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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摘 要:从计算机软件诞生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已成为独立于计算机硬件的一个巨大的产业。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计算机软件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起步较晚,软件产业在近年来虽然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距离发达国家的软件业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论文范文
从计算机软件诞生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已成为独立于计算机硬件的一个巨大的产业。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计算机软件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起步较晚,软件产业在近年来虽然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距离发达国家的软件业发展水平仍然很大。
一、计算机软件根本理论的引见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我国公布的《计算机软件维护条例》对程序的概念给出了准确的描绘。简单地说就是为了通知计算机需求做什么,依照什么办法和步骤去做,人们必需把有关的处置步骤通知计算机,以便计算机能够依次第执行。由此可知,计算机程序要有目的性和可执行性。就其表现方式而言,计算机程序能够是计算机可以直接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也能够是计算机固然不能直接执行但能够转化为计算机能够直接执行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含源程序和目的程序。源程序普通是指该程序的源代码方式,由经过培训的程序员编写,能经过编译、链接生成最终程序(即目的程序)的源代码文件,如intx=5。目的程序普通是指由编译程序将源程序编译后的结果,如数字“2”译成“0010”。除了经过特殊培训的程序员,目的程序很难为普通人所辨认,但却能够被计算机“了解”并执行。计算机程序依照特定的算法停止运算以完成特定的功用。由此可见,源程序和目的程序固然在表现方式上有所差别,但内容完整分歧。编译时先由翻译程序把源程序静态地翻译成目的程序,然后再由计算机来执行目的程序。编译方式其实与不同言语之间的笔译工作相似。如,为了使一本外文名著在国内发行,须由一位通晓该国言语的翻译人员(相当于计算机内部的编译程序)把该书译成中文文本(相当于计算机内部生成的目的程序)。在中文文本出版后,人们在阅读时(相当于计算机的运转),就不再需求外文文本了(相当于编写的源程序)。
计算机软件除了具有学问产权的一些共同的特性外,还具有其本身共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
第一,计算机程序的表现方式多样,我们能够经过不同的编程言语(C、C++、JAVA)、符号以及固定载体来表现;
第二,计算机程序的研发技术含量高,通常状况下,开发一个项目常常需求一个有组织、有经历的团队借助现代化高科技手腕分工协作完成;
第三,计算机软件的思想与表现方式互相浸透,难以分割,兼有与文字作品类似的表现方式和适用工具的功用特性;
第四,计算机程序与其它的文字作品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是运用、操作计算机必不可少的工具,其主要的功用在于运用,只要经过在计算机上将程序运转才干表现出特定的结果;
第五,计算机软件更新快,生命周期短,普通而言,软件的运用寿命大约为3-5年,功用单一的软件普通仅为1-2年,以至更短;
第六,计算机软件极易复制和改编,而且复制和改编的本钱低,费用小,因而才会呈现盗版软件猖獗,屡禁不止的现象。
二、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维护
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具有文字作品方式表达和适用工具性质的新型技术学问体。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取得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为了阅读或观赏,而是为了将它运转以处理特定问题(如科学计算、文字处置等)。大多数计算机程序都是作为一种适用工具用来处理实践问题。因而,计算机程序兼有作品和工具的双重性质。计算机程序表现为一组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用国际常用字符表示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并且能够用有形的载体如纸、光盘等把它的表达加以固定,其在表达方面与传统的文字作品相似。但与此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开展,使得固定在这些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十分容易被复制,因而,模拟和剽窃计算机程序曾经成为损害计算机程序学问产权的主要方式。为了维护软件研发者的投资,保证软件权益人的权益,应该制止别人在未经权益人答应的状况下,恣意剽窃、复制其程序,制止别人在未经权益人答应的状况下发行其程序的复制品。现阶段各国均积极采用著作权法维护计算机程序,所谓用著作权法维护计算机程序只是意味着计算机程序表达方面的权益能够遭到著作权法的维护,但是这仅仅是对计算机程序学问产权的一项最根本的维护。
著作权维护制度的目标是促进本国科学、文化和艺术的开展,保证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鼓舞积极创作,但不应该制止任何人应用别人作品曾经表达过的构思停止改良和创新,创作出新的作品。因而,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维护。
