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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试复习大纲
民法期末考试在即,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民法期末考试复习大纲,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名称解释:
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①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③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④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亦即债务转移,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亲属权: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解答题:
1、试述履行合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条件:(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2、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如何负担风险?
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风险承担:是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标的物发生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由合同的谁来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什么是特殊侵权行为?它有哪些特点?
答:特殊侵权行为:立法特别规定其法律要件及法律效果的侵权行为。
特点:(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侵权行为的对象是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4、试述民事责任竞合的成立条件?
答:民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成立条件:a、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b、同一不法行为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c、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5、债权与物权存在哪些区别?
答 :(1)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2)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3)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4)物权与债权在有无 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5)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6、简述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
答:加害给付:又称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构成要件:(1)须债务人有过错。(2)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3)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即有瑕疵。(4)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7、试述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答: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8、如何确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答:*(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特点:一是相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 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特点:a、过错推定是依据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基础事实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b、过错推定在过错证明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c、关于过错的推定可以被“推翻”。 (3)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
特点:a、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使受害人易于获得赔偿,使行为人难逃侵权责任。
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d、适用严格责任的,赔偿数额上可能存在限制。*(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情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特点:a、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归责的基础。b、公平责任的目的在于减轻而补足受害人所受损失。c、归责上仍然考虑过错,只是当事人均无过错,故有公b、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行为人可以主张存在免责事由。c、严格平责任适用的余地。d、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在责任的具体分担上主要考虑损害事实、双方的财产情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
*(5)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特点:a、归责不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b、归责无须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
过错。c、损害事实和加害人行为或者物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归责的最
终要件。d、责任的承担完全基于法律的特别的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三、论述题:
1、论民事责任?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也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另两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区别在于:强制程度不同、责任性质不同、承担方式不同。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2、论人身权?
答: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为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也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特征: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法定性、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分为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1)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2)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3)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4)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其含义有三:(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须。(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