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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恶意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法律对策论文
摘 要: 在建筑工程中, 可能会出现施工单位为了谋取私利, 而拒绝或延期向建设方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行为。施工单位作出这种行为的主要目的, 是希望以此来增加工程款, 其本质上属于一种违约行为, 会导致建设出现较大的经济损失。由于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可能会加大建设方合法权益的保障难度。此次研究围绕具体的施工方恶意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案例进行分析, 并指出该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主要难点, 为建设单位对此类问题防范提供几点合理、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 施工; 恶意; 竣工验收资料;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 施工单位的施工完毕日期和验收合格日期之间, 往往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在此过程中, 应当以哪个时间作为竣工日期, 直接关系到施工项目双方的经济收益, 与工程款的支付及利息具有直接的关联, 而且也是评价承包人是否违约的重要标准, 如果时间偏差过大, 还会导致出现工程风险转移问题。此次研究围绕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以期能够探索出一套, 有助于防范施工单位恶意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对策。
一、案例及判决结果分析
(一)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2日,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其中标明, A公司将某小区三栋楼的工程开发项目交由B公司, 施工时间为180天, 如果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可在双方协商下延后施工。3月14日备案, 地方建设局核发了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时间内, B公司虽然完成了建筑施工任务, 但始终未向A公司提交相关资料。2016年1月, A公司将测验报告材料交由B公司, 但是B公司至今为止未曾向A公司提交相关材料, 导致A公司无法对工程进行验收, 小区楼房无法投入使用, 遭到业主多次投诉, 导致A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超过400万元, 而且企业形象遭到严重破坏。在此背景下, B公司向A公司指出, 以配合A公司竣工验收为条件, 要挟A公司支付超出合同规定50%的工程款。2016年4月, A公司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B公司按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材料, 并履行其配合工程竣工验收的义务。
(二) 判决结果
在一审判决中, 法院认为, 由于监理单位已经将相关资料交给B公司, 而且多次催促后, B公司仍拒绝交付竣工验收材料。但是由于A公司已经付过部分工程款, 而且要求B公司将工程款退还, 在此过程中, 涉案合同不符合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 而且B公司的工程量和工程款难以确定, 因此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后, 法庭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 B公司提出条件, 要求A公司增加50%的工程款, 以此作为B公司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结果, 要求B公司自即日起10日内,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向A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材料, 并配合A公司进行竣工验收。此外, B公司还需向A公司提供违约金, 以每日5600元计算。
(三) 相关法律运用分析
此案例判决过程中, 主要运用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其中第14条规定表明, 如果当事人对施工项目的竣工日期存在争议, 可依据具体情况对其加以具体分析, 如果施工项目验收合格, 则以验收合格日期作为竣工日期。另外在《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第三十四条指出, 如果在施工项目备案、验收等过程中, 承包人不予配合, 可以合同法相关规定, 视其情节研究予以判罚[1].
二、防范施工单位恶意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建议
(一) 精选信用水平较高的施工单位
为了尽大限度的避免施工单位违约行为的发生, 其根本方法就是确保施工单位的信用与专业素养。这就需要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单位前, 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发展历史的了解, 分析施工单位的规模、实力、施工效率及施工人员素质等情况, 以此加深对施工单位的了解程度, 对于施工单位以往施工项目中表现进行分析与评价, 对于经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约、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 要直接取消其竞标资格[2].
(二) 全面明确合同内容
根据案例分析结果表明, 对于施工单位所进行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条件的判定, 主要凭借以下几点条件, 其一是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工程设计, 与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及施工单位履行了合同要求;其二是在工程施工结束后, 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了检查, 而且确定施工质量及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施工合同要求, 并以报告、图表的形式表明工程竣工;其三是委托监理对施工项目进行了审核, 并作出质量评估报告, 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包含相关责任人的签字印章。针对这些法律评判条件, 建设单位在于施工单位进行合同签订时, 应当明确规定各环节的完成时间, 如果未能按期完成则按违约处理, 从而避免施工单位故意拖延[3].
(三) 合法范围内对其进行惩治
如果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 仍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委派既深入掌握建筑施工相关专业知识、又了解相关法律常识的相关管理人员, 与施工单位进行交涉, 对施工单位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真实原因进行具体了解、分析与评估, 向施工单位指明其所应履行的职责, 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向施工单位阐明违约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4].在交涉无果后, 建设单位可采取如下几种手段, 在国家相关法律允许范围内, 对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制裁, 其一, 如果施工单位为某企业的项目部门, 可向其总公司发函, 指责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其二, 没收违约保证金, 也就是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所缴纳履约保函及保证金[5].其三是向施工单位发表声明, 扣留暂扣款、保留金的基础上, 不与施工单位结算尾款。其四是在信息管理平台中, 将施工单位的企业名称及相关责任人划入黑名单, 对施工单位的投标工作予以限制。这些惩治手段的运用, 在提高施工单位违约成本的同时, 也可以尽量的减小自己所应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 追究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 国家相关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在此环境下, 建设单位要求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以防范建设单位违约行为对于自身的危害, 就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解读与研究, 并查找相关案例资料, 为自身积累法律经验。在签订施工合同时, 切实结合国家相关法律, 避免被施工单位钻了法律的空子, 加大自身维权难度。在出现施工单位违约行为后,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据, 以证实施工单位确实已经完成施工, 而且存在故意拖延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行为。
三、结语
施工单位恶意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行为, 可能会使建设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如果不对这种行为加以有效的制约与防范, 随着这种现象的频繁发生, 可能会使建筑行业中的运行稳定遭到迫坏, 在社会范围内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但是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 往往存在难以确定施工单位是否按期完工、难以指证施工单位拖延验收事实等问题, 基于此, 此次研究提出了精选信用水平较高的施工单位、全面明确合同内容、合法范围内对其进行惩治、追究施工单位法律责任等建议, 以期有助于加强对施工单位拒不交付竣工验收资料行为的控制, 减少该问题的发生, 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 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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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殷强。工程建设竣工设备验收过程量化管理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6, 07 (07) :34.
[3]熊礼贵。论竣工验收及其法律意义--竣工验收概念上的认识误区分析[J].攀枝花学院学报, 2015, 32 (06) :27-30.
[4]孙国强。技防工程的验收程序与要求[J].中国公共安全, 2014, 04 (21) :19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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