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的通知

时间:2022-07-04 07:07:18 通知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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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厅(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二级建造师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等文件关于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增强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能力和整体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文件关于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要求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建设系统职工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目的是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二级建造师及时掌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采取分专业的方式实施,由各专业培训单位组织进行。培训单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考核,确定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六条 承担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七条 授课老师的认定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组织师资培训考核,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注册建造师专职授课教育培训,且培训合格。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建造师必修课、选修课教材的编写认定工作。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教材编写。

  第九条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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