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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判断题推荐
转诊介绍信篇一: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一个疗程有效
一、判断题
01. 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一个疗程有效;需回原收诊医疗机构住院复诊的,不用办理转院手续,但应在复诊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复诊备案手续;需再次转诊市外就医的,需重新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
02. 定点医疗机构被市社会保险机构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该评定年度内其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B级。()
03. 定点时间不满一年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定期内不予评定。()
04. 定点医疗机构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结算医院的,本部应建立农民工医保、住院医保门诊专门诊室,以改善服务并提高医疗费用控制力度。( )
05. AA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的80%(AA先进单位为90%)预先拨付医疗保险偿付费用,并实行差额结算。()
06. 各定点医院社保目录内药品的种类数(西药种类按通用名计算、中成药种类按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名称计算)与医院库存的所有药品种类数之比应不低于80%。( )
07. 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各项条款造成的违规费用及违约金,社保机构可在偿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费用中扣除。如当月偿付费用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则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违约金一次性返还。( )
08. 对确需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患者,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或急诊科医生申请并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审核、报告申请单》。( )
09. AA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的60%(AA先进单位为80%)预先拨付医疗保险偿付费用,并实行差额结算。( )
10. 定点医疗机构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结算医院的,本部应建立农民工医保、住院医保门诊专门诊室。( )
11. 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费用及违约金,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在偿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费用中扣除。( )
12.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和C级五个信用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
13.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将可以记账的医保范围内项目费用由参保人自费"的违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违规费用数额1倍的违约金。( )
14.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的门诊诊疗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门诊特检项目的原则。( )
15.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治疗时需要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药品,不必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名。( )
16.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特检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控制指标为参保人全年特检总费用(包括20%自付部分)与全年门(急)诊人次的比值(简称"门诊特检费用标准")。( )
17. 深圳市基本药品目录中的"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按国家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执行。( )
18.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出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医疗服务结算收据(发票),但不必附费用明细清单。( )
19. 各农民工、住院医保就诊点应在其HIS系统上开发调用社保机构开发的门诊次数和金额接口,及时取得参保人最近的就医次数和消费金额;对多次前来就诊的参保人,应在其挂号单上进行标注,医生在接诊时根据病情合理诊疗。( )
20.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药品进行准入,包含对药品商品名与社保统一名称的对应及价格的核定。( )
21. 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符合临床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办理出院手续,如出现符合出院标准而拒不出院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可向社保机构申请社会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 )
22. 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医保偿付项目。( )
23. 定点医疗机构被暂时中止或终止社会保险协议的,分别扣除年度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挂钩5%医疗费用的50%或100%。( )
24.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偿付,采取按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偿付的方法(部分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采取按病种标准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 )
25. 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1年之内不重新批准为定点医疗机构。( )
26.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时,在病历中准确记录相关病情、使用种类及数量即可。( )
27. 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
28. 医保办应配备专门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3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人.( )
29.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持非本人社会保障卡就医者提供社会保险住院和门诊医疗服务。( )
30. 未婚患者的流产、引产、保胎、宫外孕、分娩等费用属于医保记账项目。( )
31. 各种医疗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等法医学鉴定、医务劳动鉴定、伤残等级鉴定、职业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各种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费用属于社保基金偿付范围。( )
32. 定点医疗机构处方书写、诊疗单据项目填写与电脑录入不相符或药品进出货有出入,经核实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换购药品、换购物品或套取现金等)的,视情节轻重应向社保机构支付6-10倍违规金额的违约金。( )
33. 每家医院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在该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3倍以上、病例数40例以上的,纳入病种结算。( )
34. 参保人住院应采用电脑记账支付。无特殊原因不得将可以记账支付的费用让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后回社保部门审核报销,由此引起的现金报销费用,年度总结算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当年住院费用核算,同时纳入信用等级评定。( )
35. 住院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转诊到其他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刷卡记账。( )
36. 社保机构应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核验社保卡通报表扬制度,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将保存好的冒卡就医原始材料提交社保机构,社保机构对典型事例进行通报表彰。( )
37. 每年1月,社保机构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各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为基础,扣除上年度已经预付的金额后,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实行预付,进行差额结算。( )
38. 定点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所发生的所有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处方、检查、治疗、费用单据1年以上.( )
