算组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该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提交法院。

  (二)、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讨的程序和步骤。

  1。 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2。 对未知债务人进行调查。

  3。 对已知债务人,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并向法院申请《偿还财物通知书》。

  4。 向债务人送达《偿还财物通知书》。

  5。 做好追讨债务工作的登记工作。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称之为破产债权的清理,由于破产债权主要是法律问题,故律师在这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工作不多。

  (二)、破产债权的审核

  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要对申报期限、诉讼时效、债权凭证、数额等进行审核,并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

  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

  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

  首先对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然后由清算组决定对破产企业已经签定并生效的合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由清算组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破产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和破产企业为原告的案件。

  公司解散的程序是什么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或者是由于别的原因致使公司解散,但是在公司的介绍是不是就是股东将公司的财产瓜分了就好了呢?公司解散也是有程序的,小编在本文中就为您详细介绍公司的解散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清算组人员基本情况;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和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组人员及工作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三)债权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

  清算组根据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案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六)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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