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债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时间:2022-07-01 12:24:13 金融/投资/银行/保险/财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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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债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我国一直对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未到期前转让国债的行为越来越普遍,对交易环节中取得的持有期间未兑付利息收入是否应享受免税优惠,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公布前,我国没有政策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在未到期转让国债的企业实际并不能享受到免税优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发布了第36号公告,从国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国债转让收入的税务处理、国债成本的确定、国债成本的计算方法等四个方面较为完整的规范了国债利息收入及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纳税处理问题。下文简要介绍该政策的一些内容要点,并通过案例说明企业如何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摘要

  (一)政策规定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持有至到期: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第2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购买国债成本—持有期间按照上述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3.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四)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三、案例

  A企业2011年1月1日购买2011年第一期记帐式国债(3年期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60万张,票面年利率10%,每张面值100元,成本价100/张;A企业2011年4月1日,再次购买50万张,成本价110元/张。2012年1月1日A企业出售80万张给B企业,出售价120元/张,B企业持有到期并兑付,收取国债利息2400万元。

  请分别计算A、B国债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思考:

  1.如何计算A企业转让给B企业80万张国债的持有天数?

  2.如何计算A企业转让成本?

  3.如何计算A、B企业转让国债时的到期未兑付利息?

  解答:

  ——A企业2012年1月1日转让国债的计算:

  1.A企业转让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

  (60×365+50×275)÷(60+50)=324.09天2.A企业转让成本:买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不考虑)买入价可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80×(60×100+50×110)÷(60+50)=8363.64元3.A企业转让国债时的到期未兑付利息即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80×100×(10%÷365)×324.09=710.336(万元)4.A企业国债转让收益即应纳税所得额为:

  80×120-8363.64-710.335=526.02(万元)——B企业2013年12月31日国债持有到期日的计算:

  1.B企业转让成本:买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不考虑)80×120=9600(万元)

  2.B企业转让国债时的到期未兑付利息即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80×100×(10%÷365)×365×2=1600(万元)3.B企业国债转让收益即应纳税所得额为:

  80×100+2400-9600-1600=-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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