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征

时间:2023-04-18 14:50:24 盛林 农/林/牧/渔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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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征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征,是农产品品牌建设特别是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独特的品牌基因。拥有独特、专属的地理标志特征的产品及其产业,可以创造出更高的农产品品牌价值。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征

  1.生产区域性

  无论PGI、GI、AGI,均限定了产品生产的区域范畴。因此,能够获得三类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产品,都必须是在一定的区域范畴进行生产。而不同区域会有不同的风土、物种、工艺、人文等诸多方面的差异性。

  2.产品独特性

  无论PGI、GI、AGI,均要求产品具有出自当地地域特点、人文因素的特色。因此,能够获得三类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产品,都必须是具有基于当地地域特点的产品特色。该特色,可以是品种独特性、品质风味差异性、原材料特色、特殊工艺、特殊人文因素等各种因素带来的产品品质独特性。

  3.品质差异性

  由于生产区域性、产品独特性,自然带来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差异性。所谓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即为此意。即便是同一科同一属的产品,由于地理条件、人文因素等不同,形成差异化的品质特征。

  4.品种稀缺性

  由于生产区域性带来的地理条件、自然风土、生物品类、种质资源等差异,导致一些地区产生不同的品种。如同样是羊,宁夏盐池滩羊、内蒙古巴美肉羊、陕西横山羊、海门山羊、蒙山黑山羊、梁山青山羊、阿勒泰大尾巴羊等不同的、在其它地区没有的原生种质资源及稀缺品种。

  5.工艺传承性

  地理标志产品认证限定了生产的区域范畴,而不同的区域范畴内,其社会演变、工艺发展都会体现其不同特征。一般而言,地理标志产品均有区域内先民们研究出来的不同的工艺手法,并通过师徒授艺、家传秘方等方式,得以传承。如龙井茶的“抖、搭、摺、捺、甩、抓、推、扣、磨、压”十大手法,即为历史传承及总结所得。

  6.文脉悠久性

  一个区域有一个区域的文化特质,但凡地理标志产品,大多具有长期的种养殖历史,并在种养殖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特殊的生产文化脉络。如四川雅安,在西汉时期便有吴理真在蒙顶山种茶的文字记录。自西汉至今,蒙顶山的种茶文脉源远流长。

  7.命名地缘性

  除GI之外(规定: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PGI、AGI两类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其产品名称均由农产品所生产的地理区域名称、农产品品类通用名称两者协同构成。如福州茉莉花、云阳红橙等,前两字为地理区域名称,后两字为产品品类通用名称。因此,其命名具有直接的地缘依附性、地缘联想性。看到产品名称便可联想到地缘特征,便于记忆、便于产生品牌联想。

  8.使用公共性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只要是在限定的区域内生产,其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认证要求的、获得认证保护管理权力的机构(协会或者其它组织)认可的企业或农户、个人,都能够获得授权,拥有生产权益。因此,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区域,比区域公用品牌的范畴要大。而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授权,则是一个区域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基本范畴。使用公共性,会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带来困难,同样,从区域公用品牌角度来看,避免“公用地灾难”是品牌保护中重要的管理原则。

  9.两权分离性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有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界定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这说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所有权、商标使用权两权分离。虽然PGI、AGI没有明确说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管与使用的两权分离性,但由于其使用的公共性,依然存在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管者、地理标志使用者(企业、合作社、农户等)之间的分离现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与监管权、地理标志使用权分离,存在着“公用地灾难”出现的天然隐患。

  10.特色专属性

  PGI、GI、AGI三类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均要求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因此,地理标志产品具有产品品质特色的专属性。专属性,即为独特性、稀缺性,具有独一无二的销售卖点(USP)。

  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

  使用范围

  农产品地理标志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此处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登记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并出具相应的资格确认文件。

  申请登记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在县域范围内的,由申请人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跨县域的,由申请人提供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分布情况和品质特性,科学合理地确定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地域范围,包括具体的地理位置、涉及村镇和区域边界;报出具资格确认文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特性和产品品质典型特征,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包括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第五条 申请登记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和品质鉴定工作由农业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鉴定工作有特殊需要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和出具报告。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工作机构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必要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组织实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等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将异议情况转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农业部做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出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十三条 变更申请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按照本程序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和处理。

  同意变更的,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原登记证书予以收回、注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发现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及时上报农业部注销并公告。

  第十五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样式、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报告格式、现场核查规范、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品质鉴定报告格式等相关程序性文件,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

  保护制度

  我国2002年12月修改的《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这是除了《商标法》之外提到地理标志的另一部法律。由于人们对地理标志的认识都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原理,另外质检机关又多年来一直进行相关的工作,因此在理解《农业法》上述规定时一般会以为"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应当是《商标法》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但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几乎都是农产品,而农业部门直接面对着多年来因前述工商、质检两套体系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监管方面的缺漏而造成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困惑甚至抱怨。

  因此,凭着在农业管理的过程中对某地域特定产品的特殊品质、产品地域范围的划定、生产过程的监控等都比较熟悉和便利的优势,农业部门认为由其来执行农产品地理标识的认证和管理工作效率相对高、引起纷争较少。正因为此,农业部于2007年12月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随后开始接受申请并颁发了若干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识。根据此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这一点与质检部门接受的申请人条件类似;但不同的是农业部的程序要求的是实质性的经过评审和异议的审查,这一点又与商标的审查过程相似 15。因此可以说,农业部门目前是想运用自己在农业管理方面的优势,尝试着建立一套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体系,以克服工商、质检部门两套体系的不足。

  然而,和质检部门一样,农业部门尽管可以根据自己的部门规章对某一农产品进行检测评判并准许使用某种专用的标识(即农产品地理标志),但由于缺乏法律层次上的依据,执法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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