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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遭遇职场潜规则该怎么办
人人都说娱乐圈的潜规则严重,其实,在一向被视为商业第一的公司里,也有着激烈的政治斗争,其游戏规就是潜规则。与白纸黑字、公众认可的显规则不同,潜规则恰如摆不上桌面的小菜,从不会大鸣大放地写在告示板上。它的特点之一就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也就是说这些针对试用期新人的潜规则,都是老员工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
部分无良用人单位除了通过延长试用期这一方法来降低用人成本外,还利用劳动者对于法律规定的不甚了解,肆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支付极低的工资报酬,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样的潜规则让无数试用期的职场人儿感觉很糟糕,但是事实就是如此,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淹”。既然潜规则已经形成,那不妨我们就来见招拆招。
维权提示
试用期期限成比例,不能永远试用。
【案例一】
去年6月,小张与北京一家科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开始的3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每月25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3000 元。入职3个月后,小张从该公司辞职。后小张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去年8月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工资差额5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应按照正式职工待遇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该科贸公司与小张在1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为3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限,科贸公司应该按照3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小张8月份的工资。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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