如今的问题是,既然著作权法不维护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思想,其他的法律法规又无相关规则,在学理上和实务上就会存在一个“真空地带”,即著作权法的“思想/表达二分法”这一根本原理与软件的功用性特征无法谐和。软件这种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主要以至全部来自于控制计算机依照特定的方式运转的这种技术思想──正是由于程序能够控制计算机按设计请求运转以产生满足人们消费和生活需求的特定结果,才使其成为软件开发者宏大的利益源泉。在软件维护史上,曾有过为维护软件开发商利益打破“思想/表达二分法”,以著作权法对软件的技术思想停止“越界”维护的案例。但是,为求得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均衡,著作权法中设有种种权益限制,但是这些权益限制都只针对作品中的“表达”而不针对作品中的“思想”,因而若以著作权法维护技术思想,著作权法中固有的权益限制机制就将无法适用。换句话说,著作权此时对思想的维护成为了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维护,社会其他成员被剥夺了一切合法应
用此种思想的时机,这显然对社会不公,阻碍了软件开发,障碍科技开展;同时这种“越界”又会因无法适用于著作权法维护的其他客体而毁坏著作权制度的完好性,形成著作权体制内在的抵触,从而动摇著作权法的根基。所以,1992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讯的“计算机国际结合公司诉阿尔泰”案中回绝了上述“越界”维护,说明了软件中能够受著作权维护的要素范围,重新回到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的传统上来。但假如以不维护技术思想的著作权作为维护计算机程序的单一法律制度,那么“其他任何编程人员均可随便地经过重新编写新的代码来模拟(该软件的)这种功用”,换言之,著作权只维护程序所表达的功用,而不维护如何完成此种功用的技术思想,这样一来,一些“坐收渔利”的软件开发者,只需求等着新开发的软件上市,购置其产品应用反向工程技术停止剖析,然后“开发”出表现方式不同,其包含的技术思想相同的克隆产品来抢占市场。这样一来,形成的结果是真正软件开发者的技术思想被别人“运用”,却因没有法律保证而遭受宏大的经济损失,其创新的动力将被大大削弱,产生不公平的竞争结果。因而,以著作权维护计算机软件虽无可厚非,却因不能使软件的技术思想遭到维护而存在缺陷。
三、计算机软件学问产权维护的新形式
关于以上呈现的问题,我们并非一筹莫展,其处理办法就是用商业机密维护配合著作权对计算机程序停止组合维护。
就计算机程序而言,其技术思想存在于源程序和目的程序中。由于目的程序是二进制的机器代码,很难被人们读懂,电脑用户在得到计算机软件后经过目的程序的运转,能够运用软件的工具性功用,但却无法理解其中包含的技术思想,所以大局部软件开发商只发行其目的程序而对源程序停止失密,以避免别人随便获取本人研发的软件中的技术思想。相反,源程序的编写运用的是能够被人们辨认的编程言语(如C言语、JAVA言语),经过培训的程序员很容易了解,在这些人得到源程序后,就很可能控制程序中包含的技术思想,并且应用这些信息停止仿制开发。由此看来,源程序关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其重要性不可思议。因而,在很多状况下,开发者仅向公众提供目的程序,而把源程序作为企业的内部秘密维护起来。
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就是著作权与商业机密维护能否能够共存,即对软件的学问产权维护能否同时适用著作权法和商业机密维护?答案是肯定的,由于著作权和商业机密固然同时用以维护软件,但各自维护的详细对象并不相同。著作权只能维护软件中的“表达”,而商业机密则维护的是软件中的技术思想,二者同时存在并不发作抵触。如前所述,软件开发商通常“公开运用和销售”的都是不易被人们所了解和识别的目的程序,即二进制代码,而将可以被人们了解到其中技术思想的源程序加以失密。在软件研发阶段,开发者能够将流程图、算法以及编写的源程序作为企业的商业机密加以维护,待软件产品胜利问世以后,开发者能够选择采用著作权对源程序加以维护,同样还能够继续采用商业机密停止维护。除此之外,著作权与商业机密对计算机程序的组合维护与单独依托著作权维护相比有诸多优势。首先,从客体范围看,虽然著作权维护的仅仅是“表达”,但商业机密维护的客体范围却非常普遍,完整能够维护技术思想等一些不受著作权维护的对象;其次,从维护规范看,著作权和商业机密的维护均不需求经过审批,且对被维护的客体“发明性”的请求较低,并不如专利权那般严厉。不只如此,商业机密法不由止第三人经过公平与老实的办法去发现商业机密。这里“公平与老实的办法”,即为TRIPS协议中的“老实商业行为的方式”,主要是指“公平与老实”的停止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这标明,研发某项软件的技术思想遭到商业机密维护时,其别人完整能够经过契合“老实商业行为方式”请求的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合法地取得该技术思想。由此可见,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适用设有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等权益限制的商业机密法维护软件中的技术思想,有助于整个软件范畴的创新和竞争。
经过以上剖析,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学问产权维护,我们想象的著作权法和商业机密法的组合维护形式实在可行,商业机密维护是著作权维护的重要补充。关于计算机程序这种包含技术思想的作品,著作权可以为其功用的“表达”提供肯定的维护。而商业机密法正好能够为包含技术思想的源程序提供维护,避免其他竞争者以不当的方式获取、披露、应用该源程序,同时一旦该软件的开发商的合法权益遭到进犯,可以依据《反不合理竞争法》停止及时的维护,如请求中止损害、赔偿损失等。在源程序遭到商业机密法维护的状况下,想获取别人软件技术思想的办法只能是对目的程序停止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而在《反不合理竞争法》中固有地存在着针对这两类行为的免责例外。
四、完毕语
不难看出,著作权与商业机密维护在计算机软件的学问产权维护中树立了一种互相支持与配合的较为完好的形式,克制了单独依托著作权法维护软件学问产权的缺乏。这种组合方式促进了软件开发商关于软件研发的大量投资,加强了软件开发工作者继续软件开发的自信心,在不冲击现有学问产权体系和契合社会公共政策目的的同时,为软件产业提供了合理、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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