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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一、引言
当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时宣告了法律实用主义的开始。他说,逻辑不重要,重要的是经验。但这只是在讲实用主义引入法学研究的时代,只是在强调在普通法语境下,能够具体判案是经验在起作用,而不是逻辑。是为了对比和突出。任何人都不能否定法律里面的逻辑。然而,法律总是生长在不同的国家,其所受到的本国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就凸显了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仅仅是在中国,乃至全球,传统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不仅仅是体现在具体判案中起作用的那一部分,而更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影响。
在当代,我们总是思考如何建立起良好的司法制度,如何用中国特色的法律去在更大范围内赢取普世价值的胜利。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笔者不禁回忆盛唐文明在亚洲乃至世界的辉煌历史。那个时期的法律为什么会具有那么强烈的可传播性?作为极具民族特色的盛唐文化的可以称霸一方呢?曾有学者分析到,一个国家一种法律的影响力之所以巨大,主要是因为国力,它之所以能够推广出了自身的诸多优点之外,还因为他背后的强势文化与国力。文化,它既是国力的一个突出表现,同时与法律相融,就如萨维尼强调,法律应该是一个民族文化积淀和民族传统习惯的反映,不应该把它完全法典化,或者从某一个地方抄一个法律条款过来。法律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法律是开放的,跟当地的历史传统、人文气质、地理环境都有关系,法律的生命力,正是来自于这些东西。具有生命力的法律,才能在本土上良好的适用,在本土外,广泛地推广①。
中国传统文化在几千年的不断变化发展的历程中,沉淀和积累极其丰富,我们应当采取客观区分的态度对待我国的传统文化,本文将简单叙述下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并简要分析一下传统文化对现今司法制度的借鉴价值。
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司法缺乏独立性和平等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君主或者皇帝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这种专制的政治文化巩固了皇帝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而君主自身享有最高的司法权基本不受制约可以伸向各个领域各个层级,因而司法权并不独立。除却最高司法权属于皇帝这个行政者,地方的法机构也附属于行政机构,独立审判并不存在,司法必须顺从皇命。这种情况下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即是贤明的君主的皇命恰好符合某些法治原则法治精神,那也只是偶然,真正的法治并未实现。而一旦出现暴君,司法制度就更是名存实亡了。
同时,宗法等级政治文化巩固了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在中国古代社会,一个等级制度森严的社会,宗法等级政治文化与政治关系,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巩固了贵族的特权地位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封建特权制度。在立法上,立法机关是隶属于行政机关的,除了听命于皇权之外,它本身的构成也大部分都来源于贵族阶级。这样的立法排斥以人为本而突显等级制度,不具有独立和公平。从奴隶社会的同罪异罚到封建社会的八议制度以及按照贵族官僚的身份高低规定了请、减、免、赎、官当等各种法定特权,各种特权制度都以法定形式被保护。
三、中国传统经济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中国传统经济文化铭刻着农耕文明的印记,有着十分显著的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特征,因此,这种自然经济会影响司法制度在程序设计和内容上更符合自然经济的特殊需求。
这简要举例可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司法手段惩治危害农业生产与管理的犯罪行为,反映了自然经济文化的本质要求。中国古代注重运用司法手段惩治危害农业生产与管理的犯罪行为 , 从中反映了自然经济文化的要求②。如夏朝会处罚违反规定立法耕种者,西周时有误农时罪等。二是秋冬行刑制度,这是自然经济观在狱政制度上的突出体现。三是务限法,这是自然经济观在诉讼时间规定上的集中体现。按照宋朝务限法的规定,每年农闲之际,州县官府方可受理民事诉讼,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农业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四、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我国传统的礼仪文化是以伦理内容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伦理与法律长期杂糅并未明确区分,都具有维持社会阶级稳定的作用,但因儒家思想统治地位,法律是屈居伦理之下的。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司法制度伦理化。
以唐朝为例,在此时期礼刑结合的治国方法更加完善,按当时律法规定,凡尊长亲属殴打伤害直系卑幼亲属可以做出较轻的判决,而卑幼亲属殴打直系尊亲属却一律归于十恶的不孝罪,做出严厉的判决。这是唐朝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指导思想的产物,不平等的司法制度必然依靠伦理来解释其合理性和实用性。
然而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更表现在法律伦理化对于人性的碾压,除却应由的尊老爱幼的基本道德精神,在宋朝兴起存天理灭人欲的程朱理学的影响下,出现了诸如严重地侵夺了妇女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如寡妇改嫁不仅失去道德支持更无合法依据。
五、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与现今司法制度
以史为镜可以明得失,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对现今司法制度的仍有启示。
鉴于中国古代传统政治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司法缺乏独立性和平等性,我们更应当在权力集中的同时保持司法的独立性,保证司法是公平公正的,脱离行政附属属性的真实独立。同时,中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虽然减弱,但在当今社会下却有了新的命题,那就是在司法便民的原则下,司法制度改革如何才能便到中国最广大农民的身上。
中国传统的价值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更为具有现实意义,在以和合思维为例,如在司法理念上借鉴中国古代传统刑罚中的观念和执两用中的方法,力求使审判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符合客观真实的要求, 使判决不轻不重、不枉不纵,达到中这一刑罚最合适的度,以期获得社会最大程度的认可。
六、结语
综上,探讨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在我们渴望为中国的司法制度增加生命的当下社会,是一个十分迫切而有意义的重要任务。我们应当直面并且客观的承认,中国确确实实地拥有者数千年的传统文化,并且这些沉淀许久的传统文化在朝代更替兴衰的岁月里,对各个时期的司法制度乃至现今社会的司法制度都具有某些程度某些方面或正面或负面、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甚至举足轻重的借鉴意义。而为了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具生命力并且不断健全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一方面要总结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另一方面要剔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就这个问题的本质方面来说,就是非常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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