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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考试复习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分享了商法的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欢迎大家借鉴!
一:总论部分
1。,商法典。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主要分为三大类。
1。,德国代表四编商事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商行为海商。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
2。,法国四编通则海商破产商事法院。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
3。,日本四编总则公司商行为海商。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
2。)商法特征。
1。,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
2。,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主要体现在商行为法上法律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翔实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性。
3。,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比如公司设立程序。
4。,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所调整的对象具有世界范围内的共性。
5。,商法是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随着市场交易方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呈现出不断发展进步的特点。
6。,商法的公法性经济发展与国家干预。
3。)基本原则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公示法定,
2。,企业维持原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加重责任,
5。,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4。)体系结构主要关注中国,
民商分立国家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
民商合一国家形式商法的缺失制定民事特别法或单行商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
英美法系国家商法体系与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的内涵与外延实际上并不一致。
中国商法体系我国民商合一民商交叉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只有平行法。司法管辖亦没有独立的商法法院。
5。)商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商法和民法。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私法商法是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3。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商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商法是特殊的民法。
商法和经济法。各自相互独立不等同。1。 调整对象。2。 调整方法“意思自治原则”与“国家统治原则”。3。 法律属性 商法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经济法国家为本位的公法。4。 体系构成
6。,商主体类型。
1。,商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独资企业不是商个人。
2。,商中间人。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
3。,商辅助人。经理人代办人
4。,商合伙
5。,商法人。
7。,商行为。重点为具体商行为制度。
具体商行为主要分为商事买卖、行纪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居间、代理、运输、仓储、票据、担保、保险、海商。
8。,商事登记。
效力1、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宣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被视为商行为2、不是商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程序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的义务3、是各类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
对第三人1。未登记或公告的。法律适用必须有利于第三人。2。已正确登记一定时间内第三人不知道也无责任必须知道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该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3。错误登记并公布保护善意第三人。
9。,商号制度。
登记效力商号一经登记就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在法律上获得双重效力排他效力即一经登记他人不得登记或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号救济效力即一经登记如发生他人非法使用相同或相似商号可依法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并可主张损害赔偿。
商号权特征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登记机关决定效力范围,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3、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
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设立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名称规定不得含有“公司”“有限责任”等字样。
4。其他。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设立人即自然人必须为中国公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竞业禁止。
5。重点法条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保费,
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
三:合伙企业法
1。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责任,
2。普通合伙人限制。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设立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合伙份额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5。出资方式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可以以劳务出资
6。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8。入伙条件及法律效果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除名退货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0。特殊普通合伙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12。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3。其他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可以相互转化。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四: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
1。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公司的设立条件一,人的条件二,物的条件即资本条件三,行为条件四,经营条件五,组织条件
4。设立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5。股东出资制度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劳务不得作为出资,
6。股东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7。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9。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10。股东会决议无效及撤销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1。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