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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投资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文示例
篇一:医疗投资股东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建设项目事宜(以下简称:项目), 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以甲方作为代表与医院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第二条
此项目投资额预计为:万(元)整,项目启动资金为:(佰万元整)。
第三条
1.项目股份比例:甲方 %, 乙方%。
2.双方按照所占股份比例以现金形式。于甲方和 医院签订正式合同日后5日内,汇入甲方建立的项目账户。
第四条:利润分成
1.项目投资额回收前,项目所产生的利润按甲乙双方股份比例的分配(甲方%,乙方 %)。
2. 当项目投资额回收后,超过部分,利润按 份分配,甲方分得 份,乙方分得 份。
3.项目所得收入以医院结算汇入公司账户为准(扣除公司管理费 %)汇入甲方建立的指定账户。
4.利润分配日为每季度一次,甲方将乙方所应得的利润从项目账户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双方权责
1.双方必须按时将投资款汇入指定账户,如一方资金未能到位,则以实际到位资金作算投资比例,利润分配以实际投资比例为准。
2.甲方拥有项目的'具体运营权,全权处理项目的正常运营。
3.乙方拥有项目的监督权,对项目的具体实施有提出建议和改进的权利。乙方指派财务一名,对财务收入和支出有监督权。
4.甲、乙双方以其出资额对项目承担责任,按其出资额在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
1.如出现项目投资额不够或项目亏损需要投入更多资金,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如有一方无法承担,利润则按增加后的双方出资比例分配。
2.在合作期,未经双方允许,双方不得将拥有股份转让或出售。
第七条:协议的终止与相关事宜
甲方和 合同结束后,双方将剩余利润分配完毕后,此协议终止。如与 医院续签合同,原有股份比例不变,照此合同执行。
第八条:违约责任
合作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如有违约,违约一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
年 月 日 年月日
篇二:医疗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投资xx妇女儿童医院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投资方式及股权比例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甲方为法人代表注册成立的xx妇女儿童医院为乙方项目投资主体。乙方投资人民币壹百陆拾万元参股于xx妇女儿童医院公司名下,拥有xx妇女儿童医院50%的股权,原甲方资产股份作价50%,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须将全部款项交付给甲方。甲方负责办理医院股权变更相关手续。
第二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乙方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乙方投资人以出资形成的股份投资人的投资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每月月底核算成本、税收以后所剩利润按出资比例留存作为继续投资后在进行分配,利润在每月月底进行分配。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 甲方同意乙方代表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但甲方对此有监督和建议权;
2.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乙方原因或不遵守本协议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而造成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在执行医院重大事务时,首先应该与甲方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该承担其赔偿责任。甲方投资人可以对乙方执行本医院一切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待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执行。
4.财务和出纳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指派。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甲,乙双方投资人向其第三人转让其在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时,须经对方同意;如一方不同意其转让方转让该方股权时,其不同意方应以第三人转让的价格收购其转让方的股权。
2.甲,乙方投资人出让其股份的,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甲,乙双方投资人转让其股份时,应以转让时医院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协商进行转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篇三:民营医院投资协议书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电话乙方:,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电话
鉴于:
1、甲方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社会资源,拟在本地区投资设立一家营利性民营医院;
2、乙方为长期从事口腔临床工作的医疗专家,具有丰富的口腔医疗专业技术和医务管理经验。
双方本着长期协作、互惠共赢原则,商定共同投资受让、经营“XX市XX口腔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医院原投资人为,经营范围为,经营年限为年,住所地为 。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作顺利及今后医院良好运行发展,双方本着真诚友好、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转让款和投资额
1、根据医院既有规模和器械设备、医护人员数量,经与转让方充分协商,认定医院现有资产总值人民币500万元。双方商定前期投资金额为 500 万元,作为支付给的转让款,以取得医院全部
产权。双方出资比例为:甲方出资400万元,占 80 %,乙方出资100万元,占 20 %,投资金额全部以现金形式投入,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按出资比例出资到位。
2、股东缴清投资后,即根据股权比例对公司享有资产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应赔偿出资到位股东的经济损失。
3、医院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如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要追加投入资金的,乙方不再出资,由甲方按规定时限全额出资到位。利润分配方案不因甲方增加出资而改变。
二、转让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办理
双方同意由 甲方 作为代表,与转让方协商、谈判并负责办理医院产权转让及相关变更手续的审批、登记等相关事宜。
三、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双方同意乙方的专业技术、管理经验和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是医院经营发展的重要基础,双方一致同意,在分配公司净利润时,应首先提取净利润的5%单独支付给乙方,以作为对乙方技术、经验和客户资源贡献的补偿,余额再由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2、公司利润每半年结算一次,其中每年7月15日前对上半年的经营收入进行利润预分配,年终进行年度利润总分配。未分配利润由双方继续投入,用于弥补医院可能产生的亏损或增加投入、扩大规模。
3、医院在经营中如发生亏损,相关债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以医院的全部财产承担,双方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医院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医院组织机构和日常经营管理
(一)组织机构
1、股东会:
医院股东会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股东会是医院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有关医院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医院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设立分院或连锁机构、修改医院章程、选任院长、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重大事项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股东参加股东会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选任院长、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具体职权和议事规则由今后的医院章程规定,章程和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每年度结束前召开。出现特殊情况时可由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医院设院长一名,由乙方担任。院长的权责如下:
1) 负责实施股东会决议;
2) 主持医院行政、医疗、人事、采购、营销、拓展等日常经营管
理工作;
3) 织实施医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医院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章程;
5) 负责医疗器械、药品、医用物品的采购;
6) 聘任或者解聘技术骨干或科室负责人;
7) 根据劳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医院工作人员的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处理人事、劳动纠纷。
8) 处理医院诊疗过程中出现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
9) 其他股东会授权的行为。
3、甲方不直接参与医院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但有权了解医院的实际经营情况。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告知相关事项。甲方可以查看医院的会计帐簿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对院长等医院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院长等医院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医院或股东的利益时,有权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医院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院长等医院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医院法定代表人由 方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记载于医院相关证书、执照上。
(二)医院办公、营业地点由医院租用,租金计入医院运营成本。
(三)在经营期间,医院的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费用由医院收入支出,计入成本,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医院如需购臵新的机器设备或扩大经营规模,应事先向股东会提出,经股东会一致决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四)双方一致同意“吉康口腔医院”的商标、品牌、商誉等知
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拥有。若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医院经营形势良好、业务发展迅速,双方一致同意分院、连锁机构等,需增加投资的,投资资金由甲方承担,双方在分院或分支机构、连锁机构的权利义务适应本协议的约定。
四、财务制度
1、医院财务采取独立核算方式,有关医院的各项收支按照财务制度独立建帐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2、医院的一切投入、收益以及运营所需的一切费用支出均应从医院专用账户开支;账户上的资金只能严格用于医院,在每笔资金使用时,均应根据财务制度经有权签字人审核确认,列明使用用途、付款依据及收款单位,并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
3、医院的财务,如一方股东认为需要审计的,在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营管理的情况下,可自主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如审计结果未出现重大虚假、错误或疏漏,审计费用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如审计后发现财务存在重大虚假、错误或疏漏,审计费用则由医院承担。
4、医院的出纳人员由 方指定,会计人员由 方指定。
五、股权转让
1、双方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达成本协议,在合作期间股东原则上不得对外转让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2、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需转让股权的,应以合理价格将所持有股权转让给另一方股东,除非经另一方股东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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