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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有怎样的关系
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则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活动。除此之外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还有哪些区别呢?
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
1.提起鉴定的申请人不同
医疗事故的启动: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启动方式。前者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后者属于自行委托的鉴定,其作用在于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判定的标准”。即可提起鉴定的申请人为: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患双方。
司法鉴定的启动: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托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由此可以看出,二者能够提起鉴定的申请人是不同的。在诉讼之前,如果做过鉴定,就可以明确确定案由,可以选择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赔偿的计算方法,从而节省诉讼期限和诉讼费用。
2.鉴定机构不同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即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司法鉴定的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受其监督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即司法鉴定所。由于司法鉴定所隶属于司法机关,受医疗机构影响较远,能够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因此较受患者青睐。
3.鉴定的内容和结果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主要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级别以及院方的责任大小。而司法鉴定的内容主要是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司法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医疗纠纷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较强,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那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不属于,是否具有司法过错等,都需要法官来分析。而法官又不十分清楚这一块,那么只有依靠这些鉴定机构。因此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尤其重要,法院一般都会采纳。当事人在打医疗纠纷官司时,应当提前搞清楚哪种鉴定适合自己,对案件审理有利,及时提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常见问题
一、个人是否可以委托司法鉴定?
除以下所列项目外,一般情况均不接受个人委托。
1、物证方面的一般检材(除外肌肉、内脏等)鉴定;
2、因出国所需的“指印捺印”。
二、伤后多长时间可以进行伤残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第2.7条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3、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
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
三、伤后多长时间可以进行轻、重伤鉴定?
1、凡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2、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6个月内进行;
3、凡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内进行。
四、鉴定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1、委托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2、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户籍本、出生证等有效证件);
3、与鉴定相关的材料;
4、既往鉴定记录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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