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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分析练习及答案
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例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为什么?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
1.对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判定及理由。
(1)甲与乙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2)乙与丙签订的分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与丁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乙与丁之间的施工分包合同无效。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
理由:甲与丙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丙建筑设计院之间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如下。
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乙和丙应该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
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某监理单位承担了一工业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经过招标,建设单位选择了甲、乙施工单位分别承担 A 、B 标段工程的施工,分别和甲、乙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B 标段所需的部分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乙施工单位按照正常的程序将 B 标段的安装工程分包给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建设单位在采购 B 标段的锅炉设备时,设备生产厂商提出由自己的施工队伍进行安装更能保证质量,建设单位便与设备生产厂商签订了供货和安装合同并通知了监理单位和乙施工单位。
事件二: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反馈信息及质量记录分析,对 A 标段某部位隐蔽工程的质量有怀疑,随即指令甲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要求剥离检验。甲施工单位称:该部位隐蔽工程已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若剥离检验,监理单位需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延长工期。
事件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对 B 标段进场的配电设备进行检验时,发现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某设备不合格,建设单位对该设备进行了更换,从而导致丙施工单位停工。因此,丙施工单位致函监理单位,要求补偿其被迫停工所遭受的损失并延长工期。
【问题】
1. 在事件一中,建设单位将设备交由厂商安装的做法是否正确 ? 为什么 ?
2. 在事件一中,若乙施工单位同意由该设备生产厂商的施工队伍安装该设备,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
3. 在事件二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 ? 为什么 ? 试分析剥离检验的可能结果及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处理方法。
4. 在事件三中,丙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是否应该向监理单位提出 ? 为什么 ? 对该索赔事件应如何处理 ?
答案:
1. 建设单位将设备交由厂商安装的做法是错误的。
理由:在本事件中,锅炉设备厂商实际充当的是分包商,建设单位对分包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约定不参与意见,与分包商也不能有任何合同关系。
2. 如果乙施工单位同意由该设备生产厂商的施工队伍安装该设备,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主合同对该设备生产厂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行使确认权和否定权,对该设备生产厂商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3. 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
理由: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配合检验,并在检验后重新修复。
剥离检验的可能结果有两种,即质量合格和质量不合格。
总监理工程师对可能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方法是:
如重新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如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丙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不应该向监理单位提出。
理由:不论事件起因于业主或工程师的责任,还是承包商应承担的义务,当分包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分包商只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不能向工程师提出。
对该索赔事件应该这样处理:
由丙施工单位向乙施工单位提出索赔要求,乙施工单位认为丙施王单位的索赔要求合理,要及时按照主合同规定的崇赔程序,以乙施工单位的名义就该事件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工程师应批准索赔报告,索赔获得批准顺延的工期加到分包合同工期中,得到支付的索赔款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乙施工单位转交给丙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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