39. 市内二级医院住院起付线为300元。( )
40. 社保机构在检查或取证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故意拖延、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而影响调查取证工作的,社保机构可暂停其社会保险定点资格,限期整改。( )
41. 慢性肾功能衰竭维持性血透治疗,参保人可在市社会保险机构选定的血透定点医疗机构中,任意选择其中一家医院做血透治疗。( )
42.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分类保存所发生的所有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处方单、治疗单、检查报告单等单据3年以上,以备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
43. 住院参保人出院带药限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内、属于治疗本人疾病所需的药品,一般不超过10日量,因疾病疗程确需增加带药量的须经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同意,但最长不超过30日量。( )
44.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三个信用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奖励金额纳入市社会保险机构的部门预算。()
45.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超过部分用于父母、配偶及子女门诊就医服务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要求就诊者出具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且统一以就诊者名字挂号就诊,医疗收据应同时显示就诊者姓名与参保人姓名。( )
46. 尸体料理费、尸体冷藏费不属于社保基金偿付范围。( )
47.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常规抽查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出现违规行为的,均按1-3倍扣除违约金。( )
48.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时,应在病历中准确记录相关病情、使用种类及数量,并在病历中附上材料的条型码或标签。( )
49.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制剂可以在各医疗机构使用。( )
50. 经申请同意,用人单位可以选定多个社康中心作为住院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员工的门诊就医点。( )
51.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经医院同意,在医院门诊或院外发生购买社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需提供相关病情记录,由主诊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后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在住院期间内回医院报销,纳入当次的住院费用。( )
52. 对违规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有权立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科室、门诊部或社康中心)的社会保险定点资格。( )
53.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2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超过部分可以用于父母、配偶及子女住院就医服务。( )
54. 市社会保险机构聘请的社会保险监督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只能进行明查,不能暗访。( )
55.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出现违规行为的,按1-3倍扣除违约金。( )
56. 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给出院参保人带一些化验、检查、治疗等项目。( )
57. 参保人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时,需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未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使用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从定点医疗机构的偿付款中扣除,并返还参保人。( )
58. 工伤参保人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医疗及康复医疗待遇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9. 伽玛射线(γ射线)立体定向治疗(Gamma Knife)属于深圳市规定的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 )
60. 定点医疗机构为深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在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住院医疗服务时,对参保人持有有效的市外就医手续的,包括《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广州定点医院就医介绍信》,对其住院医疗费按规定刷卡记账,记帐比例不降低。( )
61. 未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或已申报但未得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及医院自制药品的费用医保不予偿付。( )
62. 定点医疗机构在错、漏记账以及电脑系统或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记账的情况下,应在对社会保险参保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的同时,采取让参保人先交现金然后退费记账等应急措施,为参保人办理补、退手续,保障参保人的正常就医。( )
63. 就(转)诊交通费、会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员随急救车出诊费等属于社保基金偿付范围。( )
64. 定点医疗机构为深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保机构对其住院费用偿付标准,以当地医疗保险部门与
该医院签订协议偿付标准为基准,结合地区差异适当调整。( )
65. 没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住院病人确需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可由专科医生开具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申请单,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再到配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
66. 社保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常规抽查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出现违规行为的,按照协议书规定的1倍、2倍、3-5倍违约金进行违规处理;社保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出现违规行为的,按1-3倍扣除违约金。( )
67. 参保人出院后,定点医疗机构认为由于疾病原因确需在10日内再入院的,由主诊医生开具入院通知书,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核准盖章,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电脑系统上进行"十日内住院登记"操作后住院。( )
68. 在门诊大病认定过程中,诊断医院、参保人弄虚作假的,其所作的认定无效。( )
69. 已知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接诊医生应要求工伤员工提供身份证和《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70. 定点医疗机构被暂时中止或终止社会保险协议的,分别扣除年度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挂钩5%医疗费用的60%或100%。( )
71. 各定点医疗机构下属定点社康中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应达400种以上。( )
72. 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个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含急诊)费用,总额不设上限。( )
73. 在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中,分值在150分以上未评为AAA级的单位定为AA级,分值为120-150分的,定为A级,120分以下的定为B级。()
74.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的,应经原结算医院同意。( )
75. 参保人门诊大病确认后,应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没有任何例外。( )
76. 定点医疗机构销售假、劣药品或过期药品的,视情节轻重应向社保机构支付3-5倍违规金额的违约金。( )
77. 一位在深圳市人民医院经过门诊大病确认的肾衰血透析患者,因他要移居宝安区,他可以直接到宝安区人民医院门诊进行血透记账。( )
78. 只要成功进行了门诊大病认定,不管其参保类型如何,其报销(或记账)的比例均一样。( )
79. AAA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免检。()
80. 定点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药品时,应优先选择社保药品目录范围内临床疗效好、价格合理的药品,同品种规格的中标药品中选购最高价格和次高价格的药品数量所占比例应不超过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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