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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违约竞业工作,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离职员工违约竞业工作,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总有一部分特殊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着企业的重要商业经营信息、技术资料等,这些信息构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为保护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往往与这些特殊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竞争单位工作,同时约定补偿金和违约金。但这纸契约约束不住员工的诚信道德,一些员工往往前脚离开本单位,后脚就进入竞争单位或自营开业,并采取隐蔽的方式,避免前单位的跟踪调查,以达到掩盖非法竞业的目的,企业调查得知离职员工竞业后,迫于无奈只能提起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企业对违约员工提出诉请,除了要求支付违约金外,还能额外要求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甚至能够要求法院判决员工停止为竞争单位工作吗?请看下文本所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
【案例简介】
2005年12月1日,上海某视像设备公司与胡某签订自2005年12月1日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胡某担任应用工程师职位。鉴于胡某掌握了公司的系统技术秘密及一些独家销售信息,双方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雇员同意,在与雇主的聘用终止之后的两年内,不得从事与设备公司及其任何子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活动,或被雇用于或帮助设立与设备公司及其任何子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如果雇员未能遵守本协议,则雇主有权,在不影响其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要求雇员支付数额为其最近年薪20%的赔偿。在两年竞业禁止期间内,设备公司同意支付雇员离职前本公司最近年薪和其在后续工作中获得的工资(若有)之间的差额,但最多不超过雇员在离职前本公司最近年薪的33%。雇主可随时解除雇员的竞业禁止义务,在此种情况下,雇主不承担支付义务。”
2011年6月20日,胡某辞职离开某视像设备公司。2011年8月18日,胡某委托律师致函某视像设备公司,告知某视像设备公司其与非竞业性的某咨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费凭证,要求视像设备公司支付约定标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设备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视像设备公司承担。
视像设备公司通过知情人得知,胡某前脚离开本公司,后脚就加盟了竞争性的一家同业公司工作。于是设备公司一边回复称,由于前期已经预付了一笔超额奖金,先行折抵竞业限制补偿金,待折抵完后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另一边又派人在竞争公司周围蹲点拍摄胡某进出竞争单位工作的视频和画面。
经过调查取证,2011年11月1日,设备公司委托本所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1、双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且胡某立即停止在同业竞争单位任职;
2、支付某视像设备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金122000元。
胡某也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同时提起反申请,以视像设备公司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要求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其与某视像设备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于2011年11月7日解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胡某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2)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存有争议是否导致竞业限制协议解除?(3)胡某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胡某认为,其已提供与案外非同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凭证,其所服务的公司与视像设备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视像设备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其已通过律师函方式向某视像设备公司行使了竞业限制解除权,某视像设备公司已明确收到该解除函,因视像设备公司原因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而解除,不应当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视像设备公司认为,胡某为恶意规避竞业限制协议以及为应付本次诉讼,而补办了与案外非同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实际上胡某就职于竞争性单位,视像设备公司已经通过拍摄视频等手段固定了证据,胡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而且视像设备公司前期额外支付的奖金折抵补偿金,并不导致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因此,胡某应当依法赔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停止为同业竞争公司工作。
【判决结果】
本案经历劳动仲裁程序,双方一直打到一审,直至二审终审,最终法院判定:
1、某视像设备公司、胡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2011年6月至同年11月7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3000元,但因某视像设备公司要求胡某停止在B公司任职,因该项请求涉及案外人,故不予处理。
2、胡某支付某视像设备公司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赔偿金135600元。
3、对胡某请求不予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该案是本所代理的一件具有典型意义的竞业限制案件,身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员工离职后,一般与前单位玩起了老鼠与猫的捉迷藏游戏,采取隐蔽的方式就职于同业竞争单位,就像本案中的胡某与案外非同业公司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以达到规避和应诉竞业限制纠纷的目的。因此,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一般特点就是,调查取证难、调查取证成本高、胜诉很艰难,而且争议期间不能限制离职员工为同业竞争单位工作,企业赢得一起竞业限制案件着实不容易,本案也是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施行后,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判决的案件,对用人单位依法维护竞业限制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对于本案,我们结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关于竞业限制的最新规定分析下案件的判决结果,再探讨下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调查取证离职员工的违约行为以及如何追究离职员工的违约责任。
视像设备公司提供的视频和照片中,多次出现了胡某本人出入竞争性单位的画面以及胡某参与竞争性单位商业活动的画面,胡某虽对视频有异议但并未提出反驳证据以及合理解释为何其本人出入竞争单位,且因胡某提供的劳动关系证据与其主张就职于非同业公司的事实不符,故胡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证明目的,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依法认定胡某就职于视像设备公司的竞争性单位,胡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金数额为135600元。
因此,在竞业限制案件中,一般举证离职员工违约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除了举证离职员工新就业单位与本单位存在同业竞争外,还需要实际举证劳动者就职于竞业单位的客观事实。就像本案中的胡某采取与非竞业单位签订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以规避违约行为,因此,视像设备公司只能采取连续跟踪拍摄的方式证明胡某实际就业于竞争单位,也采取了向违约员工快递物品的方式取得违约员工的签收记录。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本案终审后现胡某仍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法院依法支持了视像设备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诉讼请求,但要求胡某停止为同业竞争公司任职,因该项请求涉及案外人,法院不予处理。因此,即使违约劳动者支付了违约金,也并不自然免除违约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违约劳动者仍然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时为止,但法院无权对违约劳动者与竞争单位的劳动关系,无法做出处理。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胡某虽主张其已向视像设备公司行使了竞业限制的解除权,但其与某视像设备公司之间就竞业限制补偿是否可与其所得奖金相互抵扣、胡某离职后的工资情况、胡某是否已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等存在争议,并不属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胡某要求确认其与某视像设备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已解除,法院自然不予支持胡某。
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在以前虽不属于劳动争议的高发区域,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颁布试行,可能会出现相当多的该类纠纷案件。用人单位有必要根据最新规定对已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依据最新规定审核修订现有的协议文本,以适应法律的最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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