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研究论文

时间:2022-07-03 08:27:39 金融/投资/银行/保险/财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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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研究论文

  当前,互联网金融中的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作为经济创新的重要机制和重要内容,应该促进金融体系的不断变革和发展,加强对金融体制的创新,使金融市场内部具有较强的生动力.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主要是为创新创业机制进行服务的,能够促进融资工作的不断创新,制定出新型的融资机制,展现出了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研究论文

  1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1.1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互联网金融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通过金融脱媒的形式,制定出了合理的运行制度,主要是以面向小微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为主要目的,展现出了金融行业的竞争型优势,实现了对金融行业资金渠道的优化.金融市场主要是指,金融资产在各类交易中实现了金融主体之间的较易,金融在运行中主要是依靠信用风险进行展开,金融中介的运用和实施,为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渠道,为信用风险的传播创造了有效的途径.1.2金融风险规制失灵金融风险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主要要素,能够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优化,促进了互联网金融能够最大程度的得到利用和传播.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现了对小微投资者的吸收,实现了对金融资产的小额化处理,并且能与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和风险相匹配.金融风险在发展过程中,主要是以货币的时间价值为主要内容,主要的风险有债权和股权较易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市场摩擦过大产生的投资不理性风险等,这些因素都导致了金融市场风险出现规制失灵现象的产生[1].

  2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逻辑

  2.1金融风险规制逻辑首先表现为金融风险的规制范式,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主要应该将资金作为需求的主体,在金融市场无法满足融资需求时,应该自发转向互联网金融模式,债权的转让型和资产的证券化应该坚持P2P的公募型股权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以便能够满足融资者的融资需求.其次表现为规制信息的不对称,应该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定价机制和资金融通机制的合理性,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形式,来明确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产生的风险差异,实现对每笔金融记录的直观反映,能够将影响投资者风险的要素进行集中的反应,实现对金融市场价格的公开[2].2.2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范式互联网金融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通过金融脱媒的形式来实现的,应该将小微初创型的融资者和非专业的资产以高资产净值的形式展现出来,解决信息不对称现象,能够将投资者的风险吸收能力进行解决,对于在金融互联网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应该从投资者风险的角度去出发,以便能够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匹配.同时互联网金融的脱媒属性,也决定者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问题,是互联网金融进行风险规制的标准范式[3].

  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进路

  3.1P2P和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与退出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符合银行和证券市场的坠入限制,符合大众创业的新型融资要求.为了充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应该通过多种途径,给个人或者中小企业提供更多了解金融的机会,实现对闲散资金的合理利用,通过调动民间资本的形式,为融资者的入市提供便利的条件.因此,在使用P2P平台的过程中,应该秉承便利融资的内涵,以便能够形成较强的竞争优势,实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4].

  3.2股权众筹小额发行及豁免对消费者进行股权众筹融资,能够加快小微企业的入市,通过利用投资组合的形式,实现对优质小额资产的开发工作,以便建立完善的豁免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优势.在发挥小微企业市场功能和保持市场流通性的过程中,应该对融资者的融资限额进行限制,以便能够为融资者的融资提供较为便利的渠道,给融资风险相对大的企业,提供减弱风险的方案,促进金融行业的稳步发展.

  3.3投资者分类及投资额度限制投资者的分类和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是进行互联网金融风险规避的重要形式,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避的过程中,需要保障资本与各投资者之间的平衡性,以便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的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分为非成熟投资者和成熟投资者两个部分,成熟投资者主要是指单个融资计划最低金融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法人,应该允许专业投资者和高资产净值投资者进行机构的参与.同时,还需要授予非专业投资者接受适合心原则保护的选择权[5].

  3.4充分信息披露P2P股权众筹平台,在运用过程中,主要是加强对信息的收集能力和处理能力,来实现对投资者的用户实名制信息的审核,在审核的过程中,需要保障融资计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便制定出完善的计划书,对投资者的信息要进行妥善的保管工作,实现对融资风险信息的监督.P2P平台交易结构在给借款人提交信息的过程中,应该将借款人的信息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资料,借助当前完善的信息系统模式,按照相关的原则,实现对信息的纰漏,揭示当前金融中存在的投资风险问题,对相关的财务信息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系统的了解工作,以便能够及时披露出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信息.

  3.5风险转移与预警风险转移系统与预警系统在实施过程中,主要是以实现金融规制的投资者风险为主要的内容,互联网金融风险中的交易风险相对较大,融资者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出现较高的情况,并且呈现出专业能力不强的情况.大数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降低信息供给的成本信息,可以依靠大数据的形式,实现对信息机制的合理规制,并且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信用风险规避,借助大数据系统的优势,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督工作.风险转移系统主要是通过市场准入和内控规范的形式,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监控工作,能够有效的进行信息披露,实现对信用风险的甄别[6].

  3.6P2P平台及股权众筹集资门户的行为义务P2P平台和股权众筹门户主要是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展现,主要是以信息工具的形式来进行规范,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内容.P2P平台在和股权众筹在主要是分为两个不同的门户,在发展过程中,应该给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投资建议,对各项债权投资进行购买和和出售.P2P平台和股权众筹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建立通俗易懂的语言,实现向投资者的信息发布进行说明的情况,以便能够更好的进行义务和相关支付平台的展现,加强对股权众筹门户的监督,履行相关的义务.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过程中,不受任何限制性条件的影响,因此也不会承担各种违约责任.P2P平台和股权众筹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建立适合的门户,以便能够向股权认筹的相关平台和相关企业履行说明义务进行监督,投资者在进行监督过程中,能够通过冷静的解决投资者的一项,保障募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并需要进行义务性的说明,投资者需要保持冷静,以便能够在募资期限将满14日内,即可进行无条件的撤资,并且不需要承担相关的违约金.在P2P平台进行股权众筹业务咨询的过程中,需要符合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应当通过建立FOS或者金融ADR的形式,来解决各种纠纷问题,如果投资者与融资者和P2P平台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专业的金融机构进行调节,以便能够获取赔偿,实现对纠纷的平息.

  4结论

  在对金融风险进行规避和解决金融信息不对称现象时,应该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以便更好的实现对金融风险的监控工作.本文主要是通过P2P和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与退出、股权众筹小额发行及豁免、投资者分类及投资额度限制、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转移与预警等形式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避,使金融消费者能够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业务的开展,防止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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