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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 同 编 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 西 省 建 设 厅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详细地址: 工程总造价: 人民币大写工程范围、内容及做法:见附表一报价单和图纸)。
第二条 工程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
第三条:工期
本工程的工期为 天(按实际可施工的日历天数计算,不包含法定的节日、假日和休息日在内)。开工日期 年 月日。竣工日期 年 月日。
第四条 工程变更
所有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甲方应当办理签字确认手续,作为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增项款在甲方付中期款时一并付给乙方)
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费用和相应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更换,以及增加工程量,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字确认。未经甲方确认,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对原材料更换,甲方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费用或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工程验收
本工程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和中期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甲乙双方必须进行隐蔽工程和中期工程验收的项目有:水、电线路工程(封闭前);防水工程(铺贴瓷砖前);吊顶工程(涂料前);门、窗工程(油漆前);细木工程(油漆前)。凡需进行隐蔽工程和中期工程验收的,乙方须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甲方若不按期到场,则视为甲方验收通过。
第六条 工程交付和保修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如甲方不能按时交纳以上所定款项,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由停止施工所造成的工程延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甲方事项
开工前 日,甲方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等,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甲方提供施工的水源、电源,保证满足施工需要;
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装修登记,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开工手续和应当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甲方应及时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九条 乙方事项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乙方应在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相邻居民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捣墙垃圾除外),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合法的指定地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和造成损失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甲